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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企业名称权与商标权的冲突?

2021-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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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北京粉笔蓝天科技有限公司起诉朝阳粉一笔一公一考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朝阳科技公司侵犯了粉笔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粉笔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粉笔”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在第41类教育、培训等服务上。朝阳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微博内容及宣传图等处使用“粉笔公考”“朝阳粉笔公考”等标识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朝阳科技公司开展公务员考试培训等培训服务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项目属同一服务,且其使用的被诉标识显著性最强的部分即为涉案商标,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朝阳科技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侵犯了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此外,朝阳科技公司擅自将“粉笔”注册为其企业名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截至发稿,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点评

  该案涉及企业名称权与注册商标权冲突的情况下如何保护的问题。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等规定,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需遵循保护在先合法权益及诚实信用原则。该案中,在朝阳科技公司成立时,涉案商标及“粉笔”品牌已经在教育培训等领域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朝阳科技公司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知晓粉笔公司涉案商标的情况,但仍将涉案商标“粉笔”注册为企业字号,存在明显的主观恶意。该案提醒企业在注册企业名称时,应合理避让在先合法注册的商标或其他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避免使相关公众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