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恒都代理案件入选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中国法院
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 恒都业绩 -
今天是第22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于4月21日召开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会上,最高法通报全国法院2021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总体情况,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管辖的若干规定》以及2021年中国法院10大知识产权案件和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其中,恒都代理的案件入选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权权属、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件:
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1305号民事判决书〕
- 本案亮点 -
本案涉案专利为非新产品制备方法,举证难度较大,作为原告,需要完成以下三方面初步举证责任:
(一)被告制造的产品与使用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二)被告制造的产品经由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三)原告为证明被告使用了专利方法尽到合理努力。
代理律师通过多方面的举证,向法庭证明了我方作为原告已经完成了对于前述事实完成举证义务后,证明责任发生转移,应当由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举证证明其长碳链二元酸的制造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并最终认为恒基公司、归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实施的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最终认定构成侵权,并判决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分别赔偿两原告200万元和300万元。
- 案情简介 -
凯赛公司系涉案专利(专利号:201010160266.4、名称为“生物发酵法生产长碳链二元酸的精制工艺”)的专利权人,凯赛金乡公司为涉案专利的普通被许可人,有权与凯赛公司共同提起侵权诉讼。
被告瀚霖公司的长碳链二元酸项目使用了与涉案专利相同的工艺。瀚霖公司在明知其生产线实际使用的工艺与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相同,但仍然将该生产线以畸低价格租赁给恒基公司,恒基公司接手经营瀚霖公司的侵权生产线后,相关生产工艺并未发生改变,仍然使用与瀚霖公司完全相同的工艺,并对外许诺销售、销售使用涉案专利技术方案获得的长碳链二元酸产品,侵害了凯赛公司的涉案专利。
在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的基础上,恒基公司又将瀚霖公司的侵权生产线的租赁权、管理权转移给了归源公司,由归源公司负责使用涉案专利生产、销售侵权的长碳链二元酸产品,恒基公司、归源公司、瀚霖公司的行为共同构成对凯赛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侵害。
2019年6月,凯赛公司和凯赛金乡公司以恒基公司、归源公司、瀚霖公司侵害涉案专利权为由,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三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莱阳市恒基生物制品经营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两原告200万元,被告山东归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两原告300万元。
恒基公司和归源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本案主要焦点 -
(一)非新产品的举证责任问题以及凯赛公司、凯赛金乡公司是否已经完成其举证义务;
(二)恒基公司、归源公司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证明其实施的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
- 恒都律师工作 -
(一)积极举证并且已经尽力完成自身举证义务
1、首先,通过积极举证并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梳理,详细向法庭陈述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归源公司的产品与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属于相同产品。
2、其次,通过对于涉案项目环评报告的报批文件分析并结合国家相关规定,详细向法庭陈述了恒基公司、归源公司制造的产品经由涉案专利方法制造的可能性较大。
3、最后,为证明恒基公司、归源公司使用了涉案专利方法,在一二审中均积极举证,举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检测报告、在先判决、侵权样品的公证固定、测试报告、环评报告等,已尽到合理努力。
(二)积极分析对方证据,通过对涉案专利技术的生产工艺、现场勘验状态、以及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等内容进行分析计算,详细向法庭陈述了现场勘验结果的不真实性,不足以证明其实施的方法不同于涉案专利方法。
- 案件意义 -
恒都代理上海凯赛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凯赛(金乡)生物材料有限公司与山东瀚霖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成功入选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该案在涉非新产品制备方法专利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所规定的引发举证责任转移的适用上具有指导和参考意义。
- 判决书 -
- 恒都代理团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