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洗钱罪一直被称为世界上最严重的犯罪之一。
根据联合国的估计,全球每年的非法洗钱数额约占全世界GDP总和的2%至5%,按照目前全世界GDP87.8万亿美元的总额计算,非法洗钱数额大约在1.7万亿美元至4.3万亿美元之间,并且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估计每年会以1000亿美元的数额递增。反洗钱工作可谓任重而道远。
- 前言 -
由于资本固有的流动性,以资金流动为表现形式的洗钱罪天然是一种国际性犯罪。除此之外,洗钱与上游犯罪有着紧密的联系。正是由于非法收益的产生才需要使非法收益合法化。《联合国维也纳公约》也明确指出,应剥夺罪犯从犯罪行为中获得的利益,从而消除对犯罪行为的主要刺激。上游的洗钱犯罪主要来自毒品和犯罪组织,如毒品犯罪和恐怖主义。此类犯罪通常需要详密的计划和大量参与者,在单一的国家或地区很难完成。目前,跨国洗钱行为依然是洗钱犯罪最主流的形式。因此,有效的反洗钱工作需要各国间的紧密合作和共同努力。
- 探讨 - 针对跨境洗钱而制定的反洗钱国际法律框架初步建立于19世纪80年代,主要指一系列旨在预防和控制日益增长的洗钱犯罪的法律法规和制度政策,框架内包含高度发达的法律和监管机构,同时也含有关于调查和制裁的明确规定,现如今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多层次的制度化体系。 目前主要由国家间合作机制和机构组成。中国作为国际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反洗钱国际法律框架的重要参与国和执行国。 代表性的反洗钱国际法律框架包括一系列有关洗钱的联合国公约(如《联合国维也纳公约》)以及来自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以下简称FATF)的《新40项建议》,这些公约和建议在全球范围内均已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成果。其中,FATF作为世界上最有影响力的反洗钱国际组织,为反洗钱工作制定了统一的标准,并监督其成员国的评估与执行。由于反洗钱工作成果显著,中国自2019年7月1日起已正式成为FATF的主席国。 除此之外,每个国家或机构制定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同样是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欧盟作为一个典型的跨地区组织,反洗钱法律框架包括著名的《斯特拉斯堡公约》以及《第四项洗钱指令》,它为欧盟乃至世界的反洗钱进程做出了巨大贡献。英国自1980年代以来颁布了一系列与反洗钱有关的重要法律和法令,代表性的法律包括2002年的《犯罪收益追缴法》(POCA)和2017年的《反洗钱法》。在反洗钱机制上,英国建立了以国内事务部宏观把控,国家犯罪情报局、金融监管局、海关、司法部多部协作的反洗钱工作机制。德国的反洗钱法律主要包括《德国刑法典》、《德国反洗钱法》以及《德国信贷机构法》,对反洗钱的监管职能作出了具体的划分。美国制定了以银行和现金管理法规为核心的反洗钱框架,并辅以反洗钱法律和披露法规,其中包括1970年的《银行保密法》(BSA)以及著名的《爱国者法案》,并建立了包括现金交易报告制度、保存交易记录制度、建立内控制度、职工反洗钱培训制度、保密制度、合作制度等在内的一系列反洗钱制度。近年来,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同样成果颇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及《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为基础的反洗钱法律框架已经建立,此框架业已成为反洗钱国际法律框架的重要组成部分。 反洗钱国际法律框架的重点在于严密的预防制度,主要涉及市场监督和报告义务的履行。当前,由于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已经确立,全球反洗钱法律框架预防制度的核心内容也被确定为客户尽职调查(CDD)。FATF在《新40项建议》中明确表示,鼓励政府和金融机构采用“了解您的客户”(KYC)和其他客户尽职调查做法,并监视和报告一切可疑的交易,其中包括超过特定阈值的所有现金交易。 目前,各国在预防制度下对反洗钱工作都制定了更加严格的要求。以英国为例,一般情况下,客户尽职调查不仅需要名义帐户持有人提供信息,还需要提供账户背后实际受益所有人的相关信息。我国对于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的要求更为严格,银行通常会严格进行客户身份识别,防范冒名开户的风险。同时,银行还建立了完整的重新识别台账。对于司法部门查询、冻结过的账户以及上级部门要求重新识别和重新尽职调查的客户,银行会建立一个完整,有序的新识别台账,以便日后提供资料线索和查询。 - 结语 - 近年来,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基本原则已成为国际共识。不断变化的国际反洗钱形势对现有的反洗钱国际法律框架提出了新的要求,也对各国的反洗钱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世界各国应当准确定位反洗钱工作,加强国际合作,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机制,增强洗钱风险防范能力,从而实现世界范围内金融秩序及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