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前言 -
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逐渐增强,专利诉讼的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提升,法律共同体在面对专利诉讼时的标准流程日臻完善。今天的这篇文章,我们将从一个常见场景的再审策略出发,来探讨如何利用现有技术抗辩来争取执行回转。
原审判决生效后,侵权方收到了专利无效的决定,应该怎么办?
- 探讨 -
一、原审判决生效后的两种情形
侵权诉讼原审判决生效后,此时专利被宣告无效,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生效判决尚未执行,另一种是生效判决已经执行。
对于尚未执行的生效判决,此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可用专利无效为理由提起再审,如果无效决定尚未生效,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再审审查,并中止原判决、调解书的执行;如果无效决定已经生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且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对于已经执行的生效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专利无效前已经执行的判决不具有追溯力。据此,已经执行的生效判决,侵权诉讼败诉方往往只能通过再审改变案件最终定性,但却不能申请执行回转。
二、生效判决已执行,可尝试利用现有技术抗辩争取执行回转
面对已经执行的生效判决情形,难道就真的无计可施么?
其实不然。如果无效决定的理由是依据单篇证据做出的,败诉方可以尝试以此证据做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并结合专利被无效的理由提起再审,在保证改变案件定性的基础上,尝试通过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推翻生效判决,争取执行回转。不过,采取这种做法时还应该具备以下3个条件:
1. 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应该在原审中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知民申1号的裁定中认为:如允许被诉侵权人在再审审查程序中提出在原审程序中未主张的现有技术抗辩理由及其证据,将造成对权利人的诉讼突袭,严重损害了程序正义的要求。据此,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应该在原审中提出。
2. 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应该在原审中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最高法民申604号的裁定中认为:无限制地提出新的现有技术抗辩不仅对专利权人显失公平,且构成诉讼突击,将架空原审的诉讼程序。据此,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应该在原审中提出。
3. 现有技术抗辩的证据应当是单篇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提字第87号的裁定中认为:被诉特征d与现有技术公开的相应技术特征无实质性差异。原审判决关于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特征d的认定错误。据此,现有技术抗辩通常是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的“涉案专利与在先公开的现有技术方案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来判断,类似于新颖性原则或者说是比新颖性原则稍微宽松的单独比对原则。
- 结语 -
由此可见,专利诉讼通常都伴随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有时甚至会面临侵权诉讼原审判决生效后专利才被宣告无效的情形。此时,应该根据原审生效判决是否执行、无效决定是否生效来制定具体的再审策略,如果符合上述现有技术抗辩情形,还可以尝试以现有技术抗辩的理由推翻生效判决,争取执行回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