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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风“白海豚”影响上海期间,一段“浦东一女子在台风中坠楼”的视频在网络流传,引发关注。2026年8月1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通报:高某某(男,60岁)为博取流量,运用AI软件生成涉台风相关视频,编造上述虚假信息并发布上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上海警方随后披露,此轮共查处11起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案件,12名违法行为人均被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来源:光明网《上海警方:高某某(男,60岁)、刘某某(男,32岁)发布涉台风不实信息,已依法拘留》)
01 AI造谣被拘,法律后果的“刻度”如何把握?
当AI让伪造一段灾情视频变得轻而易举,行政拘留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转发者的责任、平台的义务,都成为公众关心的问题。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中国注册会计师刘琪晴律师进行了分析。
第一,从行拘升级为犯罪,关键在于“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刘琪晴律师指出,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灾情,尚未构成犯罪的,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处拘留并可处罚款;而一旦达到“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程度,则可能触犯《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该罪名有明确的对象限定——针对的必须是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且要求行为人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编造传播,或明知虚假仍故意传播。本案中高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说明警方认定其行为尚未达到刑事追责的程度,但AI生成本身通常不构成免责理由。
第二,普通网友随手转发,是否担责要区分主观状态。
完全不知情所转内容系AI伪造的,一般不承担责任;但如果信息明显违背常识、灾情明显反常,转发者不加核实便大量转发、造成扩散的,也可能承担相应责任。灾害期间,每一次未经核实的转发,都可能成为谣言传播链条的一环。
第三,平台对AI合成内容负有明确的法定义务。
依据《网络安全法》《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及《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平台应当要求创作者对AI生成的音视频作出显著标识,不得隐瞒AI生成属性;针对灾情、突发事件类高风险内容,应强化算法筛查,对AI生成的虚假灾情信息及时识别、下架、处置;同时留存发布者信息以便溯源调查,对违规账号采取限流、封禁等措施,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的内容及时向网信、公安部门报告。平台若未尽审核管理义务,放任AI虚假谣言大范围传播,可能面临行政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能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
第四,公众识别灾情信息的权威渠道并不复杂。
具体而言:一看信源,台风、灾害类信息优先以应急管理、公安、气象部门及地方政府官方账号、官方媒体为准;二看画面,人物肢体、物体细节存在违和、扭曲、逻辑矛盾的,要警惕AI生成;三是管住手,遇到疑似灾情谣言不转发、不扩散,可以向平台举报,一切以官方通报为准。
02 不同身份的读者,各自该注意什么?
1. 刷到“灾情视频”的普通网友,第一反应该是什么?
不是转发,而是核验。先看发布账号是否为官方信源,再看画面细节是否符合常识;无法确认的,宁可等一等官方通报,也不要因一时心急成为扩散链条中的一环。
2. 想用AI生成内容的创作者,红线画在哪里?
主动声明并添加AI标识是法定义务,而非可选动作;不能用AI生成虚假的险情、灾情、警情内容博取流量——技术上的“以假乱真”,换来的可能是行政拘留,严重者将面临刑事追责。
3. 内容平台如何把审核义务落到实处?
对生成合成内容落实显式与隐式标识的核验,对未标识但检测到AI痕迹的内容添加风险提示;在灾害、突发事件等敏感时段提高审核等级,完善与监管部门的报告衔接机制。
03 写在最后
AI降低了内容生产的门槛,也降低了造谣的成本。一段几十秒的虚假灾情视频,占用的是宝贵的公共注意力,干扰的是真实的抗台防汛工作。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拘留条款,到《刑法》中专门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再到施行已近一年的AI生成内容标识制度,规则的网格其实早已织就。技术中立,但使用技术的人必须为自己的内容负责——灾害面前,“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不是口号,而是每个网民举手之劳就能守住的底线。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5年修订,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一)故意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灾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国信办通字〔2025〕2号,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 用户使用网络信息内容传播服务发布生成合成内容的,应当主动声明并使用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标识功能进行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恶意删除、篡改、伪造、隐匿本办法规定的生成合成内容标识,不得为他人实施上述恶意行为提供工具或者服务,不得通过不正当标识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律师介绍
刘琪晴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刘琪晴,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同时系中国注册会计师,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学士,曾在最高人民法院国际商事法庭、第一巡回法庭担任实习法官助理,并曾任职于国内头部律师事务所。专注于复杂争议案件,业务领域涵盖民商事、刑事诉讼及金融纠纷、商事仲裁等,参与编写的《期货市场监管基础教程》已于2022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