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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创始人视角看股权投资中股东协议的十大条款

2024-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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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投资协议是私募股权投融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为投资者与初创公司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框架。协议详细规定了资金的使用、股权的分配、管理控制权的安排以及利润的分配机制,确保了双方的利益和义务都得到公平对待。对于初创公司来说,一个良好的投资协议不仅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还能在公司未来发展中避免潜在的法律纠纷和经营风险。

对创始人而言,投资协议尤为重要。它不仅关系到他们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和控制权,还直接影响到他们的长期利益和公司的战略方向。通过明确的条款,创始人可以确保在吸引资金的同时,保留对公司足够的控制权,以实现其愿景和长远目标。此外,投资协议中的条款还可以为创始人提供一定的保护,确保他们在面对不利情况时有一定的退出机制,从而减少风险。

投资协议中,股东协议是确保各方利益平衡、明确权利义务的关键文件。经过梳理市面上活跃的市场化私募股权机构惯用的投资协议,结合我们参与的上百起案例,总结如下10大审核要点,提请创始人注意。

探讨

一、应当区分不同轮次的投资人

虽然细节,但很重要

在协议的首部,关注协议签约主体信息:不同轮次的投资人享有的优先权利不一致。在公司发展持续变优的情况下,后轮次的投资估值变高,投资人相应地对优先权的要求也更高。这需要在股东协议中进行明确区分,用不同的简称指代不同轮次的投资人,确保条款的清晰执行。

二、董事会条款

核心:始终要保持创始股东始终占据多数席位

可争取的空间:

值得注意的是,新公司法修订后,体现出董事会作为执行机关的实际功用,董事会在公司日常治理中将具有更重要的作用。建议创始人关注其在董事会中的表决权比例,及决策的效率及灵活性;前者关涉到创始人对公司经营事项的决策力度,后者尽可能避免因决策冗余而错失公司发展机遇。

建议创始人重点关注的事项如下:

第一,董事会议事规则: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形式。实操中,可以灵活的采取视频、电话等远程沟通形式;为避免疑义与争端,争取签署书面决议的表决方式;

第二,争取董事会否决权事项不宜过多且可施加相关数量金额方面的限制;

第三,对于跟投方,可给董事会观察员而非董事会成员资格;

第四,避免多轮投资人的一票否决权。

三、限制性股权条款

通常是指创始股东持有的公司股权随其为公司持续服务的时间而逐步兑现。据统计,近五年来,我国每年有一半以上早期的VC/PE项目会约定限制性股权条款,兑现期通常为3-5年。

可争取的空间:

第一,争取对创始人股东不设置限制性股权安排;

第二,如设置限制性股权条款,可尝试争取如下事项:

1、争取缩短解禁期;

2、争取将按年解禁修改为按季度解禁,按月解禁等对创始人更有利的形式;

3、争取减少限制性股权的额度。

四、股权转让限制条款

股权转让限制条款意为确保创始人与公司强绑定。一般情况下,投资人都会要求此条款。

可争取的空间:

第一,为创始人设置充分的例外情形:如争取创始人转股豁免的比例;争取创始人转让一定比例的股份给指定继承人或配偶。

第二,如果存在多个投资方,可以争取仅需要领投方的同意即可转让股权。

五、优先购买权条款

应明确:某轮次的投资人是否享有优先购买权以及超额优先购买权。

可争取的空间:

第一,优先购买的对价匹配届时融资估值,尽可能“高卖”;

第二,争取对投资人的优先购买权额度设定上限;

第三,争取优先购买权的例外情形,例如股权激励。

第四,优先购买权的转让限制:确保优先购买权本身不能轻易地被转让给第三方,这可以防止未经创始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未知方突然成为公司股东。

六、共同出售权条款

共同出售权是一项跟随特定股东对外出售公司股权的权利。

可以设定触发共同出售权的例外情形:

第一,小额股权转让:在创始股东出售股权后仍持有公司【 】%以上股权的,在不影响其对公司控制权的前提下,不触发;

第二,特定对象转让:股权激励计划转股或向关联方转股,不触发;

第三,股东间相互转让:如果股权转让是在现有股东之间进行,且不涉及外部第三方,这种转让可能被排除在共同出售权的触发条件之外。这允许股东之间根据内部协议调整他们的股权结构,而不触发共同出售权;

第四,家族成员转让:在一些协议中,股东可能被允许将股份转让给自己的家族成员(如配偶、子女或父母)而不触发共同出售权;

