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恒都法研丨从"合规成本"到"核心竞争力":跨境上市企业ESG治理升级路径研究—以星宇股份校招劳资纠纷为例

2026-09-04
浏览量
128

恒都法研长(3).jpg



摘要

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星宇股份)作为德系车企核心车灯供应商,在港股IPO关键窗口期发生大规模校招应届生劝退事件,其特殊之处在于青年劳动者超越传统国内劳动仲裁的单一维权范式,依托港交所上市监管规则、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CSDDD)》、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及宝马、奔驰、大众等车企供应链合规准则,构建跨境多维制衡机制,倒逼企业整改用工乱象。本文以该案例为研究样本,在核验中国大陆、香港、欧盟现行有效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剖析跨境上市制造企业劳工合规的二元割裂风险,阐释ESG合规从"社会责任成本"转向上市公司核心经营资本的时代逻辑,揭示当代青年劳动者权利意识觉醒后的理性维权范式,并提出中国出海企业公司治理系统性升级路径。研究表明,劳工权益合规已成为跨境上市、嵌入全球供应链企业的刚性底线,唯有实现境内外合规标准统一、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才能适配全球监管新格局,真正实现高质量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跨境上市;ESG合规;供应链尽职调查;劳工权益;公司治理;青年劳动者维权






01


引言



我国制造业深度融入全球汽车产业链以来,赴港二次上市、对接欧盟市场成为龙头企业转型升级的重要路径。人力资源管理与劳工权益保障不再局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国内法框架,而是与港股上市资格、欧盟市场准入、德系车企供应链合作深度绑定。据公开报道,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宇股份")作为国内车灯龙头,长期为宝马、奔驰、大众提供核心零部件,2026年二度递交港股IPO申请期间,对入职仅1个月的数百名校招硕博应届生推出差异化处置方案:要么签署"个人原因离职"协议,仅获半个月工资补偿;要么企业强制将其调岗至生产流水线,薪资按一线操作工标准执行,该羞辱性调岗与批量劝退行为引发广泛社会争议。①


与传统劳资纠纷不同,本次涉事应届生群体展现出全新的维权特征。一方面,他们完整留存劳动合同、岗位offer、HR约谈录音等证据,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提起投诉;另一方面,精准锚定企业跨境经营的合规软肋,据分析借助港交所ESG信息披露规则、欧盟供应链监管规则及德系车企合规要求,形成立体化制衡机制,最终推动企业整改用工乱象。②


该事件的标志性价值,并非简单评判企业是否违反国内劳动法律条文,而是折射出中国传统制造企业粗放用工模式与全球ESG监管体系的结构性冲突。对于拟港股上市、深度嵌入欧盟供应链的企业而言,社会维度(S)的劳工权益合规,已经从可选择性的社会责任包装,转变为决定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合规底线。当代青年劳动者的规则意识、跨境维权能力的提升,正在重塑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逻辑,倒逼国内上市公司完成从"股东利益至上"到"多元利益相关者协同治理"的理念转型。本文结合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从案例合规特征、跨境风险传导机制、时代变迁下的劳资博弈、上市公司治理升级路径四个维度展开系统性研究。


①本文关于星宇股份校招劝退事件的基本事实,综合自《华夏时报》2026年8月相关报道及常州市人社局公开通报信息。


②本文关于学生跨境维权路径的分析基于公开报道及ESG监管规则推演并借助AI收集整理,具体维权细节待进一步披露。本文基于公开信息撰写,仅作法律交流与探讨,不代表本所对特定案件的法律意见,亦不构成对任何企业的商业诋毁。





02


案例合规特征核验:基于现行有效法规的新型劳资博弈




(一)国内劳动法规层面:企业用工操作的合规瑕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现行有效条款,试用期用工解除有着严格法定边界: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试用期中除劳动者存在第三十九条(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纪等)、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且解除时必须向劳动者说明理由;第三十六条规定协商解除劳动合同需双方自愿达成一致;第八十七条明确,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星宇股份在未充分协商、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前提下,以极低补偿胁迫应届生主动离职,同时实施惩罚性调岗,属于典型的用工操作不规范。即便企业后续通过协商方式解除部分劳动关系,其前期施压式劝退、羞辱性调岗的行为,也违背了劳动立法的公平原则,构成境内用工合规风险。但本次事件的核心突破点,在于劳动者并未止步于国内劳动仲裁,而是借助跨境监管规则放大企业违规成本。



