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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和启示

2021-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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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2019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围绕“商业秘密”的条款进行了第二次修订。2020年以来,以《民法典》为基础,我国围绕商业秘密保护出台了多部指导意见,修订了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释放出积极保护商业秘密的法治信号。

近两年来,随着企业越来越重视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相关案件的数量开始呈现上升趋势。但其相关规定的抽象性、权利范围的界定问题,以及在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举证责任、推定不正当手段等难点问题仍需实践和解决。

为了加深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认识,本文以客户名单的认定为切入点,介绍了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的基本构成要件、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标准以及企业在保护客户名单时的注意事项。

- 探讨 -

一、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

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是企业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该类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1】,具有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商业秘密受到保护的原因在于其极高的价值性,持有商业秘密的人在竞争中享有得天独厚的市场竞争优势。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将获得的信息进行保密和垄断,成为企业独特且具有价值的资源。

二、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依据

01

- 客户名单内容的深度性 -

客户名单作为企业赖以生存的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即可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客户名称、联系方式、地址等可以在公共领域获得的信息一般不构成商业秘密。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为体现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意向、交易内容等能够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2】,其本质是商业秘密权利人对交易客户信息的深度了解。客户名单中的客户信息模糊不清,缺乏明确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也缺乏经营习惯、合作意向等深度信息的,不构成商业秘密【3】。仅有《战略合作协议》没有后续的正式合作的、在合作磋商阶段所获取的合作客户信息,由于具有不确定性尚不足以体现其信息价值,故不属于商业秘密【4】。通过一次交易而掌握的项目信息,虽然具有非公知性,但享有该信息的客户未能提交证据证明项目之基本信息在完工之后仍具有价值的,尚不构成商业秘密【5】。客户信息的深度性与其价值性密切相关。

02

- 特定客户的交易稳定性 -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包括具有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合作客户。“长期合作的老客户”是企业不断发展、创造价值的重要资源。如果商业秘密的权利人能够提供客户的产品名称、数量、金额、单价以及客户名称、联系人等多笔客户名单,甚至是大量的业务往来,可以证明双方建立了稳定的交易关系【6】。

需要强调的是,客户名单数量的多少不是判断其是否构成商业秘密的必要考量因素。相对于数量众多的客户名册,单一的客户名单也可能作为商业秘密受到保护。如果单一的客户名单是权利人在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中逐渐积累的关于客户合作的信息,包含客户具体需求、特殊的经营规律和习惯、交易倾向、以及相关负责人的联系方式、日常沟通习惯等从公开渠道中难以获得的信息,该信息就具有非公知性【7】。若该信息同时具备保密性和价值性,那该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特定客户的交易稳定性本质是对客户深度信息的了解。

03

- 建立客户名单所付出的代价 -

客户名单是权利人与客户长期的交往、接洽中,对现有客户或目标客户的联系方式、经营规律、交易意向等从公开渠道中难以获得的信息进行采集、筛选、整理并记录所获取的智力性成果。以此形成了可以满足权利人合作需求的特定客户群,并且使权利人在所处行业内形成区别于他人的竞争优势。法律保护权利人为建立客户名单所付出的创造性劳动和其他成本,该创造性的付出产生了有价值的信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保护。

04

- 保密性 -

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信息具有保密性。权利人应当对客户名单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以保证在正常情况下,客户名单不会被轻易披露。否则,法律推定权利人没有保护商业秘密的主观意愿,怠于行使权利。

保密措施的审查和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因素:

1.有效性:权利人所采取的保密措施应有效保障在正常情况下涉密信息难以被接触、披露。

2.可识别性:明确具体涉密信息的保护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特定人员告知信息内容和保密标准。可识别性需要足以使相关人员能够意识到该信息是需要保密的信息。

3.适当性:需要采取何种程度的保密措施要与商业秘密的特性、载体、商业价值等相适应。保密措施达到保密要求即可,并非要求保密措施做到万无一失,具体情况具体判断。企业可以根据信息载体的不同,标注保密标志、加锁防范或者采用密码代码等【8】。  

实践中,企业常见的保密措施有签订保密协议或约定保密条款等方式。但是,对于劳动合同中订立的格式性保密条款,针对不特定人群制定的、保密信息的范围、概念过于笼统的,不能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与其信息商业价值相适应的保护措施【9】。因此,企业在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时,应明确约定客户名单为需要保密的信息,秘密信息的内容、范围、保密期限、违约责任等尽量约定明确。

三、企业保护客户名单注意留存证据

01

- 企业建立客户名单时的各项成本投入 -

企业建立深度的客户名单时,必然会投入一定成本。企业应注意如何留存证据。对于企业花费的精力,雇佣人力的成本,商业秘密逐渐形成而投入的时间成本等,都尽量留证存储。通过调研等其他途径获取的客户名单,要保存调研的设计方案和报告等。

02

- 保留往来交易凭证 -

企业要保存好客户间往来交易凭证,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往来邮件、聊天记录、付款凭证、发票及其他能证明双方合作的材料。如果交易凭证能达到一定的数量,对企业认定客户名单的交易稳定性将更有帮助。

03

- 使用电子管理软件或健全归档制度 -

现如今,很多企业越来越注重电子数据和信息的储存、整理和归档。企业可以自主开发或购买使用商务管理相关的软件,精确有效地记录商业秘密的形成,对企业秘密信息进行保护。同时,企业要建立良好的信息查询和归档制度,在商业秘密被侵害时,以便作出有效证明。

04

- 保密措施的留存记录 -

客户名单商业秘密的保护要防止保密措施流于形式。一方面预防商业秘密被泄露,另一方面,可以为后续权利人的维权提供有效证明。一些企业存在疏于管理,保密措施执行不到位的情形。这些不完善的举措是商业秘密保护的潜在隐患。一些企业对于保密措施的实施未留存证据会影响权利人保护其商业秘密。对涉案经营秘密采取保密措施主要体现在设定电脑开机密码又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侵权人在其公司使用的电脑设定有开机密码的,不能认定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10】。因此,企业应注意保全和提供证据证明其保密措施的实施。

- 结语 -

本文浅析了客户名单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认定标准以及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存证方式,以期为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提供启示和参考。


参考资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第九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

【3】(2016)最高法民申39号

【4】(2018)沪0115民初83290号

【5】(2019)粤03民终1461号

【6】(2019)沪0110民初1662号

【7】(2017)京73民终1776号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一条第三款

【9】(2016)粤20民终4221号

【10】(2016)粤20民终42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