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恒都业绩丨遗嘱继承纠纷圆满化解:恒都陈晶晶、罗艳杰律师为95岁老人守住居住权益

2026-07-24
浏览量
20

恒都业绩长(1).jpg

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陈晶晶、罗艳杰律师代理的 95 岁老人张某继承纠纷应诉案顺利办结,原告主动撤回起诉,老人的房屋居住权益得以完整保留,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本案涉及遗嘱继承效力、遗产范围认定与老年人居住权益保障等多重法律问题,对同类家事纠纷中弱势群体权益维护具有参考意义,案件相关内容曾登上北京卫视,引发广泛社会关注。


01案件背景


原告甘某以遗嘱继承纠纷为由提起诉讼,主张依据被继承人冯某的手写遗嘱,继承冯某包括案涉房屋在内的全部遗产。

被继承人冯某于2025年5月20日因病去世,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为95岁的母亲张某,以及二婚妻子甘某。2013年冯某前妻去世后,为解决张某养老居住与晚年赡养事宜,冯某与张某分别出售各自名下原有房屋,共同出资购置案涉房屋并共同居住至今,房屋登记在冯某名下。2019年,冯某与甘某登记结婚,双方年龄相差十余岁,冯某两段婚姻均未生育子女。

张某因年事已高,案涉房屋为其唯一居住场所,若按遗嘱履行将面临居无定所的困境,故委托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陈晶晶、罗艳杰律师代理应诉,以保障自身的居住权益。


02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自书遗嘱形式合法的前提下,高龄继承人的基本居住权益如何保障,以及遗产范围如何准确认定。
围绕该核心,衍生出以下问题:其一,案涉手写自书遗嘱是否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能否产生全部遗产归原告继承的法律效果;其二,登记在冯某名下的案涉房屋是否完全属于冯某的个人遗产,是否存在家庭共有产权份额;其三,对于缺乏劳动能力、无其他住所的高龄继承人,其居住权益是否应当优先于遗嘱继承中的财产权利予以特殊保护。


03代理意见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没有局限于继承纠纷的常规抗辩思路,紧紧围绕老人 “保住居住权” 的核心诉求,从多个维度搭建应诉策略。

首先,针对遗嘱效力开展核查取证。代理律师最初计划通过笔迹鉴定否定遗嘱效力,为此调取了冯某另案诉讼中的多份手书材料作为比对样本;经初步比对,仅以遗嘱效力作为抗辩无法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随后代理律师调整思路,从物权规则切入厘清遗产边界。结合调取的冯某出具的多份说明、购房出资流水,代理律师提出,案涉房屋是冯某与张某基于母子家庭关系共同出资购买,属于双方共同共有,张某享有房屋 50% 的产权份额,该部分不属于冯某的遗产,应当先析产、后继承,直接缩小了遗嘱可处分的财产范围。

在此基础上,代理律师进一步强化居住权益的保护依据。结合房屋购置初衷就是保障张某养老居住的事实,以及冯某生前多份材料中关于保障母亲居住的表述,参照同类生效裁判规则,主张张某享有案涉房屋的终身居住权;同时结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规定,提出 95 岁高龄老人的居住权益直接关乎基本生存,属于应当优先保护的特殊权益,即便遗嘱有效,也不能剥夺老人的合法居住权,形成了完整的抗辩逻辑。


04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两次开庭审理,原告甘某最终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95 岁的张某得以继续在原有房屋中居住,核心居住权益得到完整保障。


05办案启示


本案是典型的遗嘱继承与老年人权益保护交叉的家事纠纷。近年来家事纠纷中,涉及老年人居住保障的案件频发,尤其是存在形式合法的遗嘱时,高龄继承人主张居住权益往往存在较大难度。

本案中,代理律师没有拘泥于继承纠纷的单一审理思路,通过全面挖掘案件事实、调取关联案件材料找到突破口,从物权共有规则切入拆解遗产范围,再结合居住权制度与老年人特殊保护规定强化抗辩,最终实现了当事人的核心诉求。

这类案件也提示我们,处理家事纠纷不能局限于单一部门法规则,既要还原完整的案件背景事实,也要紧扣当事人的核心诉求,兼顾法理与情理,才能为弱势群体争取到最有利的结果。


企业微信截图_1784854039894.png


企业微信截图_1784854055579.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