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引 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经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行,对应的便是于1999年10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开始失效。
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立法,《民法典》沿用《合同法》的基本框架,部分吸收相关融资租赁的司法解释并根据司法实践的呼吁,进行了一些符合时代要求的删减。
本文作者结合《合同法》《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以下简称《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的立法规定,对相关法律涉及融资租赁合同部分对比分析,进而找到一些关于融资租赁立法新的变化,以希望对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人士有所帮助。
- 探 讨 -
一、《民法典》《合同法》《融资租赁司法解释》“融资租赁合同” 部分法律条文规定
1、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35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合同法》(失效):第237条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现行有效):【售后回租型融资租赁属于融资租赁】第2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2、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36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限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
《合同法》(失效):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第238条
融资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租赁期限、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币种、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等条款。融资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现行有效):【租赁合同的认定】第1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3、融资租赁通谋虚伪表示合同无效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37条
当事人以虚构租赁物方式订立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合同法》(失效):
未涉及。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现行有效):第1条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4、特定租赁物未经行政许可对合同效力影响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38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不影响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失效):
未涉及。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未涉及。
5、融资租赁标的物的交付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39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合同法》(失效):第239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未涉及。
6、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的情形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40条
出卖人违反向承租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可以拒绝受领出卖人向其交付的标的物:
(一)标的物严重不符合约定;
(二)未按照约定交付标的物,经承租人或者出租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交付。
承租人拒绝受领标的物的,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合同法》(失效):
未涉及。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现行有效):第3条
承租人拒绝受领租赁物,未及时通知出租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租赁物,造成出租人损失,出租人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7、承租人的索赔权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41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合同法》(失效):第240条
出租人、出卖人、承租人可以约定,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的权利。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的,出租人应当协助。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未涉及。
8、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租金支付义务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42条
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
《合同法》(失效):
未涉及。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未涉及。
9、承租人行使索赔不能的违约责任承担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43条
出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失败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明知租赁物有质量瑕疵而不告知承租人;
(二)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未及时提供必要协助。
出租人怠于行使只能由其对出卖人行使的索赔权利,造成承租人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
《合同法》(失效):
未涉及。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未涉及。
10、出租人不得擅自变更买卖合同内容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44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合同法》(失效):第241条
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买卖合同,未经承租人同意,出租人不得变更与承租人有关的合同内容。
《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现行有效):
未涉及。
11、租赁物的对抗效力规则
《民法典》(现行有效):第74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