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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是否可以主张抵销,主要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9条中:“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被执行人请求抵销,请求抵销的债务符合下列情形的,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债务性质不得抵销的以外,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或者经申请执行人认可;(二)与被执行人所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以及《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7条:“……被执行人以债权消灭、丧失强制执行效力等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进行审查。除本规定第19条的情形外,被执行人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可以将抵销作为理由提出执行异议,而主张抵销的事由必须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事由,且该事由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的实体要件,还要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9条规定的程序要件。 但是,如何进行执行抵消、被执行人如何进行申请、何时申请、是否有期限要求、执行法院该如何审查等诸多实操中存在的适用性问题,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本文将对执行抵销中存在的上述相关问题予以探讨。 - 探讨 - 一、被执行人应如何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抵销? 执行抵销规定在《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中,但是该规定并未对执行抵销的申请程序作出专门且明确的规定,所以按照常理来说,执行抵销的申请更应当适用执行异议、执行复议的相关申请程序进行,因此,申请执行抵销应遵循以下规则: 第一,被执行人应提交书面的抵销申请,申请书应当与执行异议申请书内容一致,载明申请人、被申请人信息、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另外,被执行人还要注意申请期限,应在执行标的被执行终结前提出。 第二,执行法院收到被执行人的申请后,应当在3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如决定受理,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通知执行申请人及执行抵销申请人。如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条件,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通知补交材料。 二、被执行人主张执行抵销应当满足哪些条件? 主张抵销的事由必须是执行依据生效之后的事由,且该事由既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6条规定的实体要件,还要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9条规定的程序要件。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行使抵销权时,不能损害申请执行人和其它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情况下,在执行程序中非常容易涉及到案外人的权益,也即有多个债权人。为了保护多个债权人的平等受偿权,法律规定了多个债权人参与分配的制度。在参与分配制度之下,分配的财产也仅限于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所以某一被执行人行使抵销权是不会侵害其他债权人的实体利益的。但是,从代位执行制度来看,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抵销会侵害案外人的利益,因为债务人获得的财产也应该参与分配。因为在执行抵销中,债务人与债权人同等数额的债务被抵销,案外人的受偿权会受侵害,使案外人丧失了平等受偿的机会。 因此,被执行人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抵销既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还要具有目的的正当性。 三、执行法院应如何对执行抵销进行审查? 首先,关于审查主体。《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并未对执行抵销是由具体承办该执行案件的执行法官进行审查还是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作出规定。我们认为,由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更为妥当,理由有以下两点:第一,从立法逻辑上,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1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抵销按照执行异议的程序提出申请,依此审查主体也应当是合议庭。第二,为了保护涉案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了保证执行权力的正确实施,也应以合议庭的形式对执行抵销进行审查。 其次,关于审查内容。执行法院应对被执行人申请的方式、程序、事实和理由是否合法,也即被执行人是否符合法定抵销的情形进行审查。除此之外,还应审查被执行人申请执行抵销的目的是否合法,是否会损害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关于审查方式。在执行抵销中既要进行形式审查还要进行实质审查。所谓形式审查,是指在对执行抵销申请进行审查时要审查被执行人的主体资格、申请书是否符合规范性要求、申请书落款处是否有签字和盖章、是否提交了相应的证明材料、申请抵销的标的物是否符合抵销的要求。而对执行抵销进行实质审查,则是除进行形式审查外,还要对申请抵销标的物是否客观且真实存在、标的物的种类和品质是否可以抵销进行核实。 - 结语 - 《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9条确立了执行程序中申请抵销的审查标准,赋予了被执行人可以主张抵销的实体权利,对于被执行人提出债务抵销的异议主张,依法可以参照执行异议和复议审查程序进行。执行法院在对执行抵销申请进行审查时,不仅应当审查执行抵销的主张是否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19条规定的情形,还应当审查被执行人申请抵销的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