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恒都观察丨2020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罚案例汇总分析

2021-02-23
浏览量
12580

2021年1月8日,证监会发布《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在私募行业引发轰动。这也是暨2014年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后,证监会首次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与私募基金行业相关的监管文件。因此,对新政发布之前的处罚案例进行总结回顾,可有助于更好领悟《若干规定》实施精神。

- 引言 -

2020年,中国证监会各地监管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针对私募基金管理人违规问题分别采取了出具警示函、责令改正、罚款、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等各项监管措施,在36个证监局里,共有22个在官方网站公布了私募管理人违规处罚信息,涉及117家私募管理人,具体如下:image.png

通过对上述117起处罚案例进行梳理,小编共计整理出5大类典型违规事项及1类管理人其他违规事项。接下来,小编将通过列举证监局2020年度典型处罚情形(已隐去敏感信息)的方式,对2020年度私募基金管理人处罚案例进行简要汇总和分析:

01

管理人未履行适当管理义务


(一)违规情形

1、未按照规定制定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公司适当性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未明确投资者分类、产品分级、适当性匹配的具体依据、方法、流程等。

2、未建立投资者评估数据库,未每半年开展一次适当性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

3、未妥善保管私募基金投资决策、交易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方面的相关档案材料。

4、未勤勉谨慎履行管理职责、未建立有效的基金投资风险防控机制。

5、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有效履行投资决策相关程序;未每年召开一次合伙人会议;未对所投目标公司持续监控,投后管理不到位。

6、未建立激励奖金递延发放机制。

7、未将风险告知警示过程配套留痕相关内容纳入公司制度中,且在实际执行中未按照公司制度要求对投资者进行审核。

8、管理人通过与其他公司签订委托基金管理协议,将基金实际募集、投资、管理和投资者维护工作交由其他公司从事,在开展基金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等过程中,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二)合规提示

各地证监局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监管是“实质监管”而非“形式监管”,不仅关注管理人是否建立起完整的适当性管理、奖金递延发放、自查、档案管理及投后管理等制度,更加关注管理人是否按照业已建立的各项内控制度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管理人义务,进行合规运作。

02

管理人信息更新不及时

(一)违规情形

1、 未按规定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更新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有关信息。

2、未向基金业协会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的财务报告。

3、未向基金业协会报送所管理私募基金有关投资运作情况。

4、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信息存在不真实情形。

5、未在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6、未向基金业协会更新基金的实缴规模和投资者数量变化情况。

(二)合规提示

1、2020年2月9日,中基协发布《关于加强私募基金信息报送自律管理与优化行业服务的通知》,对私募基金信息报送工作做出进一步要求,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报送信息:

(1)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AMBERS系统”)持续履行私募基金的信息报送义务;

(2)在AMBERS系统就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以及私募基金到期日变更等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并办理变更手续;

(3)按规定通过协会私募基金信息披露备份系统(“信披备份系统”)及时备份信息。

2、管理人未及时准确报送有关信息的,不仅面临地方证监局的各项处罚,还将面临协会采取的下述自律措施:

(1)列入信息报送异常机构在协会官网对外公示;

(2)暂停新设基金备案等手续,在办结信息核查事项后,方可恢复正常;

(3)针对重点管理人同步采取线下约谈、限期全面自查整改等措施;

(4)对发现管理人登记备案及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对管理人采取公开谴责、暂停受理基金备案、取消会员资格等措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采取公开谴责、取消从业资格等措施,并记入诚信档案。

03

管理人未按规定进行基金备案

(一)违规情形

1、在私募基金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尽职履行谨慎勤勉义务、基金产品募集完毕后未办理完成基金备案手续的情形。

2、正在运作中的基金产品应备案基金规模17,840万元,已备案基金规模4,040万元,其余13,800万元规模未及时履行基金产品备案手续。

(二)合规提示

证监会最新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规定“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募集完毕后的20个工作日内通过AMBERS系统申请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规定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与备案。

04

管理人募集行为不规范

(一)违规情形

1、在自行销售基金时,未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未要求投资者书面承诺符合合格投资者条件,也未制作风险揭示书由投资者签字确认。

2、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管理的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超过法律规定的特定数量。

3、存在保本保收益安排

(1)募集推介材料中存在与实际情况不符、向投资者就不确定事项提供确定性的判断或者告知可能使投资者误认为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的表述;

(2)在募集宣传过程中存在“基础收益有保障”等不恰当表述;

(3)与投资者签署《补充协议》约定预期收益率,并按照预期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4)私募基金存在向个别投资者支付固定利息的情况;

(5)管理人投资者提供由其他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为投资者投资本金和收益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管理人按照投资者不同的投资金额和投资期限,与投资者约定不同的年化收益率,并按照约定的年化收益率定期向投资者支付收益。

4、向投资者承诺使用公司自有资金垫付投资本金及预期收益。

5、未要求所有投资者提供必要的资产证明文件或收入证明文件,未合理审慎地审查投资者是否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标准。

6、未对产品进行风险评级,未将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与上述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进行匹配。

7、未按合同约定在初始募集期间落实投资冷静期要求和对投资者进行投资回访。

8、未对以合伙企业形式出资的投资者是否符合合格投资者的条件进行穿透核查。

9、在募集资金过程中,存在通过发放宣传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的情形,公司在部分基金产品推介材料中存在夸大宣传的情况,公司销售人员为投资者代持基金产品,且该投资者持有的基金份额不满100万元。

(二)合规提示

根据证监会私募新规有关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存在保本保收益的,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六个月内(即2021年7月7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内暂停新增私募基金募集和备案。

对于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公开募集、夸大片面宣传私募基金、未按照合同约定投向进行投资、宣传推介材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规情形的,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可以依照《私募办法》的规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市场禁入措施,实施行政处罚,并记入中国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05

管理人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活动

(一)违规情形

1、将部分管理人担任普通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出借给关联方使用。

2、未按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

3、未按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进行投资。

4、产品份额净值达到合同约定的止损线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平仓操作。

5、产品进入清算程序后,仍存在买入交易行为。

6、在基金财产中列支不应由基金产品承担的费用。

(二)合规提示

管理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与监管规则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审慎履行管理人职责,最大程度维护投资者利益,禁止侵占或通过其他手段变相侵占投资者利益,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原则切实履行受托管理职责。

06

管理人其他违规行为

1、公司存在不配合开展现场检查工作的情形。

2、在底层项目没有回款的情况下向投资者预分红。

3、在基金合同明确约定不允许赎回的情况下,仍为部分投资者办理提前赎回。

4、管理的私募基金未委托基金托管人托管,且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保障私募基金财产安全的制度措施和纠纷解决机制。

5、发行并管理投资基金在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期间,均存在总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超过200%的情形。

6、管理人员工持续违规推介销售非奔本公司发行的私募基金产品。

7、在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提交的申请成为基金业协会会员(观察会员)法律意见书中,关于实际控制人承诺函、实际控制人访谈等内容存在虚假。

- 结论 -

随着私募行业一系列监管政策文件逐步落地,特别是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的发布实施,私募行业监管力度不断加强,监管行为本身也愈加规范,私募行业大环境不断改善。但是,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工作是一项长期且艰巨的任务,各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监管要求,基于实质合规而非形式合规,审慎履行管理人合规义务,维护投资者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