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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丝猴”大战“金喜猴”,谁胜谁负?

202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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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甜蜜时刻,当然金丝猴。”作为很多家庭逢年过节及婚礼上常见的零食,“金丝猴”原味圆柱奶糖可谓家喻户晓。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一款名为“金喜猴”的奶糖,由此引发了一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就上述纠纷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了山东汇福园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山东汇福园公司)的上诉请求,认定山东汇福园公司在其生产的奶糖上使用“金喜猴”标识,侵犯了上海金丝猴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丝猴公司)对第3614041号“金丝猴”商标(下称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须停止侵权并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是否近似各执一词

  据了解,金丝猴公司于1994年4月注册成立,2003年7月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05年1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糖果等第30类商品上。涉案商标“金丝猴”三字横向排列,“猴”字左侧下弯钩笔划向左伸出,在“丝”字下方画圆,收笔为“丝”字下方的一横,整体形状仿佛猴子尾巴。

  2009年,金丝猴公司就其糖果包装纸(原味圆柱奶糖)的设计提交了专利申请,公告日为2010年1月13日。该包装纸为白底,中间为红色小猴(半侧脸)和红色涉案商标,下方为“金丝猴奶糖”的中英文名称,左右两侧扭结处为多个蓝色小猴排列,与红色小猴之间为黑色小字,标注有生产厂家和地址等内容。

  2019年前后,金丝猴公司发现在西安一家超市内售卖的散装奶糖上标有“金喜猴”字样,且该商品的包装装潢与自己的“金丝猴”的包装有诸多相似之处。金丝猴公司认为对方不仅涉嫌商标侵权,还构成不正当竞争,在沟通无果后将山东汇福园公司及北京汇福园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北京汇福园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者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7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3万元。

  对此,山东汇福园公司主张双方的包装装潢存在区别,小猴图案不同,“金丝猴”和“金喜猴”亦存在显著差异,而且其拥有“孙小糖”等多件商标,没有必要仿冒“金丝猴”商标。

  据了解,涉案“金喜猴”奶糖有红色和白色两种,白色糖果包装为白底蓝字,中间为红色小猴(正向脸)及同涉案商标字体基本一致的蓝色“金喜猴”标识,下方为“金喜猴奶糖”及拼音名称,左右两侧扭结处为多个蓝色小猴排列,与红色小猴之间为蓝色小字,其中标注被委托方为山东汇福园公司,委托方为北京汇福园公司,包装上标注有二者的详细地址;红色糖果包装为红底金字,亦在中间的小猴边上有与涉案商标字体基本相同的“金喜猴”标识,山东汇福园公司和北京汇福园公司亦与白色糖果标注一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金丝猴公司并非通过北京汇福园公司购买了涉案产品,北京汇福园公司在该案中并未构成侵权。山东汇福园公司系涉案两种“金喜猴”奶糖的生产商,其通过向超市供货进行销售,使用的“金喜猴”标识整体与涉案商标极为近似,而且使用位置与金丝猴公司的奶糖产品相同,侵犯了金丝猴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双方产品的装潢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尤其是处于中心位置的猴子造型的差异较大,不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山东汇福园公司未构成不正当竞争。综上,法院于2020年12月一审判决山东汇福园公司停止在其奶糖产品包装上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金喜猴”标识,赔偿金丝猴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万元。

  金丝猴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改判山东汇福园公司和北京汇福园公司侵犯了其对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享有的权利,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但未能获得法院支持。

  规避风险应受重

  “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商标侵权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和审理思路提醒相关从业者,在生产销售相关商品之前要做好在先权利的检索工作,避免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品牌标识应尽量独立设计,与他人的在先商标形成显著区别,避免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雷电表示。

  “该案中,两审法院均认为被告未构成不正当竞争,但是却构成商标侵权,这是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所保护的权益不尽相同。”雷电表示,将双方产品的包装、装潢进行对比后可知,“金丝猴”和“金喜猴”产品由文字和图案所整体构成的包装装潢,两者存在比较明显的差异,因此两审法院认定山东汇福园公司未构成不正当竞争有理有据。但“金喜猴”和“金丝猴”均用于糖果产品上,二者不仅文字相近,整体造型也极为近似,法院正是基于这些因素认定山东汇福园公司构成商标侵权。

   “在遇到商标侵权行为时,商标权利人首先要确认自身商标权利的状态和稳定性,然后通过公证购买、网页公证等方式固定侵权证据,进而对侵权行为造成己方的损失或对方的获利进行客观评估。在完成上述准备工作之后,可以采取警告、投诉、诉讼等各种维权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雷电表示,对于被诉侵权方接到警告信或者起诉状后,首先应当评估是否确实构成商标侵权、对方权利是否有效与稳定,如果大概率构成侵权且对方拥有稳定有效的商标权,则应当与商标权利人积极协商解决侵权纠纷;如果评估结果为不构成侵权,可以寻求法院的公正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