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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五”能源规划,新能源企业须注意防范的六大法律风险(下)

2022-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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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十四五”现代能源体系规划》的发布,为新能源企业未来发展提供了良好的预期和路径,但发展的同时也面临各种各样的挑战。本文接《“十四五”能源规划,新能源企业须注意防范的六大法律风险(上)》,继续结合2021年度光伏发电领域各类重大诉讼,剖析新能源企业必须注意的法律风险。

- 探 讨 -

一、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合同并非借款合同,对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可不适用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

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295号

案情简介:康A公司(出租人)与某顺风公司(承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双方约定“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的,则应以逾期金额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出租人支付逾期利息。”

后因某顺风公司逾期支付租金,康A公司诉请《融资租赁合同》加速到期,要求支付全部剩余租金,并支付逾期利息等各项费用。某顺风公司主张双方明为融资租赁实为借贷,逾期利息的违约金标准畸高。

一审法院认为:《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逾期利息的性质为违约金,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判断违约金数额是否过高应当根据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考量,商事合同通常情况下属于有偿、诺成性合同,系以营利为目标所发生的合同关系,当事人关于违约金条款的约定属于商事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

且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

虽然某顺风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但其并未就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节举证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其请求予以减少的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认定违约金是否过高,一般应当以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损失为基础进行判断。

除借款合同外的双务合同,作为对价的价款或者报酬给付之债,并非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不能以受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作为判断违约金是否过高的标准,而应当兼顾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主张违约金过高的违约方应当对违约金是否过高承担举证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及其附件《合同主要成交条件明细表》中约定的逾期利息的性质为违约金,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惩罚性。

本案中,某顺风公司主张违约金的计算标准过高,但其并未就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一节举证予以证明,案涉合同性质为融资租赁合同,亦不应直接适用相关民间借贷利率保护上限的规定,故某顺风公司关于案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息标准过高应予调低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建 议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中租金及罚息的上限,目前各地司法实践中仍有争议。现阶段在处理利率问题时,一般会将融资租赁公司参照金融机构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理解与适用》一书中提及“一般来说,金融借贷的利率要低于民间借贷”,按此观点,融资租赁公司参照金融机构,其利率上限应低于4倍LPR。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关于融资租赁租金的司法保护上限”中指出:

“对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取的租金及复利、罚息、违约金和及其他费用总计超过承租人融资数额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即租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合并计算后上限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此外,部分法院亦存在将租息和违约金等其他费用分别计算,各自不得超过4倍LPR的。

基于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问题尚无定论,因此在签订融资租赁协议时务必注意相应的违约金条款,以免纠纷发生时面临雪上加霜的窘境。

二、融资对赌

案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1)京民终48号

案情简介:

2017年3月,逸B合伙企业以增资的形式向目标公司趋E公司增资,并签订一系列《增资协议》。

同时约定本次增资全部资金专项用于投资建设共计150MW分布式光伏电站项目,趋E公司应于2018年4月30日完成光伏项目成功并网发电并按特定条件出售给第三方,否则逸B合伙企业有权要求趋E公司的股东中G公司回购逸B合伙企业持有的全部或部分趋E公司股权,并约定了股权回购价格的计算方式。

后光伏项目未如期出售,逸B合伙企业诉请要求中G公司按合同约定价格回购股权,一众担保人承担相应担保责任。

一二审法院均认为:关于本案所涉合同的效力。各方签订的《增资协议》《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三)》《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五)》《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六)》,以及泰C公司与逸B合伙企业签订的《保证合同》、王某华与逸B合伙企业签订的《保证合同》、嘉D公司出具的《承诺函》,均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

嘉D公司答辩主张《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存在违法分配利润及抽逃出资的内容,且逸B合伙企业与中G公司、泰C公司、王某华、趋E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损害嘉D公司利益的情形,上述2份协议应属无效,因涉案主合同《增资协议》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无效,故《承诺函》亦应属无效。

但嘉D公司对其此项答辩意见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理后果,对此意见不予支持。

关于中G公司是否应当向逸B合伙企业支付股权回购款及股权回购款的计算标准。

根据《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约定,截至2018年4月30日,特定光伏项目成功并网发电运行后,尚未按照《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第六条约定的方式全部出售给第三方,逸B合伙企业有权要求中G公司购买逸B合伙企业所持趋E公司的全部股权。

逸B合伙企业主张上述约定的股权回购条件已成就,中G公司应当回购逸B合伙企业持有的趋E公司全部股权。泰C公司认可股权回购条件已成就,中G公司、王某华、嘉D公司、趋E公司对此也并未提供证据加以反驳,故《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及《增资协议的补充协议(三)》约定回购条件已成就,逸B合伙企业有权要求中G公司按照协议中所列公式回购逸B合伙企业所持趋E公司的全部股权。

