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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 语
2024年11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这一司法解释不仅细化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以下简称“拒执罪”)的认定标准,还首次明确案外人恶意协助被执行人隐瞒或转移财产时,将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第八条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该条新规在有效震慑了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的案外人的同时,也对被执行人的普通债权人因接受被执行人的债权清偿带来法律风险。本文结合司法实践,重点围绕以下两个问题展开讨论:
1.被执行人私自优先偿还普通债权人的非诉债务(即未取得生效裁判文书确认的债务)是否构成拒执罪?
2.上述普通债权人接受清偿是否构成拒执罪共犯?
一、被执行人私自偿债是否构成拒执罪?
(一)支持构成拒执罪的观点
拒执罪属于妨害司法类犯罪,核心在于维护司法权威、保障胜诉当事人权益。在诉讼债务(即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的债务)与非诉债务并存的情况下,诉讼债务优先清偿是确保法院生效裁判得到执行的重要体现。被执行人在进入执行程序后,应将可供财产交由法院处置,统一分配以保护债权平等。私自偿还非诉债务,导致诉讼债务无法履行,既违反了债权平等保护原则,也破坏了司法权威。
司法实践及案例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于2018年印发的《关于依法惩处拒执犯罪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十六条即明确规定“被执行人擅自将财产用于履行尚未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其他债务,致使生效判决、裁定无法履行的,应认定被执行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2018)浙0502刑初265号,朱丽荣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裁判要旨: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却优先偿还非诉债务的行为直接损害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的严肃性,严重影响了法院裁判权威和执行权威,在破坏了司法机关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同时,间接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经公诉机关指控,法院依法审理,认定朱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部分地区虽然没有出台文件对判决生效后擅自处置、偿还的行为进行定性,但从实践判决来看,司法机关更倾向于将这一行为认定为拒执罪。
案例:(2021)闽01刑终11号,魏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
裁判要旨: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魏某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自行处置房产,将变卖款用于偿还其他非法定优先清偿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无法执行,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情形,该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二)反对构成拒执罪的观点
诉讼债务和非诉债务在性质上平等,法院生效判决仅确认债权的存在,而非赋予其优先受偿权。因此,被执行人有权自行选择清偿顺序,私自偿债不应直接定性为犯罪。
部分地区司法机关出台的相关规定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例如,2017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入刑问题的指引(试行)》的通知第10条:“被执行人将合法来源的收入、财产归还其他债务的行为,一般不宜认定为转移财产而入罪处罚。”
因此,在诉讼债务与非诉债务并存的情况下,被执行人其实处于义务冲突的两难境地:都是需要履行的法律义务,义务的内容也是一样的,并且不存在前后或优劣位次。既然如此,被执行人选择清偿其他合法债务而没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债务的行为,就不应认定为具有实质上的刑事违法性。
二、普通债权人接受清偿是否构成拒执罪共犯?
(一)存在构成共犯的风险
根据《解释》第八条,案外人构成拒执罪共犯需满足以下条件:
主观上:明知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有能力履行且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
客观上,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
结果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对于案外人是否知晓被执行人负有执行义务,通常较易通过客观事实加以认定。但“通谋”的认定则较为复杂。如果普通债权人基于自身合法权益,与被执行人协商后收回合法债务,是否构成“通谋协助被执行人隐藏、转移财产”的行为,需要进一步考量。具体而言,应综合判断案外人是否明知被执行人试图规避执行义务、是否存在协助规避的共同故意,以及案外人的行为是否直接导致了执行财产的损失。
例如,以下情境:
•债务人甲:陷入债务危机,负有多笔债务。
•诉讼债权人乙:对甲享有4000万元债权,已经通过诉讼获得生效判决,并进入执行程序中。
•普通债权人丙:对甲享有合法的100万元债权,但债权尚未经生效裁判文书确认。
•可供执行财产:甲现仅有80万元财产可供清偿。为避免执行压力,甲与丙达成和解协议,支付80万元以消灭与丙的债务。
•甲清偿丙的债务后,乙的债权依然无法执行。
问题:普通债权人丙构成拒执罪共犯吗?
