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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群众组织,被称为职工的“娘家人”,在职工利益保护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工会主席就是工会组织的负责人,负责统筹工会的整体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会主席往往是本单位员工中选举而来,因此工会主席同时具备了主席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那么对于工会主席这个特殊身份的任免辞调,有哪些特别规定?
第一节 工会主席的选举
一、任职条件
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2)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法条指引:《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五条
二、限制条件
以下五类人员不得担任工会主席:
(1)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
(2)法定代表人
(3)合伙人及其近亲属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5)外籍职工
法条指引: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六条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三、选举程序
确定候选人→报批及公示→选举前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工作方案和办法→组织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公告选举结果
1、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来源:A.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B.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C.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法条指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2、报批及公示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将候选人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考察及审批,同时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法条指引:《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九、十、十一条
3、选举前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工作方案和办法
法条指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4、组织民主选举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选举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法条指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5、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法条指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
6、公告选举结果
四、工会主席任期
任期三年或五年,经上级工会批准,可延期换届,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可连选连任。
法条指引:《工会法》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五、专兼职问题
1、可专职可兼职,职工200人以上单位,应设专职工会主席。
2、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法条指引:
《工会法》第十四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节 工会主席的职责
1、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2、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
3、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代表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5、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6、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8、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法条指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三节 工会主席履职保护
一、调动保护
1、不得随意调动;
2、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机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3、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法条指引:
《工会法》第十八条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第四条
二、劳动合同期限保护
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主席任期结束。
法条指引:《工会法》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三、劳动报酬保护
1、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2、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法条指引:《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第四条
四、解雇保护
1、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2、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法条指引:《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第五条
1、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确需罢免。
2、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经无记名过半数通过。
法条指引:
《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三十二条 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测评和上级工会与同级党组织考察,需撤换或罢免工会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时,须依法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无记名投票过半数通过,不得撤换或罢免。
《工会法》第17条 罢免工会主席、副主席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非经会员大会全体会员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过半数通过,不得罢免。
除上述之外,其他情形,诸如经济性裁员、客观情况重大变化等,能否解除工会主席的劳动关系?司法实践中对此点存在争议,即使存在法院允许用人单位以其它理由解除工会主席等,相较于解除普通劳动者,用人单位可能会承担更为严格的举证责任。工会主席等因需要维护职工权益,难免会与用人单位利益发生冲突,用人单位不得因其正常履行职责而解除劳动合同。
法条指引:
《关于工会主席任职期间用人单位能否因违纪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5〕24号) 如工会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在任职期间存在《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法》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工会法》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 工会法第十八条(因工会法修正,导致条款序号变更)规定的“个人严重过失”,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四)项规定的情形。即(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解除程序
第一步:罢免工会主席职务。
工会主席有主席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工会主席等的劳动合同前,需要先罢免其工会主席等身份。
法条指引:《工会法》第十八条
第二步:征得本级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工会主席签订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122号)规定:“……已经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工会主席,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不经本单位工会委员会和上级工会同意,企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四、违法辞退法律责任
需要分情况讨论:
1、若因企业工会主席履行工会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需承担:①恢复劳动关系+补发解除期间应得报酬;或②24个月工资+N。
2、因其他原因解除工会主席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的,企业需承担:①恢复劳动关系;或②2N 。
笔者查阅了有关案例,在司法实践中,若劳动者主张“24个月工资+N”,劳动者负有举证义务,须举证证明系因履行工会工作人员职责导致被解除劳动合同。如:(2024)津02民终4265号判决中,法院认定“王某勇提供的证据未能充分证明某某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系因其履行工会职责,其应承担举证不利的法律后果,一审判决对此未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法条指引:
《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责令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一)职工因参加工会活动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工会工作人员因履行本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根据工会法第五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职工和工会工作人员因参加工会活动或者履行工会法规定的职责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恢复其工作,并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者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裁判用人单位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