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工会主席的任免与保护

2025-01-26
浏览量
24

1.png

导语

工会作为劳动者的群众组织,被称为职工的“娘家人”,在职工利益保护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工会主席就是工会组织的负责人,负责统筹工会的整体工作。在大多数情况下,工会主席往往是本单位员工中选举而来,因此工会主席同时具备了主席和劳动者的双重身份。那么对于工会主席这个特殊身份的任免辞调,有哪些特别规定?

2.png


第一节 工会主席的选举

一、任职条件

企业工会主席应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工会工作;

(2)具有与履行职责相应的文化程度、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管理知识;

(3)作风民主,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会员和职工服务;

(4)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 法条指引:《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五条



二、限制条件

以下五类人员不得担任工会主席:

(1)企业行政负责人(含行政副职)

(2)法定代表人

(3)合伙人及其近亲属

(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

(5)外籍职工


  • 法条指引:



  •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六条

  •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三、选举程序

确定候选人→报批及公示→选举前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工作方案和办法→组织民主选举→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公告选举结果

1、确定候选人

候选人来源:A.基层工会委员会主席候选人,可以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提出建议名单;B.由同级党组织与上一级工会协商提出建议名单,经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酝酿讨论后,由上届工会委员会或工会筹备组根据多数工会分会或工会小组的意见,报同级党组织和上一级工会审查同意后提出;C.根据工作需要,经上一级工会与基层工会和同级党组织协商同意,上一级工会可以向基层工会推荐本单位以外人员作为工会主席、副主席候选人。


  • 条指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三条 



2、报批及公示

候选人名单确定后,应将候选人名单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考察及审批,同时工会主席候选人应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


  • 条指引:《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九、十、十一条



3、选举前向上级工会报告选举工作方案和办法


  • 法条指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五条



4、组织民主选举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应依法履行民主选举程序,经会员民主选举方能任职。选举可以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企业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 法条指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七、十八条



5、选举结果报上一级工会批准


  • 法条指引:《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



6、公告选举结果

四、工会主席任期

任期三年或五年,经上级工会批准,可延期换届,延期一般不超过半年。可连选连任。


  • 法条指引:《工会法》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各级地方总工会委员会和产业工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五、专兼职问题

1、可专职可兼职,职工200人以上单位,应设专职工会主席。

2、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 法条指引:



  • 《工会法》第十四条 职工2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可以设专职工会主席。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人数由工会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协商确定。

  • 《企业工会主席产生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依法配备专职工会主席。由同级党组织负责人担任工会主席的,应配备专职工会副主席。

    第二节 工会主席的职责


1、负责召集工会委员会会议,主持工会日常工作。


2、参加企业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有关生产经营重大问题的会议。
3、以职工方首席代表的身份,代表和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
4、代表组织职工参加企业民主管理。
5、代表和组织职工依法监督企业执行劳动安全卫生等法律法规,要求纠正侵犯职工和工会合法权益的行为。
6、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主任,主持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7、向上级工会报告重要信息。
8、负责管理工会资产和经费。
  • 法条指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第二十七条

    第三节 工会主席履职保护

    一、调动保护
    1、不得随意调动;
    2、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征得本机工会委员会和上一级工会同意;
    3、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或因被诬陷受到错误处理、调动工作岗位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 法条指引


    二、劳动合同期限保护
    自任职之日起,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工会主席任期结束。
    • 法条指引:《工会法》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延长期限相当于其任职期间;非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期期满。但是,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三、劳动报酬保护
    1、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降职降级、停职停薪降薪、扣发工资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的,上级工会要会同该企业党组织督促企业撤销处理决定,恢复该工会主席原岗位工作,并补足其所受经济损失。
    2、在企业拒不纠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向企业的上级党组织报告,通过组织渠道促使问题的解决;或会同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或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
    • 法条指引:《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第四条

    四、解雇保护
    1、企业工会主席因依法履行职责,被企业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上级工会要督促企业依法继续履行其劳动合同恢复原岗位工作,补发被解除劳动合同期间应得的报酬,或给予本人年收入二倍的赔偿,并给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补偿金。
    2、在企业拒不改正的情况下,上级工会要提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该企业改正,直至支持权益受到侵害的工会主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发生劳动争议,工会主席本人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应当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支付全部仲裁、诉讼费用。
    • 法条指引:《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第五条

  • 《工会法》第十八条
  • 《企业工会主席合法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