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本案亮点 -
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塑造良好营商环境的需要,更是推进创新型国家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
本案中,恒都律师代理客户提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赔偿诉讼,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二审,最终帮助客户赢得诉讼,并获得了高达533万元的经济赔偿。
此前,国内法院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判赔金额相对不高,本案一举刷新同类侵权案件判赔纪录,最大限度维护了客户的合法权益,获得了客户的高度认可。
- 案情简介 -
涉案电视剧是北京某文化艺术中心(以下简称艺术中心)耗费巨资拍摄的一部重大革命和历史题材影视剧。该剧首播后即获得业界和观众的高度好评,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0年6月,艺术中心与上海某传媒公司(以下称被告)的全资子公司签订《独家授权协议》,约定以合计176万元的价格,将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独家授予由被告运营的视频播放平台,期限为四年。
2011年6月,本案原告河南某影视公司经艺术中心的授权,获得了该电视剧的著作权。
2012年3月,原告与某省广播影视集团合作,签订《电视剧播映权购买合同书》后,该省卫视对该电视剧进行了首播。
2012年7月,艺术中心与被告的全资子公司协商一致解除了上述《独家授权协议》,并签订《解约协议》。但解约后,被告不仅未删除由其上传至其运营的电脑端软件以及网站服务器中的涉案电视剧持续提供点播服务,还未采取必要技术措施,导致十多家网络平台盗链播放涉案作品。截至2017年2月,涉案电视剧在被告运营的网站已累计点播达三千八百万余次。
被告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对涉案电视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
2019年4月,原告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决定委托恒都律师代理本案。
- 本案焦点 -
1. 原告是否有权对本案提起诉讼以及诉讼时效问题?
2.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 如构成侵权,被告的民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
- 恒都律师工作 -
接受委托后,恒都昆明分所主任胡鹏宏律师、恒都上海分所钱震律师立即开展工作,认真梳理案件事实,指导客户取证、完成十余项保全证据公证,检索、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大量关联案例,多次与法院沟通,并提交了有力的参考案例和意见。
主办律师从以下几个角度入手,确定本案的代理方案。核心观点为:
(一)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有权提起诉讼并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
1.涉案作品DVD出版物封底及片尾署名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2.艺术中心与原告签署的相关协议也足以证明原告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
(二)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将涉案作品上传至其网络服务器,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严重侵犯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被告应知且明知其行为侵犯原告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四)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原告遭受巨额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请求法院考虑如下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
1.涉案作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2.被告具有侵权的故意;
3.被告侵权持续时间很长;
4.被告传播涉案作品获利颇丰;
......
- 裁判结果 -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28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
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驳回被告上诉,维持原判。
- 案件意义 -
本案对于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案件的判赔金额是一大亮点。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认定侵犯著作权的赔偿数额,应首先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损失多少,赔偿多少;如无法确定实际损失,则以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为准。但因实践中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情况往往难以举证,这类案件的判赔数额一般在五十万元以下。
在本案中,上海法院以五百余万的超高判赔,对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人施以重锤,不仅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以此案树立典范,极大地加重了侵权的成本和代价,对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的健康发展具有一定规范和引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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