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前言 -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许多承租人都咨询过,租赁物退租问题。比如,承租人以融资租赁方式购得车辆后,因视觉疲劳、潮流、甚至于无力支付租金等原因,比如租赁车辆款式不再喜欢了,想办理退租;又比如企业因生产转产、合作方违约、不可抗力,不再继续进行生产,导致融资租赁设备闲置了,也想办理退租。
- 探讨 -
一、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分析
融资租赁独特的交易结构,决定了租赁物是不存在所谓“退租”问题的。这个结果,表面看有违常理,很多承租人表示不能理解、无法接受,主要原因还是承租人将融资租赁等同于租赁看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编第十四章租赁合同,第十五章融资租赁合同,在篇章结构上已经清晰地表明,融资租赁与租赁是完全不同的交易,两者关系中的承租人与出租人各有各的权利义务,不能相互参照借鉴。具体而言,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有以下六个特点:
(1)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故融资租赁的定义,已经决定了租赁物的选择、购买完全由承租人主导完成,法律严格禁止出租人干预承租人对租赁物的选择。
(2)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承租人选择租赁物后,出卖人也是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出租人完全不参与,甚至没有见过租赁物什么样子,承租人可以如同买受人一样,直接向出卖人要求承担质量瑕疵、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这也是完全自行主导,出租人有义务协助。
(3)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二条)。租赁物即使有质量问题,也不影响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如果出租人干预了承租人的选择权,也仅是可以减免相应租金,仍不可退租。
(4)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九条)。承租人使用租赁物期间,因租赁物产生的侵权责任,出租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有两层含义:可能由承租人承担责任;也可能由其他第三方承担责任,总之可以完全排除出租人承担责任的任何可能性。
(5)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条)。这一特点,与租赁法律关系截然相反。租赁法律关系下,维修义务由出租人承担。通常,承租人像保管、使用自有物一样,维修租赁物,因为租赁期限覆盖了租赁物的大部分使用周期。
(6)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出租人有权请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一条)。这点不仅与租赁法律关系相悖,而且与物权法也相悖——出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风险居然要承租人承担,还需照付租金。要理解这一点,可以将租赁物替换成抵押物来解释,或许可以比较容易想通。
融资租赁的这些独有特点,表明融资租赁物的所有权只是名义上的所有权,仅仅起到担保租金债权支付的作用,租赁物的大部分物权权力,已经尽归承租人了。因此,融资租赁不存在退租这个问题。
二、融资租赁中,承租人退租后引起的法律关系的变化分析
退租引申出自租赁交易。承租人之所以提出退租问题还因为承租人误以为退租可以停付租金,但这是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的惯性思维。根据融资租赁的法律规定,出租人支付了购买成本后,自起租日起承租人就要承担租金支付义务。即使出租人依法取回了租赁物,租金虽然表面可以停止计算,但剩余未付租金转化为损失,仍由承租人承担支付义务。总之,承租人想减少支出,唯一途径是依法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或者办理提前结清,之后只有出租人同意,才能退还租赁物。
虽然融资租赁不存在退租这个问题,但融资租赁合同可以依法解除。而融资租赁交易,公认具有的“不可解约性”,是指通常情况下不可以解除合同,符合少数法定情形时,可以解除。但解除融资租赁合同,与退还租赁物不是同一概念。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会涉及到租赁物归属问题。但退还租赁物仍不是常态。即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后,租赁物仅少数特定情形下,租赁物才归还出租人。
曾有承租人刨根问底:如果承租人宁肯根本违约,也要退租,需要承担什么法律后果?这种情形下,出租人会将租赁物处置变现,以处置金额扣减承租人的全部未付租金、处置费用、其他合同项下的应付款项。不足扣减的,差额部分由承租人承担继续支付义务;扣减后有剩余的,出租人有权部分返还承租人。由此可以看出,这对承租人较为不利。
鉴于融资租赁物是不可以退租的,甚至不存在退租这个问题。因此承租人在拟进行融资租赁交易前,一定要仔细斟酌,确定购买后,再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
虽然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出租人可以取回租赁物,但这是出租人的“权力”,不是义务。出租人可能不打算取回租赁物,只要求全部未付租金加速到期。出租人如何行使“权力”,是需要考虑诸多经营因素的,特别是租赁物的状况,比如租赁物二级市场是否活跃、租赁物是否可移动。既然主动权在出租人,那么承租人只能与出租人协商解除合同,才有可能退还租赁物。根据融资租赁的交易特点,出租人一般不太可能接受退还租赁物,也不会作出较大的经济利益让步。
出租人多为专业的融资租赁公司,熟悉融资租赁交易规则;而承租人大多不了解融资租赁交易。这种严重的不对等,让承租人签约时处于弱势。因此,重大融资租赁交易中,聘请专业律师参与,把握好交易的法律风险点,可以提前化解后期法律纠纷。
- 结语 -
融资租赁物不可以退租。如果承租人违反法律规定和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单方退租将构成合同法上的根本违约。如确需退还租赁物,亦只能与出租人协商一致后,方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确定租赁物价值,并全额赔偿剩余未付租金后扣减租赁物价值后的余额为基准的出租人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