在过往的司法实践中,对于案外人是否构成拒执罪共犯,关键在于是否存在协助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例如,在(2019)皖0722刑初247号陶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中,案外人陶某2协助被执行人陶某1收割并出售水稻。法院认定,陶某2主观上具有帮助陶某1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陶某1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的行为,与陶某1成立共同犯罪,其行为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责任,至于财产是否减损均不影响罪名成立。
从这个判例的审判思路来看我们的问题,假设根据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甲与丙之间确实存在真实的债务关系,暂且不论债务的真实性,仅从行为分析出发:主观上,普通债权人丙明知债务人甲负有执行义务,扔与甲达成协议;客观上,普通债权人丙协助债务人甲转移了80万元财产;结果上,导致了诉讼债权人乙的生效判决无法执行。那么,普通债权人丙构成拒执罪共犯的风险就显而易见。因为从法院审判的角度而言,丙与甲的行为直接侵害了国家审判机关裁判和执行的权威,也损害了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因此,案外的普通债权人接受被执行人清偿非诉债务的行为,因侵犯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活动而存在构成拒执罪共犯的风险。
(二)应区分合法清偿与协助转移财产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被执行人私自优先偿还普通债权人的非诉债务的行为,公诉机关或诉讼债权人一般仅起诉被执行人,而较少对接受偿还债务的普通债权人提起诉讼。而《解释》实施后,为了加大执行力度,追究普通债权人的刑事责任也会成为一种常用手段。
第八条的规定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重要法律举措之一,其扩大了责任追究范围,打击“执行难”中的协作行为,强化了对“主观故意”的要求,防止滥用共犯认定,起到对案外人行为的警示作用。根据司法解释,明确了对于知情的帮助者,也可以定拒执罪,毫无疑问,是对帮助者的震慑。
然而,对于同样享有平等债权的普通债权人而言,如果司法机关贸然将其认定为拒执罪共犯,则可能导致适法不当,不仅损害相关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也违背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立法初衷。因此,对于普通债权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拒执罪共犯,应着重考察以下关键情形:
债务清偿的合法性:是否为基于真实、合法的债务关系而进行的正常清偿。
主观意图:是否存在与债务人通谋的故意,恶意协助其规避执行。
客观行为:其行为是否导致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从而损害诉讼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立法者设置拒执罪的主要目的在于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权威性。然而,这种权威性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通过保障司法裁判中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得以实现。可以说,保护权利人利益的实现,正是法院司法裁决权威性的核心所在。
基于这一理解,不应机械地认为所有未经法院审批的资产处置行为均侵害了司法裁决的权威性。对于那些有助于债权人利益实现的行为,即使事先未获法院核准,也不宜轻易认定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
因此,法院在审理普通债权人是否构成拒执罪共犯时,应当综合考量各方利益。在严格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也需留有一定的私权空间,充分保障普通债权人本身的合法权益,以平衡司法裁决的权威性与市场经济秩序的健康运行。
三、普通债权人应如何防范接受被执行人清偿的法律风险?
1.核实债务人执行状况
普通债权人在接受清偿前,应充分了解被执行人的债务情况,确认是否存在法院生效裁判要求清偿的债务。
2.优先通过合法程序解决债务
避免私下协议,尽量通过法院裁定或参与分配的方式解决债务问题,减少法律风险。
3.审慎处理还款协议
确保与被执行人的协议及财产处置行为透明合法,避免被认定为协助隐瞒或转移财产。
结 语
《解释》第八条的出台强化了对案外人协助逃避执行行为的打击力度,但也增加了普通债权人被追责的风险。司法机关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在严格维护司法权威的同时,充分尊重私权,平衡各方利益,避免因过度打击而损害合法债权人的权益。对于普通债权人而言,应审慎评估法律风险,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避免因小失大而卷入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