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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六一特辑 | 从妇女议事看基层治理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视角拓展

2026-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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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二章政治权利保障第十六条中专门对妇女议事制度作出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为参妇女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提供便利、创造条件。村、社区妇女组织可以建立健全妇女议事协商制度,组织妇女参与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有关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形成的意见和建议,由妇女组织提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研究处理,并及时公布研究处理结果。妇女议事是妇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路径之一,此条规定对于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人格权利乃至婚姻家庭权益保障都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本期结合此条陕西地区修法调研、妇女议事实务及妇女发展解读下基层治理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视角拓展。


一、妇女议事会概念及实务发展

妇女议事会是在基层党组织领导下,由妇联组织牵头,以村(社区)妇联执委为骨干,以普通妇女群众为主要议事群体的一种议事形式。妇女议事会通过组织妇女群众参与协商涉及本地区妇女切身利益的、村(社区)的大事实事等,引导和带动妇女群众依法合理表达诉求,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推动解决涉及妇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和实际困难。

2001年起,江苏省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便开始探索建立农村妇女议事制度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是妇女议事会的发源地,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2005年江苏省妇联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行妇女议事和妇联代言人制度的通知》,就妇女议事会的参与对象、议事的内容、规则和方式等问题做出了规定,在江苏全省全面推行妇女议事会。

源于乡土社会的妇女议事制度得到了全国妇联的肯定、支持和推广,2011年全国妇联下发《关于全面推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正式提出“大力推广妇女议事会、理事会等制度,组织妇女共同为农村和社区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献计出力”。

2015 年,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全国妇联印发《关于加强服务型基层妇联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均明确提及妇女议事。


二、陕西省妇女议事的开展与修法调研

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在2021年参与编写了《妇女议事手册》,并同步开展妇女议事培训,推动全省妇女议事会的设立和开展。

2023年在《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修法调研之际,笔者在参与过程中了解到全省已有过半地区设立了妇女议事会,同时,基层反馈妇女议事需加强法律支持及宣传推广。

同期,笔者在参与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及爱心妈妈等公益项目中了解到,妇女通过妇女议事、基层网格化治理等工作中发挥的作用不仅在于显性问题治理,还能同步推动男女平等、家庭经营与建设等相关理念和法律常识的普及与公共认知,在此基础上,《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妇女议事、参与村规民约、居民公约以及有关妇女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有了实务数据和理论依据支持。可以说,《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是陕西省妇联基于陕西地区基层妇女参与基层民主管理的实务现状相关因素所做修法调研后得出的修法意见。


三、妇女议事的实务意义

(一)进一步贯彻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

陕西省自1996年《妇女发展规化》实施至今,妇女决策、管理的数据在稳步提升,《陕西省妇女发展规划(2011-2020年)》终期统计监测报告显示,2018年召开的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女代表占比24.9%,女政协委员占比20.4%,均是历届女性占比最高,2020年居委会成员中女性占比为52.1%,比2010年提高2.5个百分点,村委会成员中女性比例为24.2%,比2010年提高2.8个百分点。在修法调研中,不少女村长、女镇长反馈得益于《妇女发展规化》所列的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的目标,自己获得了向前一步的机会,走上基层治理的领导岗位。陕西省妇女的往期发展数据显示,妇女参与基层治理是有效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一种路径,妇女议事是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地方立法明确妇女议事的法律地位,有助于进一步推动陕西地区的性别平等工作。


(二)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律常识融入基层治理日常

《妇女权益保障法》、《反家庭暴力法》、《民法典》等妇女权益保障相关的法律法规基层治理中面临法律普及不足、法律理解差异、法律执行困难等现实障碍,陕西省妇联近年来通过送法到基层公益项目围绕妇女维权、妇女议事等相关问题每年开展近百场培训,在项目开展过程中会随机就培训专场相关问题进行实调研,部分妇联干部反馈,通过妇女议事,一则可加强村委会、居委会妇联干部对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二则可以强化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联合行动中与职能部门的沟通与履职协调的专业性。结合陕西的实务现状来看,妇女议事的法律地位明确后,除了进一步推动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外,还可以通过妇女干部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运用带动所在部门及领域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的落实与执行,换言之,通过妇女参与基层治理,推动基层治理各部门强化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学习与认识,从而,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融入基层治理日常,形成尊重妇女、关爱儿童的社会风气。


(三)引领家庭家教家风建设

习总书记要求“注重发挥妇女在社会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独特作用,发挥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的独特作用”。借助妇女议事,妇女在参与村民自治、居民自治、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婚姻家事纠纷调处等活动中可以充分发挥独特作用,引导所在村、社区对于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和学习,普及家庭教育与经营、邻里相处、公共习俗、社会规范相关常识,以家庭美德、良好家风助力基层共识和公共规范的形成。

