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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审计/评估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2022-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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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本文讨论的审计/评估报告是法庭出示的审计报告(及附属财务报告)、审阅报告(及附属财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与房地产评估报告,包括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委托的和诉讼中当事人单方提供的报告。

审计/评估报告是诉讼常见的证据类型,因专业能力所限,法院庭审中对事实问题的查明依赖于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报告,然专业机构因各种各样的限制,很难做到完全的公平中立,尤其对于非司法鉴定而言,不论委托主体是单方当事人,还是法院,相关弊端日益呈现。

对于当事人/代理人来说,受专业能力所限,常常很难对专业报告进行有效质证,在诉讼中处于不对称状态,本文将从6个方面讨论有效质证的方式,力求以类型化的方式向法庭呈现高质量质证意见,在仔细研究的情况下进行有效质证。

- 探 讨 -

一、中立性

审计/评估报告的中立性是法庭认可/否定的关键,一般来说,法院委托的或者当事人曾认可的审计/评估报告的中立性能够得到认可。

除此之外,纠纷发生前出于其他目的出具的报告、受到监管要求已经提供或公布过的报告(如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与审计报告)以及在另案中已被认可的评估报告一般能够也得到认可。

对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单方委托的审计/评估报告,法院通常认为具有一定偏向性,采纳的可能性较低。

但在已无法再次评估、或负有举证责任的对方当事人不申请法院委托审计/评估、或负有提供材料义务的当事人不提供材料配合再次鉴定等特殊情况下,如单方委托的报告满足资质合法且其他方面无重大瑕疵,法院不一定会因中立性问题否定报告反映的相关事实。

对于公检法等司法机关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一般很难以中立性为由进行否定;但对于非司法鉴定报告(委托主体为公检法等司法机关或税务机关、市场监督机关等非司法机关),属单方证据,刑事诉讼被告人/辩护人或民事、行政诉讼的其他主体可以尝试委托其他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有效质疑相关报告的中立性。

二、报告属性与机构和人员资质

资质问题是审计/评估报告是否能够得到采纳的另一关键。

从审计/评估报告的类型和资质角度出发,审计/评估报告一般分为四个层次,司法鉴定属性报告、司法鉴定资质机构作出的非司法鉴定报告、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报告以及资质不达标(无资质)的报告。资质包括专业机构的资质和经办签字人员的资质。

一般来说,具有司法鉴定属性的审计/评估报告能够被采纳,具有司法鉴定资质机构作出的非司法鉴定报告具有较强证明力,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作出的报告证明力较弱,资质不达标(无资质)的报告不具有证明力。

对于是否具有司法鉴定属性、审计/评估机构是否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判断较为容易,一般仅需查明审计/评估委托函、报告机构提供的文件即可。

但对于不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机构是否具有出具报告资质的判断,则应谨慎查阅相应法律法规、行业规范,查阅有权颁发资质的主体机构,以及报告机构的资质的来源与类型。如从事证券企业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获得中国证监会认可,从事房地产估价的企业的资质颁发应当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而非协会)。对发现的机构或人员资质不达标(或无资质)情形,应予以坚决指出。

三、重大程序性问题

审计/评估报告是否具有不可补正的重大程序性瑕疵是法院判断认可与否的另一核心缘由。

一般来说,常见的重大程序性瑕疵主要包括:

签字瑕疵

如在规定必须签字的情况下以名章代替、需两人签字的情况下一人代签

勘验见证瑕疵

如必须勘验情况下未勘验,或在双方委托或法院委托情形下未通知对方见证

时间瑕疵

如超过资产评估报告1年使用期限

必须具备的项目缺页漏项

房地产估价结果报告为必须提供项目,但过程报告为可选项目

对于可以补正的明显笔误,一般不构成否定审计/评估报告的有效理由。

四、假设与方法

对假设与方法的质证是有效质证的关键,也是代理律师专业水平的核心体现。假设与方法构成审计/评估报告的基础,也会体现在具体项目中。

对于财务报告,仅在持续经营假设下资产价格能够未来现金流量折现进行评价,在清算假设下全部资产负债均应以现实可售价格进行估价。

对于资产评估报告与房地产估价报告,存在公开市场是采用市场法进行估价的前提、存在未来稳定的现金流是收益法估价的前提,当前两者均不存在时存在可靠的历史信息是成本法估价的前提。

对于具体项目来说,年限构成基本假设,而年限内折旧程度是采用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核心。

审计/评估报告所采用的假设与方法原则上应依据现有事实确定,如是否存在所有者清算决定、是否具有规划手续属于违建。但因属专业范畴,代理律师与法庭往往很难提出有效质疑。

对此,作者强烈建议代理律师阅读相关执业准则,找出法律与事实依据,有必要的情况下咨询其他专业人员或提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进行质证。

如具有强烈的高估倾向的房地产估价报告,可能会以市场法、收益法评估违建建筑,此时应找出国务院和地方政府有关于违建建筑随时可以拆除且不予补偿的法规与规章,果断指出违建不可能有公开市场也不能假设持续存在租金收入,要求以历史成本法评估拆除残值。

又如具有低估倾向财务报告,会以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方式对固定资产提折旧,此时应考虑该固定资产是否符合易腐、贬值迅速的客观事实,如仅为生产车间正常使用且并非处于震荡易腐状态,果断指出相关事实要求按照直线法重新评估,如有必要可出具专家技术意见书予以论证。

假设与方法是报告中人为因素最多的部分,其不同于纯粹事实,但又不能脱离于事实,面对具有倾向的审计/评估报告,代理律师不能以不懂、仅处理法律问题为由消极对待,仍应主动承担责任,认真探究事实并予以有力地回击。

五、事实错误、结论依据不充分或缺项

明显的事实错误、结论依据不足或必要部分的缺项是审计/评估失败的直接原因。当事人与代理人均应关注于报告的事实基础,指出明显的事实错误。

对于更为专业的代理人来说,在征得当事人同意且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可咨询专业人员报告结论是否充足、是否具有事实缺项,以专业的态度对审计/评估报告进行有效质证。

六、报告格式与免责事由

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与房地产估价报告的均是较为类型化的报告,建议代理人另外获取标准格式报告,研究标准格式报告术语表达的内在含义是否能够达到对方的证明目的。

代理人也可将标准格式报告与法庭中的报告进行对比,仔细探寻现有报告哪部分与标准格式报告不同。

尤其应关注于免责事由部分,如出具的审计/评估报告免责事由与标准格式不同,应重点予以关注并指出。

- 结 语 -

本文讨论了对审计报告、审阅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房地产估价报告进行有效质证的方法,包括中立性、报告属性与机构和人员资质、重大程序性瑕疵、假设与方法、事实错误、结论依据不充分或缺项、报告格式与免责事由等6个类型。

本文的核心观点是,除常见的中立性、报告属性和程序性问题外,对报告的质证不能浮于表面,应关注出具报告的准则、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必要时咨询专业人员,以实现有效质证。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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