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一、前言
2020年6月,江苏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在一宗合同总金额达1800多万的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交易中,因承租人拖欠租金与其产生纠纷,该公司遂委托律师起诉承租人。
律师在审查了全部法律文件后,发现交易法律文件中,除涉及租赁物的证据外都齐全,而租赁物只有一份清单,缺少有关租赁物交接单、登记物权凭证、原始购置发票等一系列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及权属的证据。
于是律师不得不向委托人郑重警示:该案因缺少证明租赁物真实存在的证据,如果起诉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名为租赁,实为变相借贷,不支持融资成本的合理利润。而且判决书有可能被金融监管部门直接作为委托人违规经营的行政处罚依据。
上述这种名为租赁,实为借贷的现象,在实践中,经常出现。我们认为:一方面是融资租赁公司因经营理念有偏差,导致违规经营;另一方面,社会公众对融资租赁与抵押借款的区别,普遍存在模糊认识。
通常,融资租赁中的常见租赁形式——售后回租,与借款合同中的典型代表——抵押借款,的确非常相似,甚至于表面无异,只有从合同上才能看出差别。
本文我们将对两种金融交易的主要法律要素,作出横向对比,以使两者清晰可辨:
二、租赁物与抵押物
租赁物的确定,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而购买;出卖人一般向承租人直接交付标的物,合同通常约定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因买卖合同义务履行,产生的纠纷,通常由承租人交涉出卖人,比如行使索赔权利、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
抵押物的来源,是借款人根据自有意志,自出卖人处取得;出卖人向借款人直接交付标的物,抵押人依法享有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权利;因买卖合同义务履行,产生的纠纷,借款人直接交涉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抵押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与贷款人无关。
类似抵押贷款一样,租赁物的取得意愿,相关权利行使,都寄于承租人。出租人对自己购买的租赁物完全没有选择权,除了行使支付买卖价款以外,不再介入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当中,只取得一个所有权。
三、所有权与抵押权
资本市场业务。出租人购买租赁物,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后,由承租人直接占有、使用,出租人不得干预承租人的使用。承租人破产的,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仍属于出租人;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更常见的是,司法解释允许,以动产抵押登记方式,公示租赁物所有权。这更让公众,发生误认。
贷款人取得抵押物抵押权后,抵押物并不转移占有,所有权也不发生变化,仍由借款人人直接占有、使用;贷款人不得干预承租人的使用抵押物。借款人破产的,抵押物虽然是借款人财产,也并不列入破产财产范围;抵押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抵押权人不承担责任;借款人应当履行占有、使用抵押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由上可以看出,融资租赁租赁物的所谓所有权,具体权能已经缩水,严重瘦身。在融资租赁正常交易中,仅仅相当于抵押借款中的抵押权,只是起到一个租金债权的担保功能。
四、支付租金与返还借款
合规意识,守住法律底线,以积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为己任,为促进资本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贡献力量。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租金应当根据购买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确定。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租金包括:
(1)租赁物的购买成本部分;
(2)合理利润。
返还借款包括:
(1)本金;
(2)利息。
租金,从性质和金额来说,就相当于借款人应还的借款本息。租金中包含的租赁物购买成本,就相当于借款中的本金。租金中包含的合理利润,就相当于借款中的利息。
在此,两者仅有的区别在于,法律对借款利率作出的相关规定较多,监管与司法监督较为具体;但对租金中的合理利润,则较为笼统、抽象,成为监管与司法监督的盲区。
五、留购与解除抵押
虽然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但是租赁期满,承租人付清全部租金后,租赁物的归属,通常为承租人以象征性的留购价格(如1元)留购租赁物,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抵押借款期间届满后,借款人还清借款本金和利息后,抵押物上的抵押权,将被解除,抵押物的权利状态恢复如初。
从两种结果来看,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收回当初购买租赁物的成本,并且收取了合理的利润;抵押借款是贷款人收回了出借的全部本金,并且收取了合理的利息。融资租赁是承租人取得租赁物所有权; 抵押借款是借款人的抵押物解除抵押权,物权状态复原完整。
六、处分租赁物与实现抵押权
承租人根本违约时,出租人可以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取回租赁物。处置租赁物,以抵偿承租人欠付的租金和其他损失。出租人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还。
借款人根本违约时,贷款人可以解除贷款合同。同时行使抵押权。抵押物的价值,超过借款人欠付本金和利息以及其他费用的,应当返还借款人。
承租人根本违约时,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开始发挥作用,以处置价款抵偿欠付租金;借款人根本违约时,贷款人实现抵押权,以抵押物处置价款抵偿欠付借款本金和利息。
两者处置过程,基本相似,略有细节上的差异。租赁物可以由出租人直接自力取回,处置有余额时,承租人仅可以要求部分返还;抵押物不可以由出租人直接自力取回,需要借助于借款人配合或者救助公权力救济。处置有余额时,借款人可以要求全部返还。
七、结语
通过上述五方面主要因素的对比,可以认定售后回租与抵押借款,虽然法律形式截然不同,但两者的经济实质是完全相同的,都是融资行为。
基于这一点,当融资租赁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缺乏明确具体规定时,我们参照抵押借款的相关法律规定,以解决融资租赁中遇到的具体难题,从逻辑上讲,应当是具备充分理论依据的。
当然,理论依据不足以替代法律依据,但至少可以提供一个解决问题的思路,以及为融资租赁立法的完善,进行查缺补漏。
最后,再次重申,两者即使再相似,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金融工具,绝无可能产生混同。
本文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