四、妇女议事与基层治理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视角拓展

在笔者看来,妇女议事会是陕西地区将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的“实践探索”确认为“法定权利”,不仅能有效激活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的积极性,更可以在基层矛盾化解、家庭文明建设、性别平等促进等多个维度发挥妇女的积极作用,还可以有效拓展基层治理中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视角,至少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展开:


(一)提升党政机关及职能部门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意识和履职积极性

妇女议事会目前在村/居委会开展的议事主题主要围绕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的民生事项展开,包括婚姻家庭矛盾调解、邻里纠纷化解等,可以视为妇联的基层代言人,在上传下达过程中一方面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的基层事务和需求反馈至上级妇联组织,另一方面通过议事、培训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传递至所在村/社区,由此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理念和法律常识融入公共认识。

从另一个维度来看,妇女议事会可以是党政机关察觉基层现状和需求的一种渠道,近年来,笔者参与到的陕西省法律工作者主导的反家暴联动工作机制建设、爱心妈妈等相关公益项目调研数据显示,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的工作在基层治理中存在多轨并行、专职人员身兼数任的情况,比如2025年结项的“爱心妈妈”项目调研问卷中针对担任“爱心妈妈”的党政干部的工作体验的问答中有位干部的回答是“爱心妈妈工作让我对一线需求及现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后续工作布局中会更注意基层的实际情况和具体困难”,妇女议事既是妇女发展自上而下的政策布局,也是陕西基层妇女发展自下向上的实践探索反馈。在上下联动过程中,参与的妇联干部及妇女干部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议题带回至所在机关、部门,以自身行动和认识带动所在部门对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工作意识和履职积极性。


(二)推动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联动工作机制的落实与细化

就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相关的联动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各类联合发文、联席会议、联合行动等,各类联动工作最终的落脚点在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的落实及困境妇女儿童救助保护的个案处置上,2024年至2025年笔者在参与的反家暴联动工作公益项目开展及相关实务调研中发现,对于困境妇女儿童救助保护的个案处置一是有赖于职能部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认识上,二是取决于个案处置工作人员的经验及认知,这两点上有个共同问题是性别意识,职能部门的性别结构及工作人员的性别认知都会直观呈现在个案处置中,以反家暴为例,当公安民警是以男性为主时,离婚可能会是处置家暴个案警情的前置问题,但当处置工作中有一定数量的女性代表时”家暴违法,不许打人”才是前置问题。陕西省将妇女议事会列入地方立法的一大功能在于借此推动基层治理部门中的性别平等工作,从性别结构平等推动性别意识及认识的提升,从而提升职能部门对于妇女儿童权益保障工作的理念认知,换言之,当职能部门里的工作人员能够将人的经验及妇女儿童的权益体验融入到工作日常时,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联动工作的落地才会有切实的抓手与助力。


(三)从个案救助与保护探索妇女儿童发展环境建设

困境妇女儿童救助与保护归根结底是为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的生存环境和发展空间,此点除了推动现有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外,更重的一点在于社会共识的构建,需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普及到倡导性条款的共同承认与执行,以受暴妇女的救助为例,一则是需要推动《反家庭暴力法》对于家暴受害者帮助及个案处理的落实,如家暴庇护所的设置与运行,二则是需要需要为受害者脱离施暴环境提供社会支持,包括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落实与执行,受害者的家庭权益及财产权益的保障等,这些都有赖于社会各界对家暴违法性及危害性的共同承认,对受害者法律保障乃至邻里帮助支持的共同执行。再以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适用为例,对于困境未成年人既要落实临时困境的救助也要考虑长期发展的保护,在面对家庭监护不足、不当甚至不法的个案困境儿童,她(他)所处的社会环境的友好与支持可能比单一法律帮助要更为切实、有效。因此,妇女议事会既是妇女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一种路径,更是将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生活经验和人的体验转化为法律意志乃至当代社会共识的一种方式。


五、结语

最后,笔者在参与陕西省地方修法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公益项目实践中见到了妇女参与基层治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从妇女儿童发展视角来看,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的落实与执行是有益于当下社会共识及文明底线的构建的,笔者期待借助妇女议事会了解更多陕西妇女发展及基层治理的实践经验和政策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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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婧律师,陕西省女法律工作者协会家庭建设专委会主任,自2015年起专注家事法律服务,在个案代理过程中注重以对方对话形式开展工作,通过对话梳理个案家庭情境及当事人处境,从家庭教育视角出发引导当事人在个案处置中行实现个人成长、关系平衡和家庭有序传承,多数案件以调解结案,持续追踪服务数年。

在公益服务层面,为各级妇联、社会组织编写了反家暴手册、民法典家事普法手册、基层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手册等普法手册。同时,以修法调研专家组成员身份为《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等地方修法撰写修法调研报告,为妇联口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撰写妇女儿童权益保障类的《在家事审判中全面开展家事调查》、《家事审判中落实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八条建议》等提案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