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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专利被无效——恒都律师事务所北京领创律所一审逆胜,撤销复审委维持专利有效的决定

20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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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恒都律师事务所·北京领创律师事务所捷报频传,新收到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做出的(2019)京73行初50号专利无效行政纠纷判决书,律所代理原告一审胜诉。该案的背后是一场上亿元的专利侵权纠纷诉讼,该判决书生效之后,标的额亿元的专利侵权纠纷将被驳回。

本案亮点:

在判定专利创造性过程中,本领域技术人员通常通过实施例来判断区别技术特征所起的技术效果,本案反其道而行之,采用实施例中的数据证明了不存在所声称的技术效果。本案中,不具有区别技术特征的实施例同样可以达到说明书中所声称的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此种情况下,可以推定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并没有起到说明书所声称的技术效果。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在于:特定含量的Al和Ti是否被对比文件公开,技术效果如何认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Al和Ti的原子百分比,而证据3中公开的是Al和Ti的质量百分比,因此,证据3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任何一种合金都既可以用原子百分比表示,也可以用质量百分比表示,证据3给出了少量添加Al、Ti的技术启示。

涉案专利限定“原子百分0.005%-0.08%Al和Ti中的至少一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对于Al、Ti特定含量的技术效果,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使金属液具有合适的表面能,调整流动性,对调整熔潭的大小和形状很重要;Al和Ti的微量加入可增大金属液的表面张力,有利于减少熔潭与冷却辊之间的空气泡,从而增加带材的表面光洁度。有了这一条件就可以将带材制成18-24微米的厚度。”涉案专利实施例1所述技术方案并未添加Al和Ti,也可以实现所要获得的技术效果,制成了24微米厚度的表面光滑的带材,故涉案说明书没有证据表明Al、Ti采用上述特定含量产生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根据专利法的要求,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并不是发明专利的授权条件,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要求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