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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摘要
江苏爱特福84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福公司”)是一家84消毒液生产厂家,当年那句“84、84爱特福”的广告语可谓家喻户晓。连云港科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雷公司”)同为消毒液产品生产厂家,经营“美庐净”品牌。
2022年9月,爱特福公司以科雷公司生产、销售的“美庐净”84消毒液在产品瓶身形状、瓶贴包装装潢上与其构成近似,足以造成消费者混淆为由,将科雷公司诉至南京江北新区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
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两款产品包装装潢构成近似,判令科雷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万元。科雷公司后续委托恒都律师事务所张长平律师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2026年6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改判驳回爱特福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1、“爱特福84”消毒液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
第一,关于瓶体。合议庭认定,科雷公司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白猫公司于1992年推出“白猫漂水系列”商品,该商品瓶体与“爱特福84”消毒液的瓶体仅在细微处存在差异。因此,该瓶体并非爱特福公司独创,应将他人享有在先权益的瓶身包装在比对时予以剥除。
第二,关于“84”标识。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的另案生效判决,认定“84”数字是消毒剂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不能为爱特福公司垄断专用。
第三,关于整体比对。法院经审理认为,被诉侵权的“美庐净”牌消毒液瓶贴上,左上角有醒目的“美庐净”商标,“84”数字写法也不同,且带有盾牌等区别性元素。整体观察时,二者的区别明显,相关公众能够清晰辨别,不会产生混淆误认。
法院据此认定:被诉侵权商品与“爱特福84”消毒液使用的包装、装潢不构成相同或近似,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科雷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1、围绕“在先使用”进行重点论证,成功将瓶体设计从对方包装装潢保护范围中整体剥除,为包装装潢侵权比对确立了重要前提。
2、系统梳理互联网公开信息进行取证,通过历史广告、新闻报道、视频资料等,构建了他人在先使用的事实,为类案中历史事实的证明提供了借鉴。
3、紧扣“84”属消毒剂商品通用名称这一法律定性,结合瓶贴整体视觉效果差异,论证了双方包装装潢不构成近似且不会导致混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