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前言 -
专利的创造性是相对于现有技术而言的,相同或相近技术领域的技术方案容易在技术上相互关联,往往会面临相同或近似的技术问题,在克服现有技术的缺陷时经常会采用相同或近似的技术手段,因此在从大量现有技术中寻找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来评价专利的创造性时,会优先从与专利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入手;必要时,可以扩展到功能或用途类似的不同技术领域。
对于相同/相近领域的现有技术,如果技术手段在该现有技术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要求保护的专利所起的作用相同,则可以认为该现有技术给出了技术启示。相应地,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就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当检索到的现有技术与专利属于相隔较远的技术领域、甚至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时,是否给出了技术启示?下面通过几个案例,就不同的技术领域对技术启示的影响谈谈个人的理解。
- 探讨 -
【案例1】张某与C公司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C公司是名称为“摩擦辊以及使用它进行定向处理的液晶显示元件”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张某以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全部无效,并得到了国知局的支持。C公司认为对比文件2与涉案专利的用途差异较大,属于不同的技术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根据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辊的相关技术内容去寻找技术启示的动机。
- 法院认定 -
虽然涉案专利属于显示元件技术领域,但是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限定的内容来看,其所要保护的主题是摩擦辊,并不涉及液晶显示元件本身结构的改进,实质就是用于制造液晶显示元件的工具,因此就摩擦辊本身的结构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与摩擦辊相关的技术内容中去寻找技术启示。
- 案件启示 -
从上述案例1可以看出,在评价发明专利的创造性时,不仅可以引用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也可以采用其相近或者相关、甚至其他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
【案例2】洪某与王某实用新型专利无效纠纷案
对于实用新型专利而言,对其创造性高度的要求低于发明专利,具体体现在对现有技术领域和现有技术数量的引用上,关于现有技术的领域,一般着重于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对于其他领域的现有技术,只有在其给出了明确的启示的情况下,才可以考虑。下面,结合案例2进行说明。
- 基本案情 -
王某是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洪某向国知局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理由之一是涉案专利相对于证据1、证据4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并得到国知局的支持。专利权人认为证据4公开的“一种驾驶室内人机交互操作开关”与涉案专利调节手柄分属于不同应用领域和技术领域,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具备的知识和能力应仅限于其本身所属的技术领域,他能够获知的仅为本领域中的所有现有技术。
- 法院认定 -
从主题名称上看,涉案专利为“水阀调节手柄”,证据4为“驾驶室内人机交互操作开关”,二者虽然具有不同的应用环境,但是从功能上看,二者均为开关。在为解决增加手柄的重量以提高操作灵敏度这一技术问题的驱使下,涉案专利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有动机到与开关结构有关的现有技术中寻找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证据4所公开的配重块运用于证据1中以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故证据1和证据4存在结合的技术启示。
- 案件启示 -
从上述案例2可以看出,实用新型专利的判断也不局限于相同/相近的技术领域,还可以扩展到相关技术领域甚至相隔较远的技术领域。当然,需要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该不同领域的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手段在转用到专利所属的领域时,不能存在技术上的障碍,否则,会构成妨碍而不会让本领域技术人员产生这种改进动机。
那么,什么情况下,不同领域的现有技术不会给出结合启示呢?下面结合案例3进行说明。
【案例3】Y公司与Q公司发明专利无效纠纷案
- 基本案情 -
Q公司是名称为"钢筋砼用空心管及其制作方法、专用模具"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Y公司以涉案专利相对于附件2和附件3的结合不具有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26等专利权无效。
附件3与涉案专利、附件2相比,前者涉及的技术主题和技术领域为保温罩与保温管产品的制造,涉案专利及附件2涉及的技术主题和技术领域为建筑领域中预制板空心管的制造,二者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的技术领域,而是属于完全不同的技术领域。
- 法院认为 -
涉案专利权利要求26要求保护的是一种钢筋砼用空心管,附件2公开了一种组合式空心管构件,二者均为建筑用预制板中的空心管,为建筑领域的技术方案;附件3为一日本专利,其所属的技术领域为纤维增强塑料保温罩和保温管产品的制造。由于附件2与附件3的技术领域不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附件2、3结合起来得到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即使有结合动机,由于附件3公开的保温管接合处与权利要求26区别于附件2的"胶结接合缝"不同,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因此涉案专利相对于附件2、3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 案件启示 -
从上述案例3可以看出,技术领域的不同只是认定现有技术之间没有结合启示的原因之一,还需要判断该不同领域的现有技术的作用是否与专利相同,即是否以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相同或近似的技术效果。
- 结论 -
从上述案例1-3可以看出,专利与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或相近,并不对现有技术的选择构成绝对限制,如果现有技术应用于专利方案时不存在技术障碍,则二者在技术问题、功能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就可以引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以该现有技术为基础获得专利方案。
换句话说,即使专利与现有技术所属的技术领域不同,如果二者基于同样的工作原理、以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手段解决了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并产生了相同或近似的技术效果,则技术领域的不同并不会阻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专利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或功能而到相关技术领域去找到适合的现有技术。
参考资料:
【1】(2012)高行终字第835号行政判决书
【2】(2019)最高法知行终208号行政判决书
【3】(2015)高行知终字第2631号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