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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观点及“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司法认定

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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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一直是一个广受关注的难点。能否准确认定合同诈骗的罪与非罪,不仅关乎能否罪当其罚地惩戒罪犯,还关乎市场经济的健康稳定发展。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全面深化,合同诈骗犯罪呈逐年上升的高发态势,合同诈骗犯罪的形式也在发生变化,各种新型合同诈骗层出不穷,越来越多的案件涉及到刑民交叉的问题,使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十分复杂。

近年来,我国对营商环境的保护愈发重视,对民营企业的保护力度持续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联合出台指导性意见,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强调划清罪与非罪的法律界限。

本文将从司法实务出发,探讨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希望能够为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罪、妥善解决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 探 讨 -

一、合同诈骗罪的无罪辩护观点归纳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对于合同诈骗罪的定罪量刑给予了明确规定,“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辩护人对于合同诈骗罪的辩护要点往往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辩护要点一: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众所周知,合同诈骗罪的显著特征是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在具体实施过程中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以假意订立合同、履行协议等方式来骗取相对方的款物。

因此,如果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纠纷中确实已经投入了相应的财力和人力来履行合同,或者是为了履行合同而付出了实质性的努力,则不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例如, 在笔者承办的一起合同诈骗辩护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开设工厂、招募员工、购买机器,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嫌疑人为了履行合同付出了大量精力、成本,最终在一审法院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情况下,被二审法院以证据不足、事实不清发回重审。

辩护要点二:是否构成侵害结果

在我国的刑罚理论与实践中,关于合同诈骗罪是行为犯还是结果犯的问题上是能够达成普遍共识的,即合同诈骗罪属于结果犯。

换言之,被害人在合同订立或者履行的过程中,因为犯罪分子的合同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而蒙受财产损失,被害人在犯罪分子的合同欺诈行为下遭受了实质性的财产损害,这是认定合同诈骗罪成立的客体要件。

在司法实务领域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了合同欺诈行为,但合同没有履行,没有给任何主体造成财产损害,也无法就此认定合同诈骗罪。

另外,如果行为人通过隐瞒真相、虚构事实等方法诱使相对人签订甚至是履行合同,但合同相对方并未因此而陷入错误认识,也没有基于行为人虚构的事实而处分财物,也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辩护要点三:是否存在履约的意愿和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客观因素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情况。例如,合同当事人因为经营管理出现问题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结果被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辩护人应该对犯罪嫌疑人的经营情况、资金往来等实际情况进行全面审查,提出合同未履行的实际原因是客观因素导致,特别是遭遇了资金链断裂、不可抗力和重大政策调整等因素,上述因素导致犯罪嫌疑人虽然有履行合同的意愿,但没有继续履行的能力,这样就可以进一步证明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犯罪主观目的。

尤其是对于虽然没有完全履行合同,但确实为了履行合同而积极作为,这些行为都能证实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辩护要点四:是否存在其他形式的履行担保

在合同诈骗的各种合同形式中,借款合同是合同诈骗罪的高发合同类型,犯罪嫌疑人往往通过虚假合同来达到非法占有对方钱款的目的。

但作为辩护人要注意的是,如果在借款合同中,犯罪嫌疑人提供了与借款相应的担保,那么,纵然犯罪嫌疑人没有履约还款,出借人也可以通过实现担保权而保障债权的实现,这样的情况也不能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

无论这样的履约担保是犯罪嫌疑人提供还是第三方提供的,都能够有效排除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

辩护要点五:是否因客观原因不能履行

履行合同过程中往往存在很多不确定因素造成的变数,包括市场行情和供需关系的调整,都可能给合同标的物的交付方式、市场价格和原材料采购等产生重大影响,进而造成合同履行的争议。

这样的纠纷完全属于民事诉讼管辖范畴,但实践中将民事合同争议“刑事化”的问题依然时有发生。

在这样的情况下,辩护人应该重点围绕犯罪嫌疑人不履行合同的原因进行辩护。换言之,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履行能力问题而不履行,并不是因“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不履行。

二、合同诈骗罪辩护要点采纳情况分析

在上述归纳的多个辩护要点中,被法院采纳的情况有所差别,为了更好地从实证的角度研究我国合同诈骗罪辩护情况,本文同样随机选取50个案件进行辩护观点采纳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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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辩点采纳分布图

根据图1所示,随机选取的50个案件中,以“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辩护要点的采纳案例最多,以“是否因客观原因履行不能”作为辩护要点的采纳案例最少。具体排序如表1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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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辩点概要采纳情况排序

三、四川法院合同诈骗罪辩护情况考察

为了更好的研究四川省在司法实务中涉及合同诈骗罪的辩护情况,在本文写作过程中,笔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选取2020年以来的50个合同诈骗罪案件作为研究样本,希望能够以点带面地对四川省合同诈骗罪辩护情况有一个较为全面地了解。

如前文所述,在合同诈骗罪的辩护中,一个非常关键的辩护要点是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从选取的研究样本可以看出,对于是否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辩点,四川省近年来的辩护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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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四川省近年的辩护要点

根据图2所示,随机选取的50个案件中以“价格质量争议”作为辩护要点的采纳案例最多,以“存在其他形式担保”作为辩护要点的采纳案例最少。具体排序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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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辩点采纳分布图

具体而言:

一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商品的价格、质量等问题出现实质性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一方据此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能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二是合同主体在履约过程中,更换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辞职、更换手机号码等避而不见的躲债行为,属于民事范畴的经济纠纷而非刑法调整范畴;

三是公司在成立时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形,不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应对承担注册资本不实的合同责任;

四是经营过程中,能够还款而未还款,把资金挪作他用的行为是亦不属于“非法占有目的”下的合同诈骗罪;

五是行为人未履行合同的,因经营不善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依约履行的,不属于合同诈骗罪;

六是当事人虽然没有履行合同,但为合同履行提供其他形式的担保,后续担保权没能实现,但此举应该能排除“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合同诈骗罪犯罪故意。

- 结 语 -

概而言之,合同诈骗罪实务认定,不仅仅是犯罪嫌疑人罪与非罪的问题,更关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

正确认定合同诈骗犯罪的罪与非罪,要本着“不枉不纵”的原则,一方面不能把涉嫌合同诈骗罪的行为降格为经济纠纷予以处理;另一方面,也不能使普通民事纠纷上升为合同诈骗犯罪进行刑事制裁。

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必须妥善处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问题,严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对于不超出民事、行政等法律规范调整范畴的问题,不能滥用刑事惩戒措施。因此,对合同诈骗罪的司法认定问题进行理性思考和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综上,基于合同诈骗罪辩护要点归纳,可以发现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而在是否构成“非法占有”主观故意的表现形式方面又是多样化的。

这也就需要辩护律师对犯罪嫌疑人的生产经营状况、订立合同与履约过程进行全面分析,梳理出犯罪嫌疑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从而实现辩护的预期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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