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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王永阳律师、张强律师接受某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在案发时系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李某某涉嫌电信诈骗一案中,经过专业细致的辩护工作,成功说服侦查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依法作出终止侦查决定,不予追究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本案的成功办理,不仅有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也生动诠释了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理念与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原则。
2025年11月,被害人京某某(化名)向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报警,称被不法分子以赠送游戏免费皮肤为诱饵,拉入微信群刷活跃度,累计发送红包453笔,共计损失30000元。李某某因涉嫌诈骗罪被立案侦查。经查,李某某出生于2008年,案发时系未成年人。北京市某区法律援助中心依法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接受指派,由王永阳律师、张强律师担任李某某侦查阶段的辩护人。
其次,在客观方面,李某某的行为是否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修正)》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李某某在案中仅按照他人指示在指定微信上进行固定话术的文字聊天,未参与诈骗方案策划、被害人筛选、赃款分配等核心环节,也未从中获取任何非法利益。其行为模式属于被动执行,在案证据难以认定其与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的客观要素。
再次,本案严格贯彻了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保护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4修改)》第一百一十三条亦明确了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现有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李某某具有主观犯罪故意的情况下,办案机关综合考量其认知能力与生活阅历,坚持疑罪从无,依法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结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修正)》第一百八十六条关于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一百六十三条关于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的规定,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经审查,采纳了王永阳律师与张强律师的无罪辩护意见,认定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某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依法对李某某作出终止侦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并解除了相关强制措施。目前,李某某已随家人返回原籍,恢复正常生活与学习。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因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被卷入刑事案件的案例。网络犯罪往往具有链条化、分工细化的特点,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社会阅历浅、辨识能力弱,极易被不法分子蒙蔽。王永阳律师与张强律师在本案中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和高度的责任心,准确界定了未成年人的主观明知问题,成功避免了客观归罪。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始终致力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在未成年人刑事辩护领域,坚持将法理与情理相融合。本案的办理,不仅体现了我国刑事司法中疑罪从无的法治精神,也反映出法律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司法理念。同时,律师团队也借此案呼吁社会各界,家庭、学校与社会需形成合力,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与心理关注,提高其防范意识与辨别能力,从源头上防止未成年人被不法分子利用,共同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