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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案件一审败诉,恒都代理二审成功实现逆转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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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代理北京金盾建材有限公司(“金盾公司”)与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世纪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面对一审败诉的不利局面,恒都律师充分论述不正当竞争案件构成要件,结合在先类似案件判决,利用在案证据据理力争,最终二审实现逆转,维护客户的商标专用权,争取到相应的赔偿。

金盾公司及关联公司从1992年开始从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及防水涂料的研究与生产,是国内较早生产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及防水涂料的专业生产企业之一。目前为北京市防水材料生产行业最早的生产企业,是中国建筑防水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金盾公司第1544722号“金盾及图”商标在第19类“防水卷材、屋顶用沥青涂层、建筑用沥青产品”上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北京市著名商标,并获得“中国著名品牌”、“质量诚信建材产品”、“北京地区建材行业知名品牌”等荣誉称号。“金盾”商标产品被天安门广场地下改造工程、北京财富中心、北京电视中心、首都机场专机楼等重点工程中指定使用,产品被顾客誉为质量信的过的产品。

2017年9月,恒都代表金盾公司针对新世纪公司在马可波罗网、世界工厂网、中国制造网、51soule网、优酷网、淘宝网、虎易网上非突出使用“北京金盾防水公司”、“金盾防水公司”等的宣传、使用行为进行了网页公证、购买公证,并以商标权以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为权利基础,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

2019年5月29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在本案被告企业名称“北京新世纪金盾建筑防水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并未构成侵犯金盾公司企业字号“金盾”的前提下,将其企业名称简化为“金盾企业”“金盾防水公司”“新世纪金盾防水”“北京新世纪金盾防水”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简化使用行为,属于对其企业字号的突出使用,应当由商标法进行调整,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范围。最终驳回了金盾公司的诉讼请求。

金盾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二审诉讼。

2020年7月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金盾建材公司的企业字号“金盾”属于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有一定影响的字号,新世纪公司未经允许在网站介绍产品时未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将其表述为“金盾防水公司”或“北京金盾防水公司”,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或者认为二者存在关联关系,尤其是在双方因字号、商标等商业标识发生纠纷的情况下,新世纪公司更应规范使用其企业名称以避免发生市场主体的混淆,其涉案行为存在明显的主观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新世纪公司赔偿金盾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