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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你好,李焕英” “武大郎”看姓名商标注册的二三事

2021-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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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提起“武大郎”,大多数人会想到《水浒传》中一个角色,但极少数人会知道到这是一位烈士的姓名。2019年,“武大郎”商标的注册申请遭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原因是“武大郎”为我国烈士,用作商标易产生不利的社会影响,被驳回注册。

电影《你好,李焕英》大火,电影出品方北京京西文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全类申请注册“你好,李焕英”商标引发关注,该系列商标目前尚在审查中,有人担忧因为李焕英与烈士同名,可能会以其具有不良影响被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

“你好,李焕英”和“武大郎”商标虽都和烈士撞名,但以笔者来看,二者的命运大概率会存在很大不同。

- 探 讨 -

一、注册商标不得具有欺骗性或不良影响

《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该规定在体现自然人对其姓名所享有的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同时,还特别反映了姓名可能具有的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社会、政治影响。

自然人姓名之所以在商业竞争中受《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是因为姓名背后的经济利益,但这也仅是从姓名所具有的私权属性层面来看的。

任何私权的行使都不得损害公序良俗、社会公众利益,商标作为公开使用的标记符号,更不能对社会、经济、政治、宗教等产生不良影响。

根据现行商标法及司法解释,没有合理理由将知名人物的姓名作为商标申请,大概率会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援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欺骗性条款、或者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不良影响条款而驳回。

例如张潮钦申请注册的“李小龙”商标被认定具有不良影响,前段时间风靡一时的“丁真”,大量抢注商标即被国知局以商标具有欺骗性驳回。

2019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我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将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损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 

自此,先后有“武大郎”、“柳香”、“苏影”等多枚商标因撞名烈士而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具有不良影响而驳回。因为这些商标作为烈士姓名已经牵涉社会影响和公共利益。

但是,前述英烈姓名商标被驳回有一个共同特点,那就是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供注册这些商标的合理理由。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标准,即使对于与烈士姓名相同的商标注册申请,存在商标名称与企业字号、法定代表人姓名、股东姓名、申请人姓名相同等具有正当理由的,如无在先权利障碍,可予以初步审定。

例如,大家熟悉的李宁体育、王守义十三香、杨国福麻辣烫,虽然这些商标都与烈士重名,但因为与申请人、股东或法定代表人名字相同,是可以注册的。

此外,如果商标名称的含义已强于烈士姓名,例如“万代云”商标,也不宜认定构成不良影响。再例如,“李桥”为烈士姓名,但商标申请人地址在“李桥村”,其将“李桥”作为商标申请也具有正当理由。

二、注册商标需尊重在先权利

但是烈士姓名作为商标可以注册,正当理由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我国商标法以保护申请在先的商标为原则,因此姓名商标可以获准注册还有一个重要的前提就是并无在先权利障碍。

因为自然人同名同姓者多,在其人格权利范畴内,同名同姓者均可使用其姓名,而无需改名。

避免来源混淆是商标法基本原则,一旦将姓名用于商业领域,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使用,商标权具有天然的排他属性,即使不同主体将姓名作为商标申请均有合理理由,但其并不一定符合商标法。

在后申请必须尊重在先申请,尤其是当在先申请商标的显著性或知名度越高,在后申请人规避义务越高。

不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仅在实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其姓名商标,同样需要尊重在先权利。

例如以下案件:

北京庆丰包子铺与山东庆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再审案件

【(2016)最高法民再238号】

原告庆丰包子铺在先注册使用“庆丰”商标及字号,“庆丰”商标经过几十年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主张其被诉侵权商标“庆丰”系来源于法定代表人徐庆丰的名字,为合理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庆丰餐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徐庆丰,其姓名中含有“庆丰”二字,徐庆丰享有合法的姓名权,当然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徐庆丰将其姓名作为商标或企业字号进行商业使用时,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侵害他人的在先权利。

徐庆丰曾在北京餐饮行业工作,应当知道庆丰包子铺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却仍在其网站、经营场所突出使用与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的商标,明显具有攀附庆丰包子铺注册商标知名度的恶意,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其行为不属于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的合理使用。

- 结 语 -

综上,烈士姓名或者其他姓名并非绝对不能注册为商标,关键是要有合理理由且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

“武大郎”商标与烈士重名,申请人并未提供注册该商标的合理理由,因此被驳回注册。

而“你好,李焕英”商标与“武大郎”商标不同,其申请前并无高度近似或相同的商标申请,因“李焕英”系贾玲母亲的姓名,如果电影出品方与贾玲就该姓名商标注册达成了一致意见,或者贾玲对此不持异议,该商标并非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电影出品方将电影名称作为商标注册,其注册具有一定合理性,且该商标并非仅包含烈士姓名,相关公众对商标整体含义的认知显然强于对烈士姓名“李焕英”的认知,因此该系列商标存在被初步审定的较大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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