(二)港交所上市规则层面:ESG披露的实质性合规约束

港交所现行《上市规则》附录C2《环境、社会与管治(ESG)报告守则》(B部分各层面自2022年起已对主板上市公司强制实施,2025年1月1日起D部分气候相关披露同步生效),对拟上市企业劳工权益披露作出刚性要求:层面B1"雇佣"强制披露薪酬解雇、招聘晋升、平等机会等政策,以及企业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关键绩效指标要求披露雇员流失比率、人员结构等数据;层面B4"劳工准则"要求企业建立反强迫劳动、反不当用工的管控机制;层面B5供应链管理要求企业识别供应商与人权劳工风险。


港交所IPO审核过程中,招股书披露的"以人为本、人才优先"的社会责任承诺,若与实际大规模群体性劝退、羞辱性调岗行为相悖,将直接触发上市审核问询,企业面临ESG评级下调、上市进程暂缓的风险。港交所实行"不遵守就解释"(comply or explain)的披露原则,重大劳工权益违规属于上市审核的实质性障碍,这成为应届生施压企业的核心制度抓手。





(三)欧盟与德国供应链法规层面:跨境合规的连带责任传导

欧盟《企业可持续尽职调查指令》(Directive (EU) 2024/1760,CSDDD):该指令2024年7月25日正式生效,2026年3月18日经《Omnibus I修订指令(EU)2026/470》优化后现行有效,其核心条款第8条规定,符合规模门槛的欧盟企业需对自身运营、子公司及全球供应链中的人权不利影响开展识别、预防与补救,若上游供应商存在用工侵权,欧盟企业需承担连带责任,最高可被处以全球营业额3%的罚款,违规企业可能面临欧盟市场准入限制。宝马、奔驰、大众均属于该指令约束的核心企业,其欧盟营业额与员工规模均达到指令适用门槛,必须对一级供应商的劳工合规开展穿透式尽调。


德国《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kSG)》:2023年1月1日生效,2024年1月1日起适用范围扩大至德国境内员工1000人以上的企业,该法要求德国企业建立供应链人权风险管控机制、设立申诉渠道,对上游供应商用工违规负有整改义务,违规企业最高可被处以全球营业额2%的罚款,同时丧失德国公共采购资格。德系车企在采购合同中,已将该法的合规要求全部转化为对中国供应商的约束条款。


星宇股份作为德系车企一级供应商,用工违规线索一旦被欧盟监管机构、车企合规部门查实,将直接触发订单终止、供应商评级下调、欧盟市场准入受限的严重后果,这也是本次学生维权能够快速撬动企业整改的关键法律基础。





(四)案例核心特征:维权边界的跨境延伸与企业合规二元割裂

传统劳资纠纷的解决路径局限于劳动监察、劳动仲裁、民事诉讼,劳动者议价能力受制于地方监管尺度;而本次应届生构建了"国内基础维权+港交所上市合规施压+欧盟供应链问责+德系车企商业约束"的立体化维权网络,将企业用工瑕疵转化为跨境经营的商业风险。与此同时,事件暴露了大量出海制造企业的共性问题:境内经营层面漠视劳工权益,对外为满足上市与供应商准入要求堆砌ESG合规材料,形成"境内粗放用工、境外合规包装"的治理裂痕。这种合规双标模式,在全球监管收紧的背景下必然爆发系统性风险。





03


时代变迁下的底层逻辑重构:

青年权利觉醒与上市公司合规边界拓展




(一)全球监管趋严:中国制造企业用工模式的系统性转型

过去三十年,我国制造业依托人口红利形成了灵活用工、试用期低成本裁员的行业路径依赖,国内劳动监管的容错空间相对较大,企业普遍将人力成本控制作为经营核心目标。但随着欧盟CSDDD指令、德国LkSG法案落地,港交所ESG披露规则持续升级,劳工合规不再是企业可选择的社会责任,而是维持海外订单、上市资格的生命线。


