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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视频侵权风险与防范

2021-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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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今年4月,中国电视艺术交流协会、中国电视剧制作产业协会等15家协会,爱奇艺、腾讯视频等5家视频平台以及正午阳光、华策影视、柠萌影业等多家影视公司发布联合声明,呼吁保护影视著作权,特别强调了要规制短视频领域未经授权对影视作品内容进行“剪辑、切条”等行为。此后,多家影视机构又联合发布倡议书,联合倡议的队伍增加为17家影视行业协会、54家影视公司、5家视频平台,并新增了514位行业人士。
  今年6月,慈文传媒、华策影视、柠萌影业、新丽传媒、耀客传媒、正午阳光6家知名影视公司又发声指责短视频侵权盗版,强调尊重原创、保护著作权的重要性。
  长短视频之争备受各界关注。如何规范短视频创作,规避法律风险,引发业界探讨。
  据统计,目前我国短视频用户已达到8.88亿人,但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短视频著作权侵权纠纷也不断出现,特别是UGC类短视频,是由短视频平台的普通用户自主完成创作并上传发布,视频数量众多,题材广泛,但制作水准良莠不齐,且潜藏很大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因此,创作者在制作、上传这类短视频时,一定要做好著作权侵权风险防范。
  六种侵权风险
  主流观点认为,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应受法律保护。这类短视频的著作权侵权风险,主要表现为抄、拆、剪、编、搬、配。
  抄,即抄袭模仿他人短视频。短视频行业内将抄袭模仿他人短视频的行为称为“拆片”,由于借鉴与抄袭的界限十分模糊,受个人主观因素的影响极大,使得短视频雷同现象突出。即便在后短视频制作者在人物造型、场景等细节部分进行改编,形成了新的短视频,仍有可能会被认为超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构成对在先短视频的改编,因而侵害了在先著作权人的改编权。
  拆,主要是“长拆短”,即未经许可将他人的视频作品拆分为若干片段,并将拆分后的作品片段另起一个标题后发布,这是目前短视频领域内占比较高的侵权形式。例如,电影《芳华》,在影院上映的同时,某平台上就出现了近50个与其相关的短片,其中有一些镜头明显是在电影院里偷拍的。这种行为明显侵犯了他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剪,主要是指视频剪辑,即对他人拍摄的视听作品中的重要素材进行剪辑、组合,并加上自己的简短解说、点评,由此形成影视解说或评论视频,比如《谷阿莫看电影》。这种方式与之前“拆”相比,增加了制作者对于视听作品的见解、评论及其对于视听作品核心内容的选择、剪辑,体现出一定的创造性。但应注意到,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引用”必须“适当”,引用行为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打造的视听作品会沦为“免费午餐”,这无疑严重损害视听作品特别是影视作品制作者的利益。因此,这种短视频创作及推广行为,有可能被认定为“非适当引用”而构成著作权侵权。
  编,主要指视频混编,即将他人制作的多个视频文本根据一定的关系组合成完整视频的类型,最为常见的是明星混编、电影混编、情节混编。这种方式与“剪”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不是从一部影视作品中提取素材,而是从多部视听作品中提取相应素材。该类短视频同样面临着如何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问题,特别是如何在该类短视频中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是很多创作者容易忽略的问题。
  搬,主要指搬运他人短视频,即直接将他人创作的短视频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复制、转载,从一平台搬运至另一平台,或将他人短视频完整地嵌套进另一个视频中的行为。此类侵权行为非常容易实现,甚至部分用户直接冒用他人名义发布短视频以吸引粉丝和流量。
  配,主要指视频的配乐、配音,包括背景音乐、翻唱歌曲和配音三个方面。如今,多数短视频平台会提供添加背景音乐的功能,但也会发生未经许可提供背景音乐的情况,如一些短视频制作者热衷于拍摄自己翻唱热门歌曲的视频,并上传至短视频平台。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如果制作者使用的是平台及其个人均未获得权利人授权的歌曲,则该用户构成著作权侵权,权利人有权要求其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三项防范举措
  为避免在无意之中侵犯他人著作权,笔者认为,短视频制作者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防范:
  注重保护,提高预防意识。短视频制作者应当深刻理解“合理使用”的含义及其边界,在创作短视频时,要时刻注意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对“合理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合理使用”只能在特殊情形下才能适用。因此,必须坚持与原作品正常利用不相冲突、对原作品著作权人合法利益没有损害这两个前提,且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
  提倡原创,强化防范措施。进入数字时代以来,数字化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更加便利且迅速,难以对其内容进行事先监管,而依靠法律进行事后救济又很难适应现阶段保护权利人合法利益的诉求,这就需要在鼓励短视频制作者坚持原创避免侵权的同时,加大引导,激励更多用户创造出健康优质的视频内容。同时,制作者和平台还应当通过技术性手段对短视频作品进行保护,对潜在的侵权行为进行防范,如添加水印、警示信息等手段,告知他人短视频作者、平台等相关信息,为短视频授权使用创造条件的同时提高侵权难度,增强法律威慑力。
  合理借鉴,注重利益平衡。他山之石,可以攻玉。短视频应用最早出现于美国,Viddy软件于2011年开启了短视频社交应用软件的应用,也积累了版权保护经验。国内可以合理借鉴国外一些平台的经验,为国内短视频产业的发展创造条件。同时,也应当考虑到短视频作品非商业性质的转载客观上增强了著作权人、作品的影响力,广泛传播了著作权人的想法、观点,对于短视频平台的社交性与开放性而言,符合著作权人本身的心理预期,所以应当注重平衡短视频制作者、分享者、平台、用户之间的利益,既要保护短视频制作者利益,又要促进短视频行业发展,更要满足用户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