第五,战略伙伴或联盟:在特定情况下,如果股份转让给公司的战略伙伴或为了建立某种战略联盟而进行,且这种转让对公司的长期发展具有积极意义,这种情况可能被设计为不触发共同出售权;

第六,特殊情况转让:因不可抗力、继承、司法执行等原因向第三方转让股权的,不触发。

七、回购权条款

回购权行权期限与失权,司法实践比纸面上更为复杂。

近年来由于投资人难以通过公司IPO而成功脱身,回购成为投资人极为重视的条款。相对应地,回购也成为创始人极为关注的责任条款之一。

可争取的空间:

第一,回购的义务人,争取仅为公司,并不连带创始人;

第二,回购的触发情形,争取为合理事项;在较后轮次中,针对回购触发事项可再次谈判确定,以替代之前回购触发情形;

第三,鉴于回购的形成权与请求权之争,争取约定一个行权期权,如回购事件发生后的一定期限内投资方不行权,就丧失基于该事件回购的权利。

八、优先清算权条款

优先清算条款一旦触发,公司的发展经营将受到切断性的重大影响。此条款对公司的永续经营具有重大意义。

可争取的空间:

第一,限制优先清算权的触发条件,视同清算事件的范围不应过大。

第二,参与式优先清算权的限制:参与式优先清算权允许投资人在获得其优先清算额度之后,还能按照其在公司中的股权比例,与普通股东一同分享公司剩余价值。创始人应争取限制或完全排除参与式优先清算权,以避免在公司价值分配时过度偏向投资人。

第三,封顶条款:设置一个封顶条款,即无论优先股股东通过优先清算权获得的回报达到多少,都不会超过公司总销售额的一个特定百分比。

第四,创始人责任承担的上限:通常投资人会要求创始人承担补充责任,争取约定补充责任至多以股权可变现价值为限。

九、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条款意味着本轮投资人在投资额和估值不变的情况下,其权利会随着下一轮融资自动扩张和升级。要保护创始人的利益,对最惠国条款的处理需要谨慎。

应尽量避免接受最惠国条款,即便同意也应注意在下一轮融资时以下一轮投资人的要求或其他合理理由说服本轮投资人放弃行使最惠国条款。

此外,也有一些策略和技巧,保护创始人权益:

第一,限制最惠国条款的适用范围:尽量将最惠国条款的适用限制在特定条件或特定权利上,而不是让它广泛适用于所有未来融资活动中的任何条款。这样可以减少未来融资条款自动升级的风险。

第二,设定明确的过期条件:在股东协议中明确设定最惠国条款的有效期限,如将其限制在下一轮融资或特定时间内。这可以防止条款无限期地影响公司未来所有的融资活动。

第三,争取增加具体的执行门槛:设置一些门槛条件,只有当未来融资的条款显著优于当前轮次时,最惠国条款才能被触发。这可以防止因为微小的条款优化就导致大规模权利变动。

十、竞业限制条款

竞业限制条款是投资协议中常见的一部分,旨在防止创始人和关键人员在一定时间内与公司的直接竞争者合作或创办竞争公司。对于创始人来说,竞业限制如果过宽,会影响创始人自行投资或经营其他业务。

可争取的空间:

第一,明确定义“竞争”:要求交易文件中对“竞争对手”和“竞争活动”有明确、狭窄的定义。避免过于宽泛的定义,以免限制创始人未来的职业发展机会和业务范围;

第二,限制适用范围:争取将竞业限制条款的适用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地理区域、特定的业务领域和有限的时间内。这有助于保护创始人在条款过期后的自由职业选择权;

第三,注意人员涵盖范围,尽量争取减少负有竞业禁止义务的人数;

第四,明确例外情况:争取在协议中列明例外情况,允许创始人在特定条件下参与某些被视为“竞争”的活动。例如,可以参与某些业务领域的投资,但不直接参与经营或决策过程;

第五,争取支付经济补偿金。

结语

在本篇文章中,我们精心挑选并解析了十个至关重要的注意事项,同时揭示了条款中隐藏的灵活操作空间。请牢记,在现实生活的复杂多变中,这些条款不是刻板不变的;它们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创意性的调整,从而更加生动丰富。此外,特别值得关注的是,在法律界的深入实践中,对于优先权的本质及条款执行的可能性,存在着广泛的讨论和不同的理解。这就促使我们必须针对具体案例,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讨论,以确保我们的决策既具备法律的精确性,又不失灵活性和实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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