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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笔到期债券,既不全额兑付,也不宣布违约,而是先付四成、剩下六成展期一年——这种“部分兑付”安排,正在从个案处置走向常态化。2026年7月7日,万科发布公告,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对其2023年7月发行的20亿元中期票据“23万科MTN004”于到期日兑付本金的40%,剩余60%本金展期一年至2027年7月7日。公开报道显示,2026年以来,万科已有多只公开债券按类似模式完成展期。(来源:财联社《万科:对23万科MTN004到期日兑付本金的40% 剩余60%本金展期一年》)
01律师怎么看:展期不等于违约,但风险并未随表决结束
持有人会议一张表决票,改变的究竟是“兑付时间”还是“权利本身”?这是所有持有人最关心的问题。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黄志文律师进行了分析。
第一,程序合法有效的展期决议,原则上不构成违约。
黄志文律师指出,只要“23万科MTN004”本次持有人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经其审议通过的兑付展期安排,本质上属于发行人与持有人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约定,符合《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的规定,不构成发行人对持有人的违约事件。
本次特别议案亦明确约定兑付展期等调整“不触发发行人对本期中期票据违约,不触发本期中期票据相关违约责任”,故一般不会构成违约,也不会触发交叉违约条款。
第二,“展期不违约”并非没有例外,两类风险值得警惕。
黄志文律师提示,司法实践中,若展期议案仅提及展期安排而未明确“展期不构成违约”,仍存在被认定为违约进而触发交叉违约条款的风险。此外,即便展期本身不构成违约,展期可能引发发行人或债券信用评级下调等负面情形,进而可能构成募集说明书约定的其他违约事件,间接触发交叉违约。
第三,投反对票或未参会的持有人,同样受决议约束。
黄志文律师分析,合法有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对本期中期票据全体持有人——包括未出席会议、投反对票、放弃表决权以及在决议通过后受让债券的持有人——均具有同等效力和约束力,异议持有人不能要求按原期限兑付。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第十五条对此有明确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本次持有人会议决议公告,出席及同意票均占总表决权数额的100%,不存在未出席、反对或弃权情形。
第四,“部分兑付”优于“整体展期”,但不能替代独立判断。
黄志文律师认为,相比此前部分房企“整体展期”的方案,“到期兑付40%+展期60%”让持有人能立即收回部分资金、避免全部资金悬置,对持有人相对有利。
但部分兑付也可能让持有人乐观认为“发行人仍具备偿债能力”,从而延缓对其真实偿债能力的判断,盲目同意展期,错过尽早维权的最佳时机。
若2027年展期到期仍无法兑付,根据“23万科MTN004”募集说明书的约定,持有人有权直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仲裁,仲裁时效自展期到期日次日起算三年,而非自原到期日起算;实践中也可由受托管理人以自己名义代表持有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受托管理人怠于履职的,持有人亦可自行主张权利。
02从持有人到发行人,各方该把功课做在哪里
“部分兑付”模式把一次性兑付难题拆成了“当下”和“一年后”两道考题,不同立场的市场主体,答题思路并不相同。
1.如果你是债券持有人:表决前审条款,展期内盯信用。
黄志文律师建议,机构投资者在表决前应仔细审查议案文本,重点确认是否明确写入“展期不构成违约、不触发违约责任”的表述,并同步评估展期对自身所持其他债券交叉违约条款的影响;展期期间应持续跟踪发行人经营状况、评级变动和增信措施落实情况,不能因收回40%本金就放松判断。
仲裁时效自展期到期日次日起算三年,应尽早纳入台账管理,避免时效风险。
通过资管产品间接持有债券的个人投资者,则应关注产品管理人是否依法代表产品参与表决和维权。
2.如果你是发行人及房企:程序合规是展期方案的生命线。
黄志文律师提示,发行人应确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通知、表决程序严格符合募集说明书和交易商协会《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会议规程》的要求,并在议案中明确展期安排不构成违约;同时应评估展期对评级、其他存续债券交叉违约条款的连锁影响,展期期间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为到期兑付预留可验证的资金安排和增信保障。
3.如果你是受托管理人与承销商:勤勉尽责贯穿展期全程。
黄志文律师提醒,受托管理人应依照持有人会议决议履行风险监测、信息披露和催收职责,在发行人兑付不能时及时代表持有人提起仲裁或诉讼,避免因怠于履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承销商则应持续关注发行人偿债能力变化,其尽职调查和信息披露核查责任并不因债券展期而终止。
03写在最后
“部分兑付”模式的常态化,折射出房地产市场风险化解思路的转变:从“刚性兑付”到“市场化协商”,从“一爆了之”到“以时间换空间”。持有人会议制度在其中扮演了关键角色——它让分散的持有人能够以集体表决的方式与发行人重新谈判合同条款,也让展期安排在法律上获得稳定预期。
但协商化解风险不等于风险已经消失:40%的即期兑付是诚意,60%的展期承诺仍需信用支撑。
对持有人而言,理性评估发行人的真实偿付能力、用足持有人会议和仲裁等制度工具,才是把“时间”真正变成“空间”的关键;对市场而言,一个程序透明、权责清晰、救济有效的债券违约处置机制,正是债券市场长期健康发展的制度底座。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八条 法律对仲裁时效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法〔2020〕185号)
15.债券持有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债券持有人会议根据债券募集文件规定的决议范围、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所作出的决议,除非存在法定无效事由,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除本纪要第5条、第6条和第16条规定的事项外,对全体债券持有人具有约束力。
债券持有人会议表决过程中,发行人及其关联方,以及对决议事项存在利益冲突的债券持有人应当回避表决。
21.发行人的违约责任范围。债券发行人未能如约偿付债券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的,债券持有人请求发行人支付当期利息或者到期本息,并支付逾期利息、违约金、实现债权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债券持有人以发行人出现债券募集文件约定的违约情形为由,要求发行人提前还本付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量债券募集文件关于预期违约、交叉违约等的具体约定以及发生事件的具体情形予以判断。

黄志文律师,硕士研究生学历,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学士,具有10多年法律服务经验,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银行与金融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入选国际知名法律评级机构LegalOne“2024年度中国区LegalOne实力新锐(Stellar Novo)30强”律师榜单。
黄律师具有丰富的诉讼和非诉业务经验,擅长办理民商事诉讼仲裁、刑事辩护、投融资并购、资本市场及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善于从诉讼和非诉综合视角为客户提供系统性解决方案,在为客户防控法律风险的同时为客户创造更大的价值,深受律师同行和客户的认可与好评。
黄律师部分代表性案例:“代理某资产管理公司与某集团公司、某股份公司等公司债券交易纠纷案件(标的额8亿元,入选LegalOne年度交易案例及优秀案例)”,“代理某股份公司执行某集团公司等公司强制执行案件(标的额10亿余元)”,“为某央企下属知名基金公司投资某领先科技公司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标的企业行业领先,投前估值数十亿元,入选LegalOne优秀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