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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业绩 | 恒都李庆律师团队代理被告侵权责任纠纷案,成功将百万索赔减半判,且法院驳回原告要求未成年人继母承担监护责任的诉求。

2026-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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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李庆律师团队接受未成年人马某及其生父和继母的委托,代理其与原告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案,原告诉求主张赔偿经济损失数额过百万,并要求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减半判决被告马某赔偿原告五十万元,赔偿不足部分由马某生父支付,驳回原告对马某继母的诉讼请求,最大程度维护了被告方的合法权益。本案系未成年人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该案一审判决已生效,对同类案件中鉴定不能情况下损失数额如何确定、未成年子女侵权、继父母是否承担监护责任的判定及公平原则的适用具有重要参考意义,目前本案已申请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


1.案件背景

2024年2月,马某(12岁)在亲戚家燃放烟花爆竹,意外引燃某商贸公司库房院内物品,造成该公司财产损失。事发后,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经公安侦查后因马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遂作出撤销案件决定。后该商贸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未成年人马某及其生父、继母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一百余万元。

2.案件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火灾后,在原被告双方不能通过鉴定来确定财产损失又不能协商一致确定计算财产损失的方法,但是在损失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损失数额如何确定以及侵权人未成年人的继母是否应当承担监护责任。

围绕以上核心焦点,衍生出以下问题:

其一,原告提供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能否作为损失依据;

其二,被告申请鉴定但对于原告提供的鉴材不认可,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确定鉴材及计算财产损失的方法导致鉴定不能,此种情况下财产损失数额应如何认定;

其三,马某的继母与马某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应否承担监护责任;

其四,原告对火灾的发生是否存在过错,应否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代理意见

李庆律师团队为争取被告方合法权益,紧扣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围绕损失金额确定、继母的责任承担及原告过错等焦点问题展开充分论证。

首先,关于损失金额。原告主张以公安机关委托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作为损失依据,李庆律师团队提出该价格认定结论书系依据原告单方制作的统计单作出,属于对物品价格的认定,而非对物品损失的鉴定,且价格认定结论书明确注明“仅适用于刑事案件定责使用,不做经济赔偿的依据”;此外亦无法证实清单所列货物均存放于火灾现场且被完全烧毁。在此情形下,被告方提出鉴定拟确定原告的损失金额,由于原告提供的物品清单及相关材料被告不予认可又无客观证据证实被烧物品的具体情况(包括数量、规格等),导致三家鉴定机构均无法鉴定而退案。在火灾确实造成损失,但无法确定损失金额的情形下,不能直接以公安机关刑事卷宗的价格认定书来认定损失金额,最终法院采纳了该代理意见,适用公平原则参考刑事卷宗的相关证据综合确定损失金额,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减半确认。


其次,关于马某监护人的责任。自马某生父再婚后,未成年人马某一直跟随爷爷奶奶共同生活,未与继母共同生活,双方未形成抚养教育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马某继母不应承担监护人的侵权责任,不是本案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适格主体。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未成年人与继父母是否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直接决定继父母是否承担侵权责任,作为继父母有举证责任。因马某继母无法顺利取证,作为代理人通过经验积极协助当事人取得了居委会的证明及同小区居民的出庭作证,后法院采信其证明力驳回原告要求未成年人继母承担侵权责任诉求。

最后,关于原告的过错。原告仓库占用村集体土地作为商业用途,未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且原告作为仓库管理者,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其配备了符合标准的消防设施、器材,火灾发生时未能及时灭火导致损失扩大,原告对火灾事故的发生及损失的扩大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未成年马某生父赔偿原告因失火造成的损失50万元(原告主张赔偿过百万,法院判决的赔偿金额仅约为原告主张金额的一半),赔偿费用从未成年马某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生父支付,驳回原告要求其继母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5.本案亮点

本案系典型的未成年人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涉及损失金额确定、监护责任承担及公平原则适用等多重法律问题。在原告索赔金额高达一百余万元的情况下,李庆律师团队通过深入了解案情、调取并梳理证据、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原告主张的赔偿金额过百万,法院减半判至五十万元,且未成年人马某继母不承担责任,有效维护了被告的合法权益。本案的裁判结果对未成年人侵权案件继父母监护责任的认定,财产损失金额无法通过鉴定确定,但损失是必然发生的情况下,法院如何公正裁判,均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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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庆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商事诉讼与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


中共党员。任北京市律师协会民法委员会委员,检察院听证员,保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保定仲裁委员会知识产权仲裁调解中心智库专家。自2009年从事律师职业至今,主要业务方向为民商事争议解决、经济纠纷、合同纠纷、刑事案件(不起诉、缓刑),始终践行以解决当事人问题为根本、维护社会法治公平正义为宗旨;始终秉承务专业、讲正气、有温度的执业风格,争做党和人民满意的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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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子潇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民商事诉讼与仲裁业务部律师


主要从事民商事争议解决及执行业务,曾在大型企业从事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