星宇股份的劳资冲突,本质是国内传统制造业用工逻辑与国际可持续发展规则的碰撞。ESG合规投入短期会增加管理成本,但长期能够稳定员工队伍、降低人才流失率、提升资本市场估值、增强海外订单获取能力,合规本身就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必须摒弃"降本优先、合规后置"的陈旧思维,将劳工权益保障纳入顶层战略设计。



(二)青年劳动者认知升级:从身份依附到契约平等的职场观念转变

当代高校毕业生群体的权利认知,与传统劳动者形成显著差异:其一,权利意识层面,青年群体较为系统地掌握《劳动合同法》所赋予的法定权利,能够识破企业"个人原因离职"规避经济补偿、胁迫调岗等套路,不再被动接受不合理的处置方案;其二,维权方式层面,应届生群体抱团留存完整证据链,分工对接国内监管、港交所、欧盟机构、车企客户,实现集体理性维权,避免个体维权势单力薄;其三,价值诉求层面,毕业生不仅追求薪资补偿,更重视就业承诺兑现、人格尊严保障、公平的职业发展环境,将劳动关系视为平等的民事契约合作,而非对企业的人身依附。


这种认知转变,倒逼企业重新定位人力资源管理的价值,员工不再是可随意替换的生产要素,而是企业长期发展的核心资产。



(三)上市公司合规风险外延:从财务合规到全维度ESG治理

长期以来,我国上市公司的合规重心集中在财务信息披露、税务内控等传统领域,劳工权益、人力资源管理被视为非核心行政事务。但港股IPO审核、国际ESG投资评级体系,已将劳资关系、员工权益纳入实质性审核指标,群体性劳动纠纷直接影响企业上市进程、品牌声誉与资本市场估值。


星宇股份事件证明,上市公司的合规风险已从后端财务领域,延伸至校招管理、试用期用工、薪酬体系、离职管理等人力资源全流程细节。企业治理结构必须作出适配调整,董事会层面设立ESG专项委员会,将劳工合规纳入管理层绩效考核,建立全流程风险预警机制,实现从被动应对处罚到主动合规治理的转型。






04


当代青年劳动者的理性维权范式:规则赋能下的权益保障路径




星宇股份应届生的维权实践,为高校毕业生、青年劳动者提供了可复制的合法维权范本,其核心逻辑是依托国内外现行有效法律法规,合法有序放大企业违规成本,实现劳资双方平等协商。


第一,筑牢国内法律证据基础。入职阶段留存校招offer、岗位说明书、劳动合同、薪酬约定文件;遭遇单方调岗、劝退、胁迫离职时,完整保存约谈录音、书面通知、聊天记录,审慎对待签署放弃自身合法权益的文件,优先向属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通过劳动仲裁主张违法解除的法定赔偿金,夯实维权的国内法律根基。


第二,精准识别跨境企业合规软肋。针对赴港上市企业,依据港交所《ESG报告守则》,向港交所上市监管部门提交信息披露违规举报,说明企业用工行为与招股书社会责任承诺不符;针对欧盟供应链配套企业,整理用工违规材料,向欧盟供应链监管机构、下游德系车企合规部门提交申诉,利用商业合作约束倒逼企业协商整改。


第三,坚持集体抱团维权。联合同批次遭遇不公待遇的劳动者,统一维权诉求、共享证据资源,避免企业逐个击破、分化瓦解,同时保持理性克制,通过法定渠道表达诉求,杜绝非理性维权行为。


第四,树立长期合规选择意识。青年劳动者可优先选择ESG评级良好、用工规范的企业就业,以市场选择倒逼企业完善用工体系,形成劳动者与企业双向促进的良性循环。






05


跨境上市制造企业公司治理升级的实现路径




(一)重构顶层治理架构,将ESG合规上升至董事会战略层面

出海制造企业应在董事会下设可持续发展(ESG)专门委员会,由独立董事牵头统筹劳工权益、供应链风控、环境合规等事务,将ESG指标纳入管理层绩效考核体系,改变人力资源合规由行政部门零散管理的局面。建立董事会定期审议劳工合规风险的工作机制,针对校招录用、试用期管理、批量调岗裁员等高频风险环节,制定标准化制度流程,杜绝管理层主观随意的用工决策。



