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当AI开始以“伴侣”“朋友”“家人”的身份与人长期相处,法律需要回答的就不再只是“AI说了什么”。2026年4月10日,国家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公布《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6年7月15日起施行。这是我国首次针对人工智能“持续性情感互动”这一特定应用场景建立的专门监管框架。(来源: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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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部《办法》真正改变了什么?
《办法》的监管对象如何界定、合规义务有哪些增量,是企业最关心的问题。对此,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恒都特殊资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郭龙楠律师进行了分析。
第一,《办法》管的不是所有聊天机器人,而是“持续性情感互动”这一特定场景。
郭龙楠律师指出,《办法》第二条实际上设置了几个重要判断条件:使用人工智能技术、向境内公众提供服务、模拟自然人的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形成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等服务,只要不涉及持续性情感互动,就不适用《办法》。他更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一种“场景型、关系型人工智能服务”监管——监管标准从单纯识别技术类型,开始更多地识别产品功能、用户体验以及人机关系。
第二,合规审查正从“模型输出审查”深入到“产品设计目标审查”。
郭龙楠律师认为,企业不能只保证模型“不说违法的话”,还必须保证产品本身不以替代社会交往、控制用户心理、诱导沉迷依赖作为服务目标。《办法》同时禁止过度迎合用户、诱导情感依赖或者沉迷、损害用户真实人际关系,也禁止通过情感操纵诱导用户作出不合理决策。今后评估一款AI陪伴产品是否合规,不能只看关键词过滤库,还要看产品目标、推荐机制和付费设计。
第三,生命健康风险干预与未成年人保护已具有明确的义务属性。
郭龙楠律师分析,发现用户出现极端情绪的,应当生成安抚、鼓励寻求帮助等内容;发现用户正在遭受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明确表示实施自残、自杀等威胁生命健康行为的,应采取必要干预措施并及时联络监护人或者紧急联系人。《办法》还直接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服务。“自杀自伤识别”“重大财产风险识别”不再只是产品伦理倡议,而是明确的合规义务。
第四,违法成本不能只看《办法》自身的罚款额度。
郭龙楠律师提醒,《办法》自身规定的罚款最高为二十万元,但其第三十条明确,能够依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处理处罚的,应适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AI陪伴产品通常同时涉及《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规则,例如严重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罚款最高可达五千万元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的百分之五。
02
不同角色的合规重点
《办法》采取的是全生命周期管理,而非一次审批后永久有效。不同角色的应对重点并不相同。
1.对AI陪伴类产品企业而言,当务之急是把合规嵌入产品设计,而不是上线前补一份用户协议。
立项阶段先做适用性判断:产品是否存在固定人格、持续记忆、情感陪伴或者虚拟关系属性,不要仅因产品名称叫“助手”就认为可以排除监管。
在此基础上,企业还应对产品KPI、留存机制、角色设定、付费设计做一次“情感操纵审计”,避免把替代现实关系、强化排他性依赖设计成卖点;建立可运行的危机干预流程并进行压力测试;将虚拟伴侣、虚拟亲属等服务从未成年人产品范围中剔除;上线前完成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同步履行算法备案手续;留存红队测试、危机处置、整改等记录,形成持续合规档案。
2.对应用商店等应用程序分发平台而言,关键是把上架审核做实。
依据《办法》第二十五条,应用商店应当核验拟人化互动服务应用的安全评估、备案等情况,落实上架审核、日常管理、应急处置等安全管理责任;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应用,及时采取不予上架、警示、暂停服务或者下架等处置措施,并将核验与处置过程留痕。
3.对用户及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而言,可以主动用好规则赋予的工具。
注册时留意产品是否要求提供年龄、监护人或者紧急联系人信息;使用过程中关注AI身份提示和使用时长提醒;发现平台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伴侣类服务,或者AI以拟人化话术阻碍用户退出的,可以通过产品投诉入口或者网信部门举报渠道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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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在最后:技术越像人,越要守住人机边界
从算法推荐、深度合成、生成式人工智能到内容标识,我国此前的人工智能治理规则主要处理人与信息、人与工具的关系;而这部《办法》第一次集中回答了人与“拟人格主体”之间的关系问题。它确立的原则并不复杂:人工智能可以陪伴人,但不能以取代真实社会关系为目标;可以理解人的情绪,但不能利用人的脆弱性操纵人;可以增强服务体验,但不能通过制造依赖剥夺用户的自主性。
对企业而言,这类具体的规则也意味着更稳定的监管预期:合规路径越清晰,规范经营的企业越能获得公平的市场环境。未来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命题,或许会从“AI能不能做什么”,转向“AI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进入人的生活”。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人工智能拟人化互动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众提供模拟自然人人格特征、思维模式和沟通风格的持续性的情感互动服务(以下简称拟人化互动服务),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的情感互动服务包括通过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形式,提供的情感照护、陪伴、支持等互动服务。
提供智能客服、知识问答、工作助手、学习教育、科学研究等服务,不涉及持续性的情感互动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虚拟亲属、虚拟伴侣等虚拟亲密关系的服务;向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提供其他拟人化互动服务的,应当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同意。
第二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当开展安全评估,并向所在地省级网信部门提交评估报告,省级网信部门按程序与有关部门进行评估报告信息共享:
(一)上线拟人化互动服务,或者增设拟人化互动服务相关功能的;
(二)使用新技术、新应用,导致拟人化互动服务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注册用户100万以上或者月活跃用户10万以上的;
(四)存在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等安全风险的;
(五)国家网信部门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省级以上网信部门通知需要进行安全评估的,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开展安全评估。
第三十条 拟人化互动服务提供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网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网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等部门依据职责予以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提供相关服务,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涉及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对违法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用程序,责令暂停或者终止提供服务;拒不改正的,并处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以上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万元以下或者上一年度营业额百分之五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或者停业整顿、通报有关主管部门吊销相关业务许可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决定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担任相关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律师介绍

郭龙楠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恒都特殊资产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专业,拥有近10年法律工作经验。主要执业领域为新材料、新技术、新能源以及信息技术、传媒TMT行业,熟悉境内及境外公司治理、诉讼仲裁与业务合规,曾为互联网创业项目提供业务合规专项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