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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皇氏广西贸易公司(“皇氏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云南天裕矿业有限公司(“天裕公司”),云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云天化公司”),索赔金额高达4,200多万元。一审败诉后,恒都接受云天化公司委托,并迅速组织团队进行案件梳理,详细分析一审判决书,寻找案件突破口。最终帮助客户二审实现逆转,避免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不利的商业影响,有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6日,云天化公司作为天裕公司唯一股东,决定将天裕公司注册资本由746.2万元增至5,000万元。
2016年1月1日,皇氏公司和天裕公司签订《磷矿石采购合同》,约定天裕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0日止向皇氏公司采购磷矿石50万吨,含税价288元/吨。
后双方进行了货物的交接和结算,天裕公司还委托方向明珠公司向皇氏公司支付贷款250万元。
2017年6月,皇氏公司以天裕公司欠付其货款27,373,214.72元及利息为由,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一审诉讼。
皇氏公司还主张,因云天化公司未按约定在2017年4月15日前履行缴纳增资义务,应当在4,253.8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天裕公司主张,天裕内部人员滥用权力与皇氏公司、方向明珠公司串通,订立虚假的买卖合同,磷矿石买卖实际上不存在,皇氏公司与方向明珠公司之间其实是借贷行为。
云天化公司主张,其曾于2015年缴纳增资1,200万,2017年9月30日出借给天裕公司1,000万及利息转为增资,2018年3月20日以内部转款方式增资2,032.7615万元,上述增资及借款已经会计事务所验资,云天化公司已完成增资义务,不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018年,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定天裕公司与皇氏公司云天化公司已经实际履行了《磷矿石采购合同》。判定云天化公司提交的验资报告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在2017年4月15日前足额履行了增资义务。
一审败诉后,恒都接受云天化公司委托,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0年,二审法院判定《磷矿石采购合同》是本案循环贸易链条的核心一环,原审判决认定合同已实际履行缺乏事实依据,没有足够证据支持;此外,还判定云天化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