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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网络主播用工关系?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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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 言 -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不断发展,由此衍生的用工模式推陈出新,依托互联网平台就业的外卖骑手、网络主播、网约车驾驶员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数量大幅度增加,如何维护这些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就成了必须要研究的问题,而用工关系的问题就是其中一个不可忽视且非常重要的问题。

特别是近年来,网络主播猝死的情况层出不穷,而他们的近亲属是否能够享受到工亡待遇最重要的前提就是网络主播与平台之间的用工关系是否是劳动关系。

但是很多平台出于节省用工成本等各方面的因素会选择不跟主播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签订其他形式的合同,从而也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这种操作方式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主播及其近亲属的维权成本和难度。接下来笔者将围绕网络主播的用工问题进行研究。

- 探 讨 -

一、劳动关系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知成立劳动关系的形式要件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

当然,目前还存在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这就涉及到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问题,对于该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进行了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具有从属性,双方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如果符合上述特征即可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二、新业态用工关系的认定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应急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总工会《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二款规定:

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企业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但企业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以下简称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指导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协议,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个人依托平台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从事自由职业等,按照民事法律调整双方的权利义务。

由此可知,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与企业之间存在三种关系:劳动关系、不完全劳动关系、其他关系。

如果是劳动关系,企业则需要承担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责任;

如果是不完全劳动关系,按照《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五款中“健全最低工资和支付保障制度,推动将不完全符合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纳入制度保障范围”的规定和第八款中“企业要引导和支持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的规定,可以看出这种关系跟接近劳动关系,在实践中也多会被认定为是劳动关系;

如果是其他关系,企业就无需对劳动者承担相关的劳动方面的义务和责任,只需要按照双方的约定享有相应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司法实践中的考量因素

司法实践中,新业态经济下互联网平台用工关系主要就是劳动关系和其他关系,该其他关系通常是合作关系。具体应该如何区分呢?笔者将结合以下六个典型案例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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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上述表格可以看出,目前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不仅仅从双方签订的合同名称进行认定,而是对合同的实质内容进行细致的分析,并结合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认定。

在判断网络主播与企业之间是何种用工关系时,法院主要的考量因素有劳动报酬的来源、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考勤方式、劳动工具由谁提供、用人单位是否参与直播、利益的分配方式等,以此来判断双方之间是否具有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

- 结 语 -

综上所述,笔者建议大家在判断该类问题时,可以按照前文所述进行综合判断,以确认网络主播的实际用工关系。

- 本文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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