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引言
春暖花开之际,我们即将迎来国际妇女节,作为一名法律人,我特别查阅了我国法律中对于女性权益保护的规定,在众多材料中,这两部法律的内和立法背景吸引了我的注意力,特与大家分享。
探讨
1950年婚姻法:将中国女性从封建婚姻制度中解放出来
我国古代的婚姻制度是一整套以父权、夫权为中心的封建婚姻制度,依据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女性附属于男性,没有独立人格,自由和权益受到严重束缚。到了民国时期,虽然在立法上参照外国进行了一些改革,但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沿袭晚清婚姻制度。
1950年4月16日,《人民日报》刊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新中国成立后,在195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这也是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该法律强调“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提高了子女在婚姻选择中的自主权;废除了诸种不合理的婚姻制度,比如“重婚、纳妾”,并禁止“童养媳、干涉寡妇婚姻自由”等。诸此种种,新的婚姻法律有助于建立男女平等的新型家庭关系,并且增强了妇女的主体意识。在实际生活中,对妇女产生直接影响的是法律规定妇女可以主动要求离婚,值得注意的是,该法第十七条规定:“......男女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的,得由区人民政府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应即转报县或市人民法院处理;区人民政府并不得阻止或妨碍男女任何一方向县或市人民法院申诉。县或市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也应首先进行调解;如调解无效时,即行判决。”
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制订的邓颖超
该法条对男女一方提出离婚的只作出流程性规定,并无其他限制条件。1950年5月开始实施新的婚姻法律至1953年,全国掀起了离婚高潮,妇女主动要求离婚案件急剧增加,这对于打破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解放妇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1953年,铁路局职工向旅客宣传婚姻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从颁布到修订,从导向到实践
比起人人关注的婚姻法,这部从1992年被颁布、历经三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知名度似乎就要低一些,也有人认为妇女是公民,宪法和法律中均有相关的“平等”规定,既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还要单独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因为实际上,法律虽然规定了男女平等,但是由于现实的条件和传统思想影响,妇女在平等实现权利方面遇到了更多的问题和障碍,因此需要专门制定法律来解决这些问题和障碍的。因此,这部法律的颁布本身就具有深刻的意义,而在该部法律颁布后的各次修订中,也可以看出其与时俱进的作用和潜能。
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主要是根据宪法等法律中关于妇女权益保护的内容 ,奠定了现行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基本框架和制度。但由于其内容大多为原则性规定,可操作性较低,在实际生活中适用存在困难。因此,2005年该法修订时,在妇女的各项权利均作出了更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强了法的适用性;并且增加了一些强制性规范,强化了法律责任,对不履行义务或违反强制性规范者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值得一提的是,这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改也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提出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将性骚扰的性质从社会问题上升为法律问题,为遭到性骚扰的妇女提供了法律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2022年该法的修订,又针对结婚生育、财产分配、人身权利等领域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问题作出了积极回应。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明确提出:“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以上等等,可以看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发展,是社会实践提炼的精华。对于妇女权益的保护,不仅保持着一贯的导向型,而且越来越具有操作性,为广大妇女提供了确实可行的法律武器,并且也为其他的相关法律打下基础,投射到了更广的领域。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第二十九条提出:禁止以恋爱、交友为由或者在终止恋爱关系、离婚之后,纠缠、骚扰妇女,泄露、传播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妇女遭受上述侵害或者面临上述侵害现实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结语
从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颁布,中国女性从封建家庭制度解脱出来,开始作为独立的社会个体生活,再到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的修订,我们探讨如何系统性、制度性预防和制止女性在学习、工作中受到的侵害和不平等待,每一条法条之下,都埋藏着女性真实的苦难与困境,同时又蕴含了改革的决心与希望。历史的车轮永远不会停下,让我们一起期待,属于所有女性的广阔天空。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分享、交流、学习之目的,不代表恒都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或对法律的解读,任何组织或个人均不应以本文全部或部分内容作为决策依据,因此造成的后果将由行为人自行负责。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