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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要求分析

2025-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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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在建设工程纠纷案件中,造价争议是最为常见的争议,而在未经有效结算或协商达成一致结算协议的情况下,造价鉴定通常是裁判机构解决争议的不可或缺的方法。而在造价鉴定中对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需要审查则是必然会面临的问题,本文试图结合案例及相关规定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鉴定机构的资质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文件之规定,自2021年7月1日起,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停止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按照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开展业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不得要求企业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证明。至此,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机构已不再需要单独的造价咨询资质,可直接根据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开展相关造价咨询业务。

二、关于鉴定人的资质要求

(一)何种资质的造价工程师可以作为司法鉴定的鉴定人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事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鉴定人员必须是一级造价工程师。二级造价工程师不具备相应的鉴定人资格,不能单独从事司法鉴定担任鉴定人。因此,凡是鉴定人由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签名或者加盖执行印章的鉴定意见书均存在程序违规。

(二)鉴定人的人数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九条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3之规定,司法鉴定鉴定人的人数应至少为两人,且两人应均具备一级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否则,即存在合规性风险。

(三)鉴定人的注册专业要求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八条以及《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3.4.1之规定,结合《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不同的项目的鉴定应由具备相应注册专业的一级造价工程师进行鉴定。其相互之间不能跨注册专业执业,否则其所作出的鉴定报告亦不合规。

(四)相关案例参考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再101号再审改判案

例中论述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所指鉴定意见并非泛指鉴定机构出具的任何形式的意见,而是鉴定机构按照法定程序、规则、标准出具的意见。而《华碧公司函》和《事故现场分析说明》均无鉴定人员签字,且出庭接受询问的只有刘某一人,即使将其视作鉴定意见,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两名以上鉴定人按照法定程序出具的......本院予以纠正。”

笔者亦曾代理的(2024)桂03民终1120号案件中,曾因一审法院所采信的鉴定意见书,鉴定人数、注册专业、执业范围不符合前述规定而提出异议。最终被二审法院采信,该案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因此,鉴定意见书的形式合法性以及鉴定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等程序的正当性以及专业能力的要求系司法裁判人员对鉴定意见书是否采信的重要考量因素。

三、相关建议

(一)司法从业人员的相关建议

基于前述规定,作为司法从业人员,不论是从事审判和仲裁的裁判人员,抑或是从事相关代理工作的律师。在收到一份造价鉴定意见书时,应首先对其进行形式审查。查看其鉴定人数,鉴定人的执行范围、注册专业是否符合项目本身的要求。如存在相关瑕疵,应及时向裁判人员以及鉴定机构提出,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鉴定机构能在鉴定前发出相应的鉴定人员组成告知书,则应及时审查相关鉴定人的执行范围及注册专业等事项,避免事后纠错,既浪费社会资源,也不利于纠纷的及时解决。

(二)对于造价咨询机构及鉴定人的相关建议

作为造价咨询机构、鉴定人,在接受造价咨询时,应当及时派驻符合前述要求的相关鉴定人员参与鉴定。并在鉴定前及时向委托人发出相应的鉴定人员组成告知书,要求及时审查相关鉴定人员的资格和执业范围等事项。鉴定人在授受指派时,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自我审查,是否具备相应的鉴定人员资格,注册专业是否符合项目需要等,如发现有违前述规定,应主动退出并请求另委托具备相应资格和注册专业的造价工程师从事鉴定工作。以避免在鉴定意见书出具后,被裁判人员或代理人员发现人员、资格、注册专业不符合要求,导致鉴定报告不被采信,重新鉴定等情形出现。既有损公众对专业机构专业人员的专业意见的公信力,也会造成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导致纠纷久拖不决。


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全过程的工程造价管理与工程造价咨询等,具体工作内容:

(一)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与审核,项目评价造价分析;

(二)建设工程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编制和审核;

(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文件工程量和造价的编制与审核;

(四)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与管理;

(五)建设工程审计、仲裁、诉讼、保险中的造价鉴定,工程造价纠纷调解;

(六)建设工程计价依据、造价指标的编制与管理;

(七)与工程造价管理有关的其他事项。

二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协助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开展相关工作,并可以独立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设工程工料分析、计划、组织与成本管理,施工图预算、设计概算编制;

(二)建设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编制;

(三)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价款和竣工决算价款的编制。

第十八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根据执业范围,在本人形成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出具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一级注册造价工程师审核并签字盖章。

第二十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

(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

(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九)超出执业范围、注册专业范围执业;

(十)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造价工程师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

3.4.1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应指派本机构中满足鉴定项目专 业要求,具有相关项目经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工作需要,鉴定机构可安排非注册造价工程师的专 业人员作为鉴定人的辅助人员,参与鉴定的辅助性工作。

3. 4.3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指定两名及以上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

对争议标的较大或涉及工程专业较多的鉴定项目,应成立由 三名及以上鉴定人组成的鉴定项目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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