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新《送达安排》全文共计十九条,涵盖了一般规定、法院相互委托送达、委托送达以外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以及附则这五大板块。其中的实务亮点可以被提炼为以下的七个方面:
新《送达安排》第三条彻底改变了旧安排下高度依赖“法院委托送达”的单一局面,明确列举了法院相互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送达、受权主体代为送达这四种并行的送达方式。更重要的是,新规允许同时选用多种方式来进行送达,并把最先得以实现送达的时间点当作送达日期来使用,这极大提升了送达方面的成功率。
这是本次修订当中最具实务突破性的一环。新《送达安排》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在不违反内地法律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通过香港的律师行或注册外地律师行,直接向香港受送达人进行文书的送达。同理,香港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内地的律师事务所及公证机构向内地的受送达人开展送达工作。这个机制将律师深度纳入到了送达体系当中,会大幅减少法院的流转层级,从而提高送达方面的效率和效果。
(四)优化公告机制,缩减时间成本。
(五)确认电子转递效力,打破物理空间限制。
(六)细化文书范围,使得指引更加清晰。
新《送达安排》第二条详尽列举了两地司法文书的适用范围。内地文书囊括了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乃至支付令等;香港文书则包括传票、状词、誓章、法庭命令等,并明确指出“司法文书样式以互换司法文书样本为准”,以此来消除两地由于法系不同所带来的理解偏差。
第七条为送达效率设定了硬性的指标:受委托方接收到委托书之后,最迟不得超过两个月去完成送达工作。并且不论文书当中的期限或者出庭日期是否届满,均须履行送达的义务,同时也会约束委托方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去提出相关的请求。
02新旧规则的直观对比
为了更清晰地展示进步,针对新旧安排核心要素的对比如下表:

面对跨境争议解决机制的这个重大利好,在两地有投资和业务布局的企业应当如何去运用新规,从而得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作为深耕商业诉讼与跨境执行的实务团队,在此提出以下的建议:
公告期从六个月骤降至六十日,叠加电子送达与律师直接送达的生效,这意味着原先可能会长达一年半载的管辖权与送达程序,现在有望在数周内得以完结。企业在进行诉讼策略和资金周转预案的制定工作时,应该去及时地调整时间表。维权周期的缩短直接等同于维权成本的降低,面对恶意拖延诉讼的债务人或者违约方,企业可以更加果断地去采取相关的法律行动。
鉴于新规明确了电子送达的合法性,企业在起草或者修订涉港商业合同、投融资协议时,应尽早地引入明确的送达条款。建议在合同当中清晰地约定双方用来接收司法文书的电子邮箱、传真或者即时通讯账号,并且注明该地址同样适用于后续争议解决当中的法院送达程序。前置的防范工作将在一旦爆发纠纷时为未雨绸缪者赢得宝贵的先手和时间。
新《送达安排》赋予了内地律所和香港律师行直接参与文书送达工作的权限,这是两地法律服务深度融合的信号。对于跨境商事案件而言,“打赢官司”仅仅只是第一步,“拿到真金白银”才是最终的目的。送达程序的提速,将会促使案件更快地进入到实质性的审理和强制执行阶段当中。北京恒都总所律师团队将会充分去运用新规红利,协同恒都香港分所,把诉讼阶段的送达优势直接转化为跨境财产保全和判决执行的效能,从而为客户提供从立案到回款的一站式闭环服务。
从耗时半年的被动等待,到六十日的高效响应;从封闭的法院间单线流转,到律所等专业力量的深度参与。新《送达安排》不仅彰显了两地去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更为粤港澳大湾区的商贸往来大幅减少了程序方面的障碍。
面对日益复杂的跨境商业环境,选择熟谙两地规则、具备强大执行力的法律伙伴是至关重要的。恒都律师团队将会密切跟进两地司法机构的实施细则出台工作,依托北京恒都的平台优势与专业积淀,护航客户的每一份商业利益,在跨境维权的“快车道”上稳健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