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恒都涉外丨跨境法眼:Cross-Border Insights(1)——跨法域在线调解

2026-07-24
浏览量
11

恒都涉外长.jpg

引言

笔者作为多家人民调解和商事调解组织的调解员,曾参与主持过多起在线民商事案件调解。但近期这起金融消费领域的纠纷,却与以往不同。调解程序启动前,当事双方已多轮沟通,几乎敲定具体方案,故在线调解顺畅推进。然而在程序中,笔者通过视频注意到其中一位当事人异常疲倦,经询问得知其正在欧盟某国出差,时差十余小时,系在睡梦中被叫醒参加调解。这一偶然介入的涉外因素,引发了笔者对程序合规性的思考:已进行的调解程序是否需要修正?


一、在线调解的法律属性

在线调解是一种便捷、高效的在线解决纠纷方式。中国境内主要通过官方的“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以及各级法院的微信小程序(如“上海法院12368微调解”、各类在线争议解决平台)和“全国劳动人事争议在线调解服务平台” 办理,足不出户即可完成调解申请、提交证据及参与音视频沟通。

目前,在线调解支持民事、行政、劳动争议等多种纠纷类型。调解成功后,双方可在调解员的协助下在线签署协议;且该协议具备法律效力,如遇一方不履行,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出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司法确认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 年修正)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因此,本案已经不属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属于跨法域在线调解。

二、跨法域在线调解

近年兴起在线诉讼、调解方式,可以在技术上消弭地理空间,但主权依然割裂在司法管辖区之内。即只能在同一个司法管辖区内解决地理空间问题,并不能解决跨司法管辖区的地理空间问题。因此,在线调解只是地理空间跨越,不是司法管辖区跨越。

从法律程序和主权原则来看,主要涉及两个层面的冲突:司法主权与域外调查取证(或法律活动)的冲突。许多国家将本国领土内的任何司法或准司法活动(包括调解、作证、庭审)视为国家主权的体现。如果一个身处A国的当事人通过网络直接参与B国的司法或官方调解程序,在A国法律看来,这可能被定性为“B国在A国领土内行使司法管辖权”或“非法开展域外法律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外国司法机关若未通过外交途径或司法协助条约,直接在中国境内对当事人进行视频开庭或取证,是被严格禁止的。同理,其他国家(如欧洲部分大陆法系国家)对此也有极其严苛的主权保护限制。

三、在线调解协议的效力与司法确认风险

本案原本是一起简单地国内民商事纠纷,但现在偶然介入了涉外因素,不得不考虑法律程序问题。如果程序不合规,日后这起调解成功案件可能被撤销掉,或者被不予司法确认。

根据中国《人民调解法》,调解协议书本身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如果当事人事后反悔,或者在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时,发现了当时的IP地址、签章轨迹或音视频记录显示当事人身处境外,进而以“程序违法”、“损害他国司法主权”或“违反调解组织章程或法定程序”为由抗辩,法院在审查时确实会面临尴尬的法律空白,存在被拒绝确认或撤销的风险。

但也有观点认为:不必理会这种偶然因素,身处境外当事方本人从头到尾全程参与,实质正义已经达成。双方是在自愿、平等的原则下达成了实质性的和解方案,调解并未剥夺任何一方的实体权利;实现诉累最小化。如果当场叫停调解程序 ,不仅可能导致这起本来可以圆满解决的纠纷因时间拖延而产生变数,还会给原本就没有对抗意图的双方增加巨大的涉外公证、认证或法律协助成本。

但从严格的程序正义和合规风险来看,这种“不必理会”的做法确实存在后患:一旦日后履行过程中发生利益冲突,一方完全可以调取这些调解记录来质疑调解的程序合法性。

四、解决思路

为规避上述严格的程序正义和合规风险,有如下几种解决思路可以尝试试用:

(一)待境外当事方回国入境后,再重新进行调解程序。这是最简单的方式,完美剔除偶然介入的涉外因素,但肯定会拖延时间,导致可能会产生变数,增加诉累。

(二)该境外当事方出境前,在境内授权委托的具有调解权限的代理人,签署调解文件。增加“境内授权代理”作为安全垫,也能剔除偶然介入的涉外因素。此时,境外当事方虽然全程参与调解,但身份如同旁听人员,不是诉讼参与人。

(三)增加免责或确认声明。比如,“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均充分知悉并同意本次在线调解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程序规则。各方承诺其参与本次在线法律活动的行为及结果均视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地管辖区内发生,并自愿承担因自身地理位置跨区可能带来的法律风险,不得以此作为主张调解协议无效或撤销的理由。”这种做法,没有域外效力,不能对抗他国的主权管辖,只能降低当事人事后在境内反悔的可能性。

结论

在线诉讼解调把“物理世界”连成了一体,但“法律世界”依然关卡林立。这起调解案件展现了数字时代法律程序严重滞后于技术发展的现状。但这种现状的解决,需要的是多司法管辖区之间的协调立法。


企业微信截图_178485521288.png

王遵义律师,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从事法律工作20年。具有法律职业资格、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中级)、证券从业资格、期货从业资格、基金从业资格。曾任职基层人民法院、融资租赁企业法务合规负责人。上海市律师协会非银行金融专业委员会委员;国际律师协会(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个人会员(Individual Membership);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上海市融资租赁行业协会人民解调委员会调解员、上海市商业保理同业公会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同商事调解中心调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