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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王强律师团队代理的陈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诈骗罪一案迎来最终裁判。面对公诉机关指控职务侵占两千余万元、诈骗罪七百余万元两项重罪,王强律师团队紧扣刑民交叉案件裁判规则,深度结合案件细节,围绕罪与非罪的核心边界展开精细化辩护。最终实现罪名不成立的重大辩护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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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本案系民营企业家参与地方产业扶贫项目引发的重大刑民交叉刑事案件。
被告人陈某某系贵州某国有控股企业原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该公司由国有农投公司与陈某某合资设立,投身当地食用菌产业扶贫项目。侦查及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利用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职务便利,通过支付个人工程款、虚构设备采购等方式套取公司资金,涉嫌职务侵占共计2000余万元;同时在东西部协作食用菌深加工设备采购项目中,伙同他人虚抬设备价格,涉嫌诈骗国有资金754万余元,两项罪名均属数额特别巨大,若全部定罪,将面临二十年左右重刑。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全面审阅全部四十余册卷宗材料,调取多份专项审计报告,梳理股东出资、工程施工、资金往来全套证据。庭审中重点提出:陈某某同时具备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案涉工程项目实际施工人双重身份;公司与陈某某之间存在大量代垫出资、工程施工往来,双方工程款尚未完成最终审计结算;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某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也无法证明公司遭受实际财产损失,职务侵占罪指控达不到刑事诉讼证明标准,应当依法不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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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核心策略
本案的核心难点在于,股东、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施工人身份高度重叠,个人与公司资金双向往来频繁,民商事债权债务与刑事犯罪事实相互交织,极易出现以刑事手段处理经济纠纷的风险。辩护人确立“区分刑民边界、证据为王、回归犯罪构成要件”的整体辩护思路:
1. 厘清法律关系,还原双重身份事实。陈某某一方面是剑荣菌业控股股东、法定代表人;另一方面,又是产业园及多个基地项目实际施工人,与公司之间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双方存在大量未结算工程款、代垫投入,属于典型的民事债权债务纠纷,不能直接将资金转出行为推定为职务侵占犯罪行为。
2. 以客观审计证据对抗言词证据。辩护人向法庭提交多份股东投入专项审计报告,证明陈某某及关联方向项目存在巨额代垫、出资,案涉资金往来置于股东合作、工程结算的大背景之下,财产权属并未查清,不满足职务侵占罪“公司财产被非法侵占”的前提要件,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窦某某职务侵占再审无罪典型案例裁判精神高度契合——企业经营者与公司资金双向混同时,财产权属不明,不宜认定职务侵占犯罪。
3. 紧扣犯罪构成要件,否定非法占有目的。职务侵占罪成立必须证明行为人主观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造成公司实际财产损失。案涉项目工程价款至今没有完成审计决算,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公司存在确定损失,在案证据不足以证实陈某某具有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指控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
4. 尊重案件客观背景,兼顾政策导向。当事人系响应地方脱贫攻坚号召赴当地投资兴业,带动地方就业与产业发展,部分资金操作瑕疵源于项目赶工期、制度不完善,属于经营层面程序瑕疵,应当审慎区分经营违规与刑事犯罪的界限,贯彻刑法谦抑性原则。
03
裁判结果
贵州省剑河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完全采纳辩护人关于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
公诉机关指控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证据不能达到认定犯罪的证明目的,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
法院评判明确指出:陈某某兼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和案涉项目实际施工人双重身份;双方存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事法律关系;案涉工程尚未审计结算,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案涉行为给公司造成实际损失。对两千余万元职务侵占的全部指控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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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启示与典型意义
本案是处理股东刑民交叉经济犯罪极具参考价值的实例。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发布保护民营企业家产权再审典型案例,反复强调:对于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企业之间资金往来频繁、存在代垫出资、工程结算,财产权属边界不清的案件,应当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守刑法谦抑性,坚决防范把民事经济纠纷上升为刑事犯罪处理。
很多涉企刑事案件,当事人行为可能存在财务、流程上的不规范,但程序瑕疵不等于刑事犯罪。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等侵犯财产类犯罪,必须以财产权属清晰、行为人具有明确非法占有目的、企业发生实际财产损失为成立前提。当股东个人和企业之间存在大量双向资金流动、尚有民事债权债务待结算时,控方必须举证排除属于民事往来的可能性,否则就达不到刑事定罪的证据标准。
恒都刑辩团队始终坚持精细化辩护,在办理民营企业家涉企案件中,坚持穿透式审查证据,厘清民商事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的边界,既不把刑事犯罪降格为民事纠纷,也坚决反对将民事纠纷刑事化处理,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践行法治营商环境的司法精神。
律师团队

王强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恒都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强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拥有法律硕士学位,从事法律行业20余年。专注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刑事辩护,刑民交叉案件,擅长处理股东争议、企业经营引发的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多起案件取得无罪、不起诉、重大改判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