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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代理的华为与三星系列专利纠纷案被记入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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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作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报告在总结2019年主要工作之“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板块中点名指出:华为与三星系列专利纠纷案的审判结果,促使当事人达成全球和解。恒都作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的代理律所,在华为与三星一系列案情复杂的专利纠纷中攻坚克难,取得核心案件的连胜,最终促成了两家世界通讯设备巨头公司2019年在全球的和解。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原文:“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知识产权是创新的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促进创新。审结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案件41.8万件,服务创新驱动发展。公正审理电商平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正当竞争等案件,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侵权违法成本。福建、广东法院妥善审理高通与苹果、华为与三星系列专利纠纷案,促使当事人达成全球和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专门出版中国知识产权司法案例。我国已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

案情回顾:

恒都代理的“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赔偿8000万”二审取得连胜

恒都代理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为公司”)诉惠州三星电子有限公司、天津三星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统称“三星公司”)等五被告侵害发明专利权,继本案一审获得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全额支持8000万赔偿后,恒都二审诉讼保持佳绩,获得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高额判赔的终审胜利。

一、案件简介

华为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泉州中院起诉三星公司等被告侵犯其2010101041570号发明专利权。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均为世界通讯设备巨头公司,诉讼过程中均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证明诉求或反驳对方观点。对于华为公司主张的8项权利要求,三星公司分别进行了不侵权抗辩、现有技术及抵触申请抗辩,对华为公司请求赔偿数额予以反驳等。本案代理律师充分透彻研究案情和证据,进行详细技术特征对比,庭审中充分证明三星公司侵害涉案专利并有利驳斥对方观点。在侵权损害赔偿数额方面,通过积极举证完成了侵权人所获利益的证明责任,逼迫对方进行进一步的证据开示,最后由于被告怠于举证而承担了证明责任的不利后果,最终本案一审、二审均获得胜诉,获得法院全额支持8000万赔偿数额。

二、二审亮点

1.关于侵权主体

三星公司认为,即使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方法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但是三星公司也并未使用涉案专利方法,未侵犯专利权。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有获取模块、处理模块等相应的模块,三星公司制造设置有相应模块的移动终端的行为,属于制造侵权产品的行为。三星公司预先已将涉案专利所采用的技术方案以相应的软件命令的形式固化在模块中,使得移动终端可以获取涉案权利要求中记载的特征。这种行为属于使用专利方法的行为。涉案专利并非操作步骤的方法专利,而是移动终端对组件的显示处理方法,因此用户的长按等操作并非使用涉案专利的行为。

2.关于赔偿金额

首先,确认IDC公司作为全球性的数据提供商,其所提供的数据具有一定的可信度和参考价值。

其次,二审判决认定原审关于依据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本案赔偿方式属于侵权获利数额的确定。但原审判决在确认三星公司拒绝或延迟提交相应的销售数据和利润率的情况下,参考国产手机平均利润率和三星电子株式会社利润率计算销售利润并无不当。

第三,从涉案专利产生的技术效果和市场影响认定涉案专利对移动终端产品的利润率具有实质贡献。

第四,确认根据查明事实得出三星公司侵权获利范围,在三星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应当扣除的其他合理利润时,原审法院酌定的8000万元应属合理。

小结

本案全额支持了华为公司关于8000万元赔偿额的诉讼请求,恒都成功代理本案为在当前司法机关努力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背景下,律师如何通过挖掘请求人的侵权获利证据来获得法院的高额判赔,作出了成功的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