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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章子怡的一篇微博,将“代拍”群体带入公众的视野。
在微博里,章子怡表达了对“代拍”现象的不满,也发出了“难道就没有人能管他们吗”的疑问。那么,何为“代拍”?现行法律能对“代拍”有所约束吗?民法典生效后,“代拍”行为会有什么法律风险?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代拍”以及相关法律规定。
“代拍”,即代替别人拍照,是当下粉丝经济催生的一个网络词汇,表示用各种拍摄器材拍下明星的高清图片,并高价贩卖给有需求的粉丝。最初,“代拍”是因为有粉丝希望可以看到自己的爱豆却又由于囊中羞涩或尚在学校无法分身等各种原因没办法到现场亲眼目睹偶像真容,转而委托别人代为拍摄然后将照片传给自己的一种行为,本意源于对明星的喜爱和崇拜。随着“代拍”们发现这种需求越来越多,中间有利可图,“代拍”竟然发展成一种产业链。“代拍”们为了拿到好的照片,已经多次与明星发生冲突。例如“杨幂遭遇代拍恶意拍摄”、“胡歌机场斥责代拍”、“郑爽被代拍追着在机场奔跑”、“吴京机场大骂代拍依然被全程拍摄”等等。“代拍”们的行为已经超越了单纯表达对明星、偶像的喜爱,质变成为了抢现场完全不顾及明星感受的赚钱工具,一不小心就会突破法律的底线。2021年,民法典将要生效,“代拍”们要注意防范法律风险啦!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对于肖像权的保护并无系统性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是《民法通则》中第100条的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过前述两条规定不难看出,侵犯肖像权的行为必须满足两个要件:“以营利为目的”和“未经权利人同意”。司法实践中,被告一方在被诉侵权时经常用“自己使用明星肖像并不是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抗辩理由。而在“代拍”们和明星肖像权的冲突中,明星们为了维护“公众形象”、照顾粉丝们的感受,一般即使被冒犯也会选择忍下来。更进一步说,就算明星们追根究底,“代拍”们如果打着“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是因为喜欢、崇拜才想要拍下来留念”的旗号诉苦,明星们也无可奈何。
此次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专门一整个章节规定肖像权相关问题,相对于之前的法律规定有很大的创新:
1. 明确了肖像的定义,扩展了其范围,不再局限于传统意义上认为的脸部形象。民法典首次将“肖像”明确为“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
2.明确侵犯肖像权不再把“以营利为目的”作为条件。民法典此次规定侵犯肖像权的行为要满足“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侵权行为包括“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不再沿用之前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构成要件。民法典生效后,“代拍”们不能再躲在“非营利性”的合法外衣下肆意侵犯明星们的肖像权。
3.民法典列举了未经肖像权人同意“合理使用”其肖像的行为。当然,并不是所有的制作、使用、公开明星肖像的行为都涉嫌侵犯其肖像权,民法典列举了五类“合理使用”行为,具体包括: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民法典就肖像权保护作出了专门性规范,扩大肖像定义的范围,放宽侵权条件,为肖像权人提供更为周到的民法保护。
通过对比可知,与现行法律相比,民法典对“代拍”的约束力度大大加强,将为肖像权人权益的保护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法律指引。为了避免法律风险,“代拍”们拍摄的照片要尽量避免在网络等公开渠道使用,还原“代拍”最初的目的,给粉丝经济一个理智的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