建 议

对赌协议在项目投融资领域十分常见,目前直接与目标公司对赌的模式虽然效力上已得到认可,但在执行层面仍面临重重困难。而与目标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对赌的模式,则无论效力还是可诉性均不存在障碍。

同时,对赌协议作为一种商业条款,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各方约定的回购条件、回购价格等通常不会插手调整,尤其在回购价格方面少有法院会参考民间借贷利率上限予以下调,更多是认定为属于商业自由,仅会在另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时作出调整。

因此,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务必要注重对赌条件的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完成,尤其新能源领域非常容易受政策影响,在签订对赌协议时务必对发生政策影响时各方应如何调整对赌条件作出明确的约定。

三、租赁合同

光伏电站建设中,在租赁费之外发生改建等费用的,除及时与出租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还需注意全过程证据留存

案例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11民终3261号

案情简介:2016年燎H公司租赁卡I集团屋顶建设光伏电站,协议签订后一个月,设计公司出具荷载证明,认为案涉屋面承载力均满足要求。后电站建设完成。

2021年,卡I集团起诉燎H公司要求支付屋顶租金,燎H公司主张电站建设过程中,因屋顶称重不合格对屋顶进行了加固和修复工作,发生费用370万元,双方已协商一致以该370万元冲抵租金,并提交一份有双方盖章的《补充协议》证明此主张。卡I集团称该《补充协议》上的公章系燎H公司私自加盖。

一二审法院认为:燎H公司加固的必要性及其是否对案涉房屋进行加固、加固的费用存疑,并列举了七项事实疑虑:

(1)设计公司曾出具认为屋面承载力满足要求的证明,燎H公司未证明设计公司改变了原意见,及改变意见的原因是卡I集团造成的;

(2)燎H公司提供的加固报价表中,施工项目如旋转钢梯明显不属于加固的范畴;

(3)燎H公司提供的《补充协议》仅载明有部分面积存在漏水及严重锈蚀问题,无需对近乎整个房屋屋顶进行所谓加固、更换;

(4)《补充协议》载明进场施工后才发现需要进行加固处理,但加固工程施工方提供报价、签合同的时间与设计公司出具证明函和图纸的时间相矛盾,且与《补充协议》载明的事实不符;

(5)从2017年开始施工到2019年签订《补充协议》期间,燎H公司一直未实际支付370万元加固工程款;

(6)加固一般应理解为结构性加固,燎H公司主张的除锈、喷漆等不应理解为加固内容;

(7)加工程款的抵消、施工方受让股权等一系列行为存在恶意串通的怀疑。

综上,根据卡I集团、燎H公司签订合同时燎H公司的租赁目的,案涉房屋并无进行加固的必要,燎H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为加固支出了370万元的工程款。

卡I集团认可燎H公司对案涉房屋的两栋厂房厂区内钢梁进行了加强板的加固,但该加固行为也是燎H公司在经营过程中根据自身需要而自愿进行的,燎H公司亦是受益人,其为自身利益支出的费用不应由卡I集团承担。

燎H公司辩称其为加固支出370万元并应抵扣租金,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二审法院认为:2016年11月3日《屋顶租赁使用协议》8.1.6条约定,租赁屋顶载荷不符合安全建设条件的,且6个月内双方对加固方案无法达成一致,本协议自动解除。

而2017年6月6日的《补充协议》已过了6个月,且无屋顶加固维修的约定,故本案对屋顶加固维修事项不作处理,上诉人对加固维修费用可另行主张。

建 议

对于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需要变更合同条款的情形时,除了注意双方及时签订补充协议外,还需注意保留这一变更合理性的相应证据,这将为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审查变更真实性时提供强有力的支持。包括变更原因、沟通过程、实际履行过程等等。

新能源项目从建设到运营法律风险多发易发阶段

  • 立项阶段:项目审批、环评申报、项目设计、签订开发协议

  • 项目建设:办理施工手续、项目招投标、工程建设管理

  • 项目验收:延期交付、质量检验、质保金、工程结算

  • 项目运营:办理运营手续、质保评审和验收、设备维护、补贴申报、政策调整

  • 项目融资:对外担保、逾期违约金、对赌回购

可以看出,新能源项目从立项、建设、运营,周期长、环节多、法律关系复杂,并且此类项目资金需求大,一旦出现纠纷导致项目停滞,则会造成高额损失。

因此无论处于何种阶段,在行业起飞的同时,也务必关注法律风险防范,才能真正赢得企业稳定、健康的发展路径。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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