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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法律咨询(二) ——融资租赁是套路贷吗?

2021-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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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曾有多位华北、西北地区的当事人表示,自己在购车办理车辆“贷款”后,由于当时没有看清楚,事后才发现自己签订的不是借款合同,而是融资租赁合同。虽然各方尚没有产生任何纠纷,但种种迹象令当事人不禁怀疑自己被套路贷了。

后经律师仔细询问发现,根据交易中的几个重要细节可初步判断交易属于合法融资租赁,这使得当事人解除了疑虑。但这个问题,被许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基层人民法院高频率咨询过,故引起了律师的职业关注。

- 探讨 -

一、融资租赁市场现状

从目前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现状来看,该问题之所以被多方关注可能存在如下原因:

1.融资租赁行业在最近几十年呈爆炸式发展,而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企业的法务合规工作相对滞后,以致部分融资租赁交易因缺乏法定构成要件转化成了套路贷。

2.出租人的经营资质多元化。出租人中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不仅仅只有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还有可以经营车辆融资租赁业务的汽车金融公司。除此以外,不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出租人,有时也兼做少量的融资租赁业务,此种行为则超越出了金融监管范围,合规性更难以保障。融资租赁行业也因上述原因成为套路贷的高发领域。

3.融资租赁交易形式在公众中的推广、普及度较低。正常经营的融资租赁企业和融资租赁行业的各类专业人士高度集中于北上广深这样的城市,更多的公众缺少了解融资租赁的渠道。

4.出租人与承租人地位严重不对等。出租人一般是深谙融资租赁交易、资金实力雄厚的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多数为自然人,少数为其他类型企业,但均缺乏对融资租赁交易熟练驾驭的能力。

二、如何识别合法的融资租赁交易

对融资租赁交易的了解需要涉及较强的专业知识,在此笔者为承租人提供几条初步判断方法,以增强其风险防范能力:

1.出租人营业执照载明需载明“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的字样

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出租人,一般情况下为融资租赁公司或者金融租赁公司。作为承租人最简单的判断方法,就是关注出租人营业执照载明的企业名称、及或经营范围当中,是否有“融资租赁”、“金融租赁”的字样。因为这两种字样专属于融资租赁公司或者金融租赁公司使用。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金融租赁公司名称中应当标明'金融租赁'字样。未经银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在其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非融资租赁企业,也可能进行融资租赁交易,但合规性缺乏保障。普通公众若与之交易,则极有可能因缺乏了解使自己利益受损,且维权成本较高,因此笔者不建议与之交易。

2.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自主选定且实际交付给承租人

出卖人和租赁物都必须由承租人选定,而且没有受到出租人的任何干涉。套路贷往往是出租人为承租人指定了出卖人和租赁物,承租人只有按照其要求购买才可以进行融资,之后进行较为复杂的幕后操作,往往多方串通、操作手法复杂多样。承租人为融资融物不得以接受自己并不存在真实需求的租赁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租赁物实际交付给承租人是必须环节。这也是辨别套路贷的重要标准。套路贷大多,不交付租赁物,承租人只听其名,不见其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九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3.租金成分具备真实性、合理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六条:“融资租赁合同的租金,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租金的构成有两部分,即购买成本和合理利润。

作为承租人可以先判断购买成本是否等于融资成本、是否存在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了其他不合理费用。融资成本相当于借款法律关系当中的本金,需要确定真实再判断利润是否合理。

购买成本,应当以购买租赁物的价款,加上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其他不合理费用。同时建议购买成本最高不超过租赁物起租日公允价值的80%。超过该风险指标的异常交易极易产生不可预测的纠纷。

至于判断利润是否合理,推荐采用两种方法:

一种是用每期租金的总额减掉前述已经确定的融资成本,得出利润总额,并对该利润总额是否过高进行粗略判断。

另一种可以按照租金支付表约定的每期租金和起租日的全部融资成本,用年金系数公式,即(P/A,折现率,期数)*每期租金=融资成本,倒推算出大致的折现率,并将该折现率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进行比对。折现率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是正常现象;但如果折现率过分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且超过年利率36%,存在高利贷嫌疑,可以向融资租赁监管部门反映,或者在诉讼过程中,要求人民法院调减租金金额。

4.租赁物归属清晰

租赁物在整个融资租赁交易当中,其所有权按照顺序流转:交付前是出卖人-租赁期间是出租人-租赁期满后是承租人。租赁期满后,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一般为无偿取得或者仅支付象征性回价款。承租人要特别关注融资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归属部分条款是否是这样约定的。

5.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

不可解约性,是指融资租赁合同除非具备法定情形,不得随意解除。这一点是对双方的保障,也是融资租赁交易的最大特点。这需要承租人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并与出租人当场明确清楚。

6.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四十八条:“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其赔偿损失:

(1)无正当理由收回租赁物;

(2)无正当理由妨碍、干扰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

(3)因出租人的原因致使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

(4)不当影响承租人对租赁物占有和使用的其他情形”。

租赁期间,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必须得到融资租赁合同条款的再次确认。这是承租人最根本的合同利益,不存在任何让步的余地。通常情况下,出租人只有在承租人不按时支付租金,符合合同解除情形时,才可以取回租赁物。

以上几点,承租人不但要在合同中找到相应条款,还需要在签订合同前与出租人当场再次核对清楚。

- 结语 -

合法的融资租赁交易,不是套路贷。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均相应有法律保障。由于合法融资租赁交易与套路贷的区别,可能仅相差分毫,因此融资租赁交易需要确保每个环节均严格合法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