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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约定范围使用商标易侵权

2021-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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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北京师范大学诉被告京师星海教育科技(天津)有限公司、被告天津市津南区京师星海幼儿园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一案,判决二被告共同就涉案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北师大消除影响,并共同赔偿北师大经济损失20万元及合理开支4000元。

  北师大诉称,其享有专用权的第5891001号注册商标、名称“北京师范大学”及简称“北师大”“北京师大”经其长期宣传和使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与北师大建立了稳定的关联关系。星海公司未经其许可,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对星海幼儿园进行宣传,在微信文章标题和内容中多次使用“北京师范大学”这一名称,并在美篇平台使用权利商标和北师大的企业名称发布幼儿园招生宣传信息,前述行为涉嫌侵犯了北师大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被告不同意北师大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辩称:首先,星海公司与案外人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培训中心、师汇优创教育投资(北京)有限公司签署了《“北京师范大学新标准体系幼儿园”合作协议》,星海公司使用北师大的品牌以及新标准体系幼儿园名称与标识的行为系经合法授权,不侵犯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其次,即使二被告的使用行为不符合涉案合作协议的约定,其行为应属于违约行为而非侵权行为,北师大并非协议相对方,不具有主体资格。再次,二被告自2020年5月起即已停止使用北师大的名称及标志,且使用期间并未产生超额利润,北师大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缺乏事实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师大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北师大系权利商标的专用权人,“北京师范大学”及其简称“北师大”“北京师大”系北师大具有一定影响的名称,因此,其有权就侵犯商标权及其名称权益的行为提起诉讼。关于被诉侵犯商标权行为,该案中,涉案公众号的账号主体为星海公司,公众号名称为“星海京师双语艺术幼儿园”,涉案美篇账号为“京师星海幼儿园”,涉案公众号联系地址及涉案美篇文章中载明的园址均与星海幼儿园登记地址一致,结合二被告关于星海公司对星海幼儿园存在出资与管理关系的陈述,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认定被诉行为由二被告共同实施。二被告将被诉标识作为涉案美篇账号的头像,并在主页发表的文章中显著位置使用,足以起到识别其所提供的幼儿园服务来源的作用,构成商标性使用。从标识的整体构图、构成要素的组合结构与大小比例、所用字体、一般公众的普遍认知等角度,被诉标识与权利商标在整体识别效果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故二被告在涉案美篇账号中使用被诉标识的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侵犯商标权行为。关于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的业务范围为开办幼儿园,与原告同属教育服务提供者,属于同业竞争者,且其签订了涉案合作协议,其显然知晓北师大名称在教育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但仍实施被诉行为,可认定其具有攀附北师大影响力的主观故意,被诉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或认为二被告与北师大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损害了北师大的合法权益,扰乱正常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以上因素,海淀法院作出前述判决。目前,该案尚在上诉期内。

  点评

  现实中,常有企业基于与部分知名机构所签订的合作协议进行相应的宣传及经营行为,对此,首先应当进行充分的事前审核,确定合作方的主体资质及权利来源的可靠性;其次,开展合作过程中,应注意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进行相应宣传、经营,尤其是对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企业字号,更应当注意相关宣传、经营行为的规范性,超出协议约定范围所实施的行为易有侵权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