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引语 -
春节过半,这段时间里,由各种书法作品构成的“新春快乐”、“牛年大吉”、“开工吉祥”主题海报在“朋友圈”中转发不停,但是,这些使用了专业书法字体的海报有可能侵犯了字体库制作者的版权,您想到了吗?
- 前言 -
企业在进行知识产权布局时,往往会将版权登记考虑在列。只有几个汉字构成的美术作品,往往仅保护文字设计,而不保护文字本身。那什么样的文字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呢?《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八项明确规定:“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具体到司法实践中,该如何进行判断及应用呢?作为法律工作者最关心的问题,接下来就结合具体案例一起讨论分析。
一、案例分析:部分字库文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文字,需单独判断
案例1:“秀英体”著作权侵权案 【(2011)宁知民初字第60号民事判决书)】
背景:
北京汉仪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中文字体数字化研发和销售的高新企业,“秀英体”是其字库中的字体之一,汉仪公司拥有版权。2010年12月下旬,汉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南京发现江苏某企业在生产的婴幼儿用品上使用的文字商标“笑巴喜”中,未经许可使用了“秀英体”字,侵犯该公司拥有的著作权,经过取证后,将这家企业起诉到南京市中级法院,要求判令对方停止侵权,并提出索赔。
图为引发诉讼的商标‘笑巴喜’
【法律研究】
“秀英体”部分文字构成、部分不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在“秀英体”著作权侵权案件中,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与现有美术字体相比,“秀英体”具有独特的艺术效果和审美意义,体现了设计者的独创性。其中“笑、喜”二字点撇、长撇、长捺笔画体现其独有的特点,与目前公知领域的字体相比,有很大的区别,个性特点突出,这两个文字构成美术作品。而“巴”字的个性特征不明显,未达到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该文字未构成美术作品。最终,法院判处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8万。
案例2:“方正兰亭字库”著作权侵权案【(2010)民三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
背景:
北大方正公司于2007年起诉称:暴雪公司旗下中文版计算机网络游戏《魔兽世界》客户端中,未经北大方正公司许可,擅自复制、安装了北大方正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方正兰亭字库中的方正北魏楷书、方正剪纸等5款方正字体。根据公开的信息可知,被告的侵权行为影响十分广泛,获得了巨大的非法利益,极大地损害了北大方正公司的权益。故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北大方正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权利是:方正兰亭字库V5.0版中的方正北魏楷体GBK、方正细黑-GBK、方正剪纸GBK,方正兰亭字库V3.0版中的方正隶变GBK,方正兰亭字库V1.0版中的方正隶变GB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以及前述5款字体中每个汉字的美术作品著作权。北大方正公司还主张暴雪公司、九城互动公司、第九城市公司、情文图书公司的行为,侵犯了上述5款字体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法律研究】
“方正兰亭字库”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需具体分析
在“方正兰亭字库”著作权侵权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汉字本身构造及其表现形 式受到一定限制,权利方所主张的经相关计算机软件调用运行后产生的“方正兰亭字库”,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程度,需要具体分析。
研究小结
综上,关于字库中部分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应结合权利方所主张的具体单字进行综合判断。当该文字的线条、比例、结构、粗细等设计能够达到区别于公知领域其他字体的程度,该文字才可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二、案例分析:部分字库文字整体构成美术作品
案例3:“中易字库”侵权案【(2007)一中民初字第5362号】
背景:
中易中标公司于2007年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生产、销售使用中易字库的Windows98/2000/XP/2003等操作系统的行为,构成侵害中易中标公司对中易字库享有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并判令微软中国公司、微软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使用中易字库的上述操作系统。
【法律研究】
在“中易字库”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中易字库”中每个汉字和字符均为独立创作,具有区别于现有公知领域其他字体的独特的汉字风格、笔型和结构特点。“中易字库”为印刷体字库,在要求其中每个汉字和字符具有美感的同时,还要求保证任意汉字和字符的搭配结构具备统一风格的美感。为了实现这种效果,字库的创作者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对所有汉字、字符进行不断的修改、完善,通过不同排列、组合的形式反复调整,以满足要求,字体设计者为此付出了独创性劳动。因此,中易字库每个汉字和字符均具有独创性,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三、案例分析:构成美术作品的书法作品
案例4:《九层妖塔》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2016)京0105民初50488号民事判决书】
背景:
电影《九层妖塔》上映后,该电影出现的道具《鬼族史》图书、《华夏日报》报纸上使用了“向佳红毛笔行书字体”中的书法作品“鬼”、“族”、“史”、“华”、“夏”、“日”、“报”。因此,向佳红认为,影片的制作、发行、投资和传播方未经过他许可,也未署名,侵犯了自己对上述书法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此后,向佳红将梦想者电影(北京)公司、北京环球艺动影业有限公司、乐视影业(北京)有限公司、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判4被告支付版权使用费及精神抚慰金,并在报纸上公开赔礼道歉。
图为使用了侵权字体的图书封面《鬼族史》及《华夏日报》的报头字体
【法律研究】
在《九层妖塔》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定,权利人所主张权利的“鬼族史”、“华夏日报”7个文字在断笔方式、布局结构、笔画粗细、曲直、长短、繁简组合等均体现其独特的艺术美感,明显不同于传统行书及其他常见字体,融入了书写者独特的智力判断和选择,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案例5:叶根友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2018)浙0212民初5064号】
背景:
2007年12月,叶根友先生单独创作完成“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并就这项书法作品向江苏省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2008年1月3日,这项书法作品经核准登记,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书法),登记号为10S-2008-F-006。2007年7月,叶根友先生单独创作完成“叶根友毛笔特色字体”,并申请了著作权登记,2008年1月3日,这项书法作品经核准登记,作品类型为美术作品(书法),登记号为10S-2008-F-004。
之后,原告发现,被告古越龙山公司未经原告的许可,擅自将“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和“叶根友毛笔特色字体”书法作品使用在被告古越龙山公司生产的酒品包装上的“润”“和”“花”“雕”和“四”“季”“花”“雕”字样中。为此,原告曾多次联系被告古越龙山公司,要求其停止使用前述作品字体,但被告古越龙山公司至今未采取任何合理措施。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叶根友先生系“叶根友毛笔行书(繁)书法作品和“叶根友毛笔特色字体”书法作品的合法著作权人,并将该作品全权委托原告对外授权使用和维护其著作权,被告古越龙山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上述作品生产产品的行为已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另被告家乐福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也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图为引发纠纷的侵权字体
【法律研究】
在叶根友字体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案件中,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定,权利人叶根友所主张的“叶根友毛笔行书(繁)”、“叶根友毛笔特色字体”在书写风格、字体架构等方面均形成了独特的风格,明显区别与通用字体,具有著作权法中美术作品所要求的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 结论 -
从上述案例来看,文字单字是否构成美术作品,需从单字字体设计上与公知领域中其他美术字体进行对比,从笔画粗细、曲直、长短、比例、结构角度判断,具有明显的个性特征,即满足作品的独创性要求可构成美术作品,受版权法保护。
这其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具有独创性的书法作品。书法作品作为一种字体形式,越来越多的被企业用于产品上。相较于通过计算机电子设计、修正、完善形成的字体,书法作品因其在笔画长短、粗细选择、曲直设计等方面有更大的创作空间,其独特艺术美感更容易被识别。在司法实践中,鉴于书法作品更能够体现出创作者自己的个性,通常比较容易被识别为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