(二)统一境内外用工合规标准,消除合规二元割裂

企业必须摒弃境内外合规双标的错误思路,将德系车企供应商行为准则、欧盟CSDDD指令、德国LkSG法案的用工要求,同步适配于国内生产基地的人力资源管理。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关于试用期解除、调岗协商、经济补偿的法定要求,杜绝羞辱性调岗、胁迫离职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的裁员协商机制;完善员工关怀、人才培养、职业发展体系,兑现校招招聘承诺,将员工权益保障融入企业文化建设,从根源上减少劳资纠纷的发生。



(三)建立供应链全流程尽职调查机制,前置合规风险防控

作为德系车企上游供应商,企业应主动开展内部用工合规自查,定期排查试用期用工、薪酬发放、社保缴纳、离职管理等环节的风险点;建立合规风险预警机制,针对群体性劳资纠纷、监管问询等突发事项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避免小风险演变为跨境合规危机。同时主动对接下游车企的ESG审计要求,主动披露用工合规信息,以透明化治理获取客户信任。



(四)锚定"合规即效益"理念,实现可持续高质量发展

ESG合规投入并非企业的发展负担,而是中国制造业参与全球竞争的核心软实力。规范的用工体系能够吸引高端人才、稳定员工队伍、提升生产效率;良好的ESG评级能够提升港股资本市场估值,增强海外订单获取能力,规避供应链合规处罚风险。企业应当实现劳工权益保障、企业经营效益、社会责任履行的协同平衡,在全球供应链体系中构建长期竞争优势。





06


结语




星宇股份校招应届生劳动争议事件,是中国企业跨境上市、全球供应链深度融合背景下的标志性样本。它清晰地展现出:当代青年劳动者在这一特定事件中不再是职场中的弱势被动方,他们熟练运用国内外现行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以理性的跨境博弈推动企业正视劳工权益的价值;同时也让出海制造企业深刻意识到,传统粗放式人力管理模式已无法适配全球ESG监管新格局,劳工合规已经成为企业生存发展的刚性底线。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公司治理的升级本质是价值理念的深层转型,从股东利益单边至上,转向兼顾员工、客户、社会等多元利益相关者的协同治理;对于青年劳动者而言,劳动权益的保障依托于法律规则的运用,而非情绪化对抗,平等互利的职场契约关系才是劳资双方的共赢基础。在全球ESG监管持续收紧的时代,合规终将成为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青年一代的权利觉醒,也将持续推动中国企业治理向着更加公平、规范、可持续的方向迈进,为中国制造业高质量出海注入持久的内生动力。






律师介绍






image.png

王丹丹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全国商事诉讼与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


王丹丹律师,先后毕业于吉林大学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获得国际商法硕士学位。担任中国法学会律师法学研究会第一届、第二届(现任)理事,北京市政府侨办律师团秘书长,京津冀协同发展法律问题研究会理事及数据资产、低空经济、涉外部主任,北京市律师协会第八届、第九届、第十届外事委员会委员,东城律协及朝阳律协纪处委委员,北京市首批涉外律师人才库律师。


王律师具有二十余年法律从业经验,在基础设施能源领域投资、创业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跨境投资并购、重组、发行境外债、低空经济、数据合规及数据资产化等领域具有丰富的法律服务经验。


王律师先后为中国大唐集团、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国黄金集团、中国中车、华电集团、中广核、中国国际航空、南方航空、东方航空、深圳航空、渣打银行、韩亚银行、高盛、中信证券、摩托罗拉(中国)等众多大型央企、跨国企业及金融机构提供法律服务。在重大争议解决方面,曾代理中国大唐集团水电项目纠纷、中国华电集团风电项目仲裁纠纷、中国黄金集团建设施工合同仲裁纠纷、韩亚银行信贷合同纠纷、中海油海洋软管国际辛迪加诉讼等重大案件,并为Baosheng Media Group在开曼公司清算之诉及美国纽约南区法院证券诉讼中担任中国区法律顾问。在跨境投资与项目融资方面,曾为中国大唐集团柬埔寨水电站及电网项目、中广核境外核电站设立项目、中国南车沙特高铁项目、上海电力印尼电网及水电站项目、中国国电巴基斯坦风电项目等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并参与了多项新能源领域重组及合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