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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都快评丨半年查处知识产权相关案件31.7万件:数据背后,维权方与被诉方各自该看清什么

2026-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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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1.4万余件,在31.7万件的案件总量中只占约4%——这组数据的结构,比总量本身更值得细读。2026年7月21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布:2026年上半年,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执法等专项行动,各类专项行动共查处相关案件31.7万件,其中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1.4万余件,针对侵权假冒高发多发的重点实体市场开展执法行动约2.8万次。这组数据背后,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如何分工、被投诉商家有哪些法定抗辩空间,值得经营主体关注。(来源:市场监管总局官网《2026年上半年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权假冒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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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万件怎么读:从数据结构到维权路径






这组数据既反映执法重点,也包含维权与抗辩的实务线索。对此,天津市河西区及东丽区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恒都律师事务所总部党委委员、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资深律师井静娟律师进行了分析。




第一,商标、专利案件占比约4%,反映行政执法的重心所在。




井静娟律师指出,商标侵权、假冒专利案件在31.7万件中占比约为4%,市场监管执法的绝大多数案件集中在普通制假售假、伪劣商品、不正当竞争等侵害消费者权益的领域,知识产权执法是其中的专业化分支。




第二,知识产权执法内部以商标为主,专利案件体量偏小。




井静娟律师分析,商标依附商品流通,线上线下容易发现,行政查处对显性商标侵权震慑效果突出;而专利侵权技术门槛高、取证难度大,行政机关主动查处较少,大多依靠权利人主动投诉,复杂技术类纠纷更多依靠司法途径解决。




第三,行政查处与司法诉讼是并行双轨,可自由选择、衔接并用。




井静娟律师认为,行政查处速度快、成本低、取证由行政机关完成,适合批量清理线上线下假货,但不能直接判令赔偿,调解不成仍需起诉;民事诉讼能够实现经济索赔、确立权利边界,但周期长、成本高,举证责任在权利人。她建议:想快速清理渠道,优先行政投诉;想追究赔偿,启动民事诉讼;大案可先通过行政查处固定证据再行起诉;涉嫌构成犯罪的,由行政机关核查后移送公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接受行政处罚并不免除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被投诉不等于侵权成立,法定抗辩路径应当用足。 




井静娟律师强调,平台商家收到投诉后,第一步是核查投诉方的权利基础——商标是否有效、核定类别是否对应涉案商品、是否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再结合自己是生产商还是单纯销售商的身份,选择合法来源、自有权利、在先使用、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等抗辩路径,避免盲目申诉或贸然自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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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被起诉、求长远:三类经营者的应对清单






对身处流通环节的商家而言,更实际的问题是被投诉、被起诉时如何应对。结合井静娟律师的建议,三类立场可以各自对照。




1.被投诉平台商家:先核查权利基础,再选抗辩路径




申诉前先核验投诉方商标证是否有效、类别是否对应、有无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情形,并区分投诉类型与自身身份。零售卖家最常用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但证据链缺一不可:供货商营业执照、采购合同或订单、标注产品名称的正规发票、物流单据与沟通记录。井静娟律师提示,合法来源抗辩成立的效果是停止销售、免于赔偿,在平台申诉和后续诉讼中均有效。申诉材料应命名清晰、图文对应,不自认侵权、不随意承诺整改;申诉失败还可联系投诉方协商撤诉或申请平台二次复核。




2.遭遇批量维权起诉的中小商户:合法来源是最核心的防线




批量维权通常由维权方委托律所标准化取证、统一索赔。井静娟律师建议,收到律师函或起诉材料后不要消极回避——拒收传票可能被缺席判决,代价反而更高;应立即封存全部进货凭证,优先启用合法来源抗辩。同时核查原告权利瑕疵这一高频突破口:商标是否有效、有无撤三风险、原告有无真实使用证据、公证取证程序有无瑕疵、诉讼时效是否经过。如需和解,务必签署书面协议,约定撤诉和不再重复追责,防止二次起诉;同一区域多家商户被诉的,可以联合咨询律师、分摊成本、统一抗辩口径。




3.长期合规经营者:把功夫下在被投诉之前




日常合规是否到位,直接决定被诉时的抗辩空间。进货环节建立供应商白名单,拒绝来源不明的低价通货;上架前做简易商标检索,重点排查爆款和知名品牌;自有品牌及时注册商标,构建自身权利屏障;交易和进货凭证至少留存三年以上。井静娟律师认为,“进货索要发票、留存供应商信息”的习惯,正是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的前提。











03


写在最后






31.7万件案件背后,是一套分工明确的保护结构:行政执法负责快速清理流通市场的侵权假冒商品,司法裁判负责解决赔偿、厘清权利边界,两者各司其职又彼此衔接。值得注意的是,新修订的《商标法》已于2026年6月26日表决通过,将于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商标保护规则仍在持续细化。对经营者而言,合规的意义也在于此:一张规范的发票、一份完整的进货台账,平时是管理动作,被诉时就是合法来源抗辩能否成立的关键证据。


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案件请咨询专业律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9年修正,现行有效)


第六十条 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四条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九条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三维标志注册商标中含有的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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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静娟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恒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




井静娟律师,天津市河西区及东丽区知识产权专家库成员,北京化工大学研究生校外导师,恒都总部党委委员,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委员,2025年新则“律师新势力”,资深律师。


法学硕士学位,从事律师行业超过十年,代理非诉及诉讼案件几千件,多件案件被法院、检察院评为典型案例。井律师主要从事商标、著作权、域名等知识产权领域及民事侵权、不正当竞争、公司管理等相关法律服务,认定“郎”、“东鹏”、“晋工”、“爱慕”、“AIMER”、“爱慕 AIMER 及图”、“寒思”、“伊利”、“东古”、“金飞马”、“丁桂”等多枚商标为驰名商标,代理的多件再审案件被最高人民法院提审或改判,代理的抗诉案件被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典型案件进行宣传报道,为多家知名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领域的专项或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为其建立全面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品牌形象,提供版权、域名等相关服务,为客户谋求最大的商业利益并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提高企业知识产权方面的软实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