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有关空调行业两家知名企业——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格力)和奥克斯空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奥克斯)的纷争,近年来呈“愈演愈烈”之势。从2015年至2017年两年多时间里的十余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到2018年奥克斯被判赔4000万元从而创造家电行业诉讼赔偿“纪录”,再到2019年被炒得沸沸扬扬的“举报门”事件,二者的纷争由来已久。
近日,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宁波中院)就两起奥克斯诉格力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均确认格力侵犯奥克斯相关发明专利权,合计赔偿1.666亿元。
历时三年的诉讼风波
“(2019)浙 02 民初 165 号”(下称165号判决书)和“(2019)浙 02 民初 183 号”(下称183号判决书)两份判决书显示,相关案件均在2019年1月受理,也均为2021年12月2日作出判决,历时近三年,其中更是历经几次坎坷,案情着实多有“曲折”。
其中,165号判决书的被告除格力外还包括宁波甬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判决书显示,原告奥克斯诉称其是名称为“压缩机”发明专利(专利号:ZL 00811303.3)的专利权人,经调查发现,被告甬格公司存在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经查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注明生产厂商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奥克斯请求判令格力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 9600万元。
而183号判决书的被告除格力外还包括宁波市江北天泽家电维修部等。围绕与上述165号判决书所述相同的“压缩机”发明专利,原告奥克斯诉称经调查发现被告天泽维修部存在未经原告许可,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产品的行为,经查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上注明生产厂商同样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奥克斯请求判令格力赔偿其经济损失共计 9800万元。
对此,被告格力则辩称,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的范围,不构成侵权;被告涉案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技术,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原告请求赔偿数额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值得关注的是,在宁波中院于2019年1月受理这两起案件后,格力曾在当年提出管辖权异议,在被宁波中院裁定驳回后,格力不服又在年内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被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此后,格力还曾先后两次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针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今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宁波中院专门委托权威机构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格力方面则邀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而就自己主张的侵权赔偿等诉讼请求是否合理合法,奥克斯也邀请了专家辅助人出庭,同时提交了关于损害赔偿额计算问题的专家辅助人报告。
宁波中院经审理认为,格力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了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和要求10的保护范围;同时,格力的现有技术抗辩请求不成立;此外,根据“侵权获利=侵权产品销售额*侵权产品合理利润率*专利对利润的合理贡献率”的计算公式、专家意见及相关法律规定,两案分别判处格力赔偿奥克斯经济损失9600万元和7060万元。由此,这场一审合计判赔额1.666亿元的诉讼风波,终于有了阶段性结果。针对这两起诉讼,记者分别通过致电和邮件方式联系当事双方,截至发稿时,尚未收到回复。
引发关注的涉案专利
自昨天下午相关自媒体平台和部分网站披露两份判决结果后,关于这两起案件的相关话题在业界引发了一定范围的讨论。其中,两起案件中涉案的这件名为“压缩机”的发明专利,尤为受人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对于这件涉案专利的关注,焦点主要集中在其由日本企业转让给奥克斯的时间节点、专利的有效期等方面。
此前,2018年4月20日,针对格力诉奥克斯的一起专利侵权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奥克斯赔偿格力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4000万元,后经广东高院终审判决,4000万元的赔偿额最终没有出现变化,该案也一度被媒体打上了“创造家电行业知识产权诉讼赔偿最高纪录”的标签。
就在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的当年年底,2018年12月4日,165号判决书和183号判决书所述的涉案专利“压缩机”,由其原专利权人东芝开利株式会社将其专利权利转让给奥克斯,同时也将针对转让前发生的第三方侵权行为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取损害赔偿的权利转让给奥克斯。仅仅1个月后,奥克斯就凭借这件专利向宁波中院提起了针对格力的上述两起诉讼。
更让业界进一步关注的是,这件涉案的“压缩机”专利,早在2000 年 8 月 11 日就已提交了专利申请,在日本企业转让给奥克斯时,这件专利的有效期仅剩1年多的时间了。敏感的时间点和专利维持年限情况,一时间引发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和猜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