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引 言 -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从事实体上和程序上从宽,从量刑上减轻和部分案件程序上简化,对节约司法成本和提高办案效率起到积极作用。
它在借鉴国外的认罪认罚的合理因素,也符合我国对刑事案件的宽严相济与坦白从宽制度的法律精神,在随着我国刑事法律制度不断自然的延伸和变化,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更体现制度的法律本土化,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法治精神。
- 探 讨 -
认罪认罚的制度的背景和实施过程,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表示,根据犯罪事实和性质、情节等确定和提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重要职责和核心环节之一,说明了认罪认罚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是一项重要环节。
2018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确立了认罪认罚制度后,各级司法机关协同推动制度全面落实,办理案件质量在稳中提高。
2020年以来,据相关数据表明,认罪认罚案件适用率超过85%,检察机关量刑建议采纳率约95%。
2021年1月至11月,检察机关提出确定罪量刑建议占提出总数的90.87%,比适用初期2019年同期增长54.97个百分点,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为96.85%,同期认罪认罚案件上诉率为3.5%,较未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上诉率低20.51%。
上诉数据表明了检察官认罪认罚案件中量刑建议意见采纳率在不断提高。[1]
企业合规制度有的学者认为,这是一个迎进来走出去的背景下,在中国开始被认可并迅速的接受一项对企业治理的方式。
“一带一路”逐渐的成熟和发展,我国企业在美国和欧盟以及相关世界金融组织下经济地位和大量经济往来,企业合规风险逐年上升,我国企业在国外被处罚合规案例不断涌现。
截至2019年12月我国共有44家企业被世界银行的制裁,其中大多数为国有企业。从目前美国首先提出合规制度,其他西方国家逐渐采纳了合规治理机制。从最初的企业合规为了配合国际反商业贿赂的开展与合作开始传播。
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实施二十年后,英国2011年通过《反贿赂法》(UKBA),法国2016年通过了《萨宾第二法案》。
这两个国家都在反腐败领域将企业合规确立为重要的刑事激励机制,并确立了有效合规计划的有效最低标准,此后西班牙、意大利等国也将合规机制写入刑法。[2]
有了刑法激励机制的合规条件下,才促使企业合规。有的企业从主动自觉性进行合规,有的是为了企业发展和风险防控与合规刑事案件发生后的合规,称为犯罪前合规和犯罪后合规。
首先在欧美国家采用刑法激励机制比较研究大体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一是以合规为根据作出不起诉模式;
二是以合规作为无罪抗辩事由模式;
三是以合规作为从轻量刑情节模式;
四是以合规换取和解协议并进行而换取撤销起诉结果模式;
五是以对违法行为披露换取宽大处理结果模式。
我国把犯罪后合规纳入了刑事合规的范畴中。
企业合规已经纳入我国十四五年规划中。刑事合规其中也是企业合规的一个重要部分。
对于刑事合规美国以“相对不起诉”作为刑事合规的方向,刑事合规之所以对司法产生重大影响,归于美国1991年《联邦量刑指南》对基于合规计划的刑罚减免机制的正式确认。
2021年对企业相对不起诉制度在我国检察机关确认和提起,随后逐渐兴起刑事合规,并在国内部分地区划定了试点区域,其中北京市海淀区就是一个试点。
根据刑事诉讼法中诉讼程序,与法理上相对传统的对抗性司法程序而言,那些建立被追诉的人自愿认罪认罚的诉讼程序具有“合作性司法”或“协商性司法”的性质,刑事和解程序具有“私力合作模式”的属性,而企业合规不起诉程序属于“公力合作模式”,它作用发挥了“合规激励”的功能。
目前司法部门提出了刑事合规的制度概念和实际操作模式。
在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没有相对应的条款和司法解释。譬如刑法中确定了单位犯罪制度,没有刑事合规制度。没有将企业合规作为司法机关对涉案企业作为宽大刑事处理的法定依据。
我国刑事诉讼法确立相对不起诉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没有将企业承诺建立合规体系作为不起诉的依据,相对不起诉只是针对犯罪情节轻微和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包括单位犯罪嫌疑人。
从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没有从实体处置和程序上确立企业合规的刑事激励机制。只是2021年6月3日最高检牵头九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办法和检察建议制度。
附条件不起书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案件,并在法定的审查起诉期限之外设定了6个月至1年的考验期,但对适用附条件的企业犯罪,检察机关单独设定对企业考验期没有法律上的依据。
大多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十二个月作为考验期在使用考验期。由此看来,我国刑事合规与美国的“附条件不起诉”不完全相同,不是在案件处理当中的结果。
- 结 语 -
刑事合规理论的引入到试点的展开,认罪认罚后相对不起诉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对于新生的事物,刑事合规刚刚起步,一些法律上的问题和法律实施需要一段时间实践,还需要在立法上对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加以确认。实施刑事合规的前提是必须执法行为上的合规。
[1] 参考最高检2021年全国认罪认罚大数据
[2] 陈瑞华《企业合规基本理论》第二版
- 本文作者 -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