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再审发回重审后,还能否再次申请再审?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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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再审判决、裁定”的认定标准,目前尚无法律和司法解释作出明确界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有专家学者建议参考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5条的规定明确再审判决、裁定的范围,但司法解释起草组研究后认为,该建议条文所列举的三种情形属于再审判决、裁定不存在争议,规定意义不大。

但关于再审发回重审的裁判和按照一审程序再审上诉后的裁判是否属于再审判决,裁定的问题,情况较为复杂,还存在一定争议,故最终未就再审判决、裁定的范围作出规定。

对于发回重审或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形成的生效判决、裁定,是否属于“再审判决、裁定”,能否对此申请再审,直接影响着当事人救济路径的选择,如果认为不属于再审裁判,则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再审,反之则只能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本文通过检索最高院及各地高院的裁判观点及案例,就此问题进行实务上的讨论和研究,以期对这类裁判救济路径的选择有所帮助。

- 探 讨 -

一、持肯定态度的司法观点和裁判

该观点认为“再审判决、裁定”指的是裁定受理再审的法院直接作出的判决、裁定,发回重审后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形成的生效裁判不属于“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依法可以申请再审。

司法观点

1. 《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发文字号:法办〔2013〕36号  施行日期:2013年03月29日

第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现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项规定的再审判决、裁定:

(1)第一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一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间内上诉的判决、裁定;

(2)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生效第二审判决、裁定,由本院再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3)上级人民法院对于生效判决、裁定提审后作出的判决、裁定。

2. 2017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案件,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3. 最高院民一庭2021年第37次法官会议纪要

再审撤销原判(包括一审生效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回复至原一审裁判之前的状态,其诉讼请求未被生效裁判所羁束,讼争的民事法律关系仍处于待决状态,一审法院应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重新进行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

“再审裁定撤销原判决、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原审未合法传唤缺席判决,影响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的;(二)追加新的诉讼当事人的;(三)诉讼标的物灭失或者发生变化致使原诉讼请求无法实现的;(四)当事人申请变更、增加的诉讼请求或者提出的反诉,无法通过另诉解决的。”

据此,由于原判决、裁定被撤销,审判程序重新开始,当事人依法可以变更、增加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追加当事人,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再审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之后的程序并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当事人不服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后作出的生效裁判,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类案裁判

吴某、某物资公司所有权确认纠纷再审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

法院观点:就本案而言,吴某在原一审判决被再审撤销、案件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审理过程中撤回起诉,之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对本案诉讼是否应予受理,审查的关键在于是适用一审程序还是再审审理程序的法律规定。对此,需要准确理解《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中关于“再审审理程序”的含义。

为准确理解法律规范的意旨,维护法律体系的规范统一性,应当从体系解释的角度出发,以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上的关联,探求法律规范的意义和法律用语的内涵所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以及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就审判监督程序而言,又可分为再审审查和再审审理两个不同阶段。

再审审查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查程序对再审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再审事由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启动再审;再审审理的主要任务是依据再审审理程序对裁定再审的案件进行审理,确定生效裁判是否确有错误,依法作出再审裁判。再审裁判作出并依法送达生效后,再审审理程序即告终结。

法院对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该案所有生效裁判已被全部撤销的情形下进行的,当事人的诉讼纠纷重新回到原一审裁判前的状况,是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新审理。

吴某1999年提起的前案诉讼,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由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赣民再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至此,应视为该案的再审审理程序终结,重新开始一审程序的审理。

2017年8月2日,本院曾作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再审撤销一、二审裁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对重审的生效裁判是否有申请再审权利的答复》[(2016)最高法民他118号],明确:“再审后将案件发回重审作出的生效裁判,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尽管该答复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与本案有所不同,但蕴含的基本前提是再审后发回重审已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发回重审案件已非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

由此,本案再审发回重审后重新立案的(2009)余民一重字第00002号案应视为新的一审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应适用一审程序的相关规定予以确定;吴某在重审期间撤诉后又起诉的,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

同时,鉴于再审发回重审案件与新立一审案件有所区别,为避免当事人滥用诉权、增加诉累,防止司法资源浪费,《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等规定对发回重审后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但不影响本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受理的基本判断。

一、二审裁定适用《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关于再审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驳回吴某起诉,适用法律有误。至于吴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案情是否涉及套路贷诈骗犯罪,不是本案审理范围,可在实体审理过程中依法予以认定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二、持否定态度的司法观点和裁判

该观点认为,发回重审或再审指令下级法院再审后形成的生效裁判,应当认定是一种新的隶属于再审程序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无权再次申请再审,但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司法观点

1.《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民事审判信箱》及该辑《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审判监督程序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督程序终结后,所有当事人针对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或二审判决、裁定申请再审的诉讼程序权利已经消灭,并不会因另一方未在法定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的权利而为其另行保留一次向作出再审裁判法院申请再审的权利。

人民法院针对一方当事人的再审申请,经过审查,裁定进入再审程序的,虽然再审程序是按照二审程序审理的,但所形成的法律文书并非二审判决,而是再审判决,两者因所处的诉讼程序不同而性质有别。

此时,由于当事人相应诉讼权利所指向的对象是再审判决而非二审判决,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为法定事由,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因为在再审审理程序中,法院对于“两造”都是平等对待的,在实体处理上,是对于申请再审人的再审请求和被申请人的抗辩依法作出裁判。

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均可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以求在再审审理范围内尽可能覆盖当事人之间的所有争议,故没有必要再专门赋予被申请人对再审裁判的申请再审权。

2.《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

(1)已生效裁判在启动再审,进入再审审理程序后作出的裁判,不论是一审后直接生效,还是经上诉审后才生效,均属于再审救济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判。

(2)再审裁判的审理对象是已生效裁判,二审裁判的对象是未生效的裁判。一审生效后的裁判经再审、上诉,从形式上看似乎是针对未生效的一审裁判,但再审一审裁判已经对原生效的裁判正确与否作出了评判,那么二审裁判对其审理的再审一审裁判无论改判与否,均实质包含了对原生效裁判正确与否的认定。

(3)有限再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价值取向。

(4)民诉法及司法解释规定,其他当事人在法定辩论终结前提出再审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和裁判,故将此类裁判理解为再审裁判,对未申请再审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行使并不失公允。因此,一审生效的裁判经再审、上诉后作出的裁判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再审裁判,当事人对此类裁判不服的,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而应当依法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类案裁判

某建集团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审查案

最高人民法院 (2021)最高法民申2797号

法院观点:某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对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冀民再29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再审判决。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某物流公司、常某企业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2276号

法院观点:某物流公司因与陈某及常某、王某、某泰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2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吉民申2508号民事裁定,指令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2017)吉02民再79号民事判决,某物流公司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吉民再62号民事判决。

某物流公司向本院提出的再审请求系对人民法院再审判决申请再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院不予受理。

某物流公司如对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再审民事判决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

梁某、韦某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民申1555号

法院观点:梁某申请再审的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云民再7号民事判决是再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于再审判决,当事人不能申请再审,只能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当事人对再审判决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贾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鲁民申8238号

法院观点:申请人某建设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再审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民终11号民事判决,是再审发回重审后、当事人上诉所形成的生效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

依照该规定,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认为再审判决有明显错误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向人民法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天某公司、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案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晋民申2542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王某诉天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王某于2015年向岢岚法院提起诉讼,岢岚法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2015)岢民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天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忻州中院于2015年9月1日作出(2015)忻中民终字第456号民事裁定发回岢岚法院重审;岢岚法院于2016年4月5日作出(2015)岢民初字第426号民事判决,天某公司仍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忻州中院于2016年9月16日作出(2016)晋09民终740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7年6月1日作出(2017)晋民申72号民事裁定,指令忻州中院再审本案;忻州中院于2018年4月18日作出(2018)晋09民再5号裁定发回岢岚法院重审,岢岚法院于2018年6月1日作出(2018)晋0929民初227号民事判决,双方均不服,上诉至忻州中院,忻州中院于2018年8月12日作出(2018)晋09民终1222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天某公司申请对该案进行再审。

因天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系针对(2018)晋09民终1222号民事判决,而该判决是忻州中院经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之后作出。依据上述规定,案件经指令再审后,再审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当事人不服重审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本案应终结审查。

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袁建新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号:(2021)粤民申591号

法院观点: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13民终5858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发回重审,经重审二审形成的生效判决,其申请再审争议的问题已经过原审和重审两次实体审理,故(2019)粤13民终5858号民事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对再审判决提出的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掘港支行与某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某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苏民申1241号

本案原由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4)东商初字第08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9年4月2日作出(2019)苏0623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后该院于2019年9月29日作出(2019)苏0623民再3号民事判决,掘港支行不服判决上诉至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2019)苏06民再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掘港支行遂向本院申请再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鉴于本案已经立案受理,故本案裁定终结审查。

某劳务有限公司、李某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案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申63号

法院观点:某劳务有限公司申请再审的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1民终9649号民事判决,是再审程序启动后的第二审判决,该判决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再审判决。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再审判决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关于“再审申请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审查……(六)有本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规定,本案应终结审查。

- 结 语 -

对于此问题,最高院在认识和实践中尚存在一定分歧,目前的主流观点和司法裁判还是认为应当坚持有限再审原则,限制反复申请再审,避免出现“终审不终”现象,占用司法资源。

但最高院(2018)最高法民再440号民事裁定书传达出“再审后发回重审案件的审理,是在该案所有生效裁判已被全部撤销的情形下进行的,当事人的诉讼纠纷重新回到原一审裁判前的状况,是一审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重新审理”“再审后发回重审已非再审审理程序的延续,发回重审案件已非再审案件,作出的裁判亦非再审裁判”的裁判观点,也将对未来的司法倾向产生一定影响,对此,未来将继续追踪。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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