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近日,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曹晶律师代理某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下称“客户”)应诉某外商独资财产保险公司提起的保险代理合同纠纷两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采纳我方核心代理意见,判决驳回外资财险公司两案全部诉讼请求。客户实现两案全胜,成功维护了保险代理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
01
案情介绍
本案中,客户是一家全国性保险代理公司,其与某外资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约定为该外资财险公司北京分公司在“北京”经营区域内代理销售多个保险产品,并收取佣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代理公司代理销售了大量外资财险公司的雇主责任险保单,投保人/被保险人均为住所地为北京的企业,但多家被保险人含有外地雇员,即部分雇员的工作地点在北京以外的区域。外资财险公司对保单中含有部分外地雇员的情况明知,并同意承保,但在两张保单出险后对被保险人(雇主单位)予以拒赔,理由是雇员工作地点超出承保区域“北京市”。在另案中,两家被保险人分别对外资财险公司提起诉讼,并最终获得保险金赔偿。
外资财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认为保险代理公司在代理销售雇主责任险过程中超越授权范围(北京市),且未向投保人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违反《保险代理合同》约定,应当向其赔偿其已支付给被保险人的保险金、在应诉被保险人起诉的案件中的维权成本、以及资金占用利息损失等。
02
代理过程及案件难点
接受委托后,曹晶律师迅速梳理大量保单投保过程中的相关文件、以及双方沟通记录,围绕《保险代理合同》的约定及雇主责任险保单的约定展开抗辩,重点论证“经营区域为北京”的含义,特别对于监管规定中关于保险公司“异地承保”、“统括保单”的要求、以及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等问题进行系统性分析,同时对含有和不含外地雇员的多张保单保费费率向法庭进行对比展示,认为保险代理公司在履约过程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03
判决结果及案件意义
最终,法院采纳我方全部观点,一审判决驳回外资财险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对方未再提起上诉。
本案对于保险代理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之间在代理合同项下的争议具有一定参考价值。实践中,保险代理公司与人寿保险公司之间关于人身保险退保后的佣金返还、保单继续率的计算方法等问题,发生争议较为常见,但保险代理公司与财产保险公司发生争议的并不多见,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在理赔后向保险代理公司“追偿”的情况更是非常少见。因此,该案判决体现了人民法院尊重保险代理合同及保险合同约定、维护代理协议履约安全的裁判思路,为保险代理法律关系的司法保护提供了有益参考。
律师介绍
曹晶

北京恒都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全国商事诉讼与仲裁专业委员会委员、全国涉外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曹晶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取得法律硕士和LL.M.学位,同时拥有中国律师资格和美国纽约州律师牌照,至今已有17年法律工作经验。
曹律师主要从事保险争议解决业务及各类疑难复杂的商事诉讼、仲裁业务,现任北京市律师协会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委员,对保险理赔、保险代位追偿、保险中介相关纠纷等的诉讼和仲裁案件具有丰富的经验。曹律师曾代理过大量保险争议解决案件,并为多家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提供过专项咨询意见,涉及的险种包括:企业财产一切险、营业中断险、建筑工程保险、货物运输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国内贸易信用保险、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安全生产责任险、承运人责任险、建设工程设计责任险、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还涉及再保险、共保摊赔等,涉及案件标的额数千万元。
曹律师服务过的保险客户包括:中国人保、中国人寿、平安产险、太平财险、华泰财险、中国出口信用信保险、中华联合财险、原安邦财险、信达财险、天安财险、永诚财险、新疆前海联合财险、平安人寿、光大永明人寿、新华人寿、恒大人寿、复星保德信人寿、中银保险、美亚保险、友邦保险、中美联泰大都会、中信保诚人寿、瑞华健康保险、中再保险、慕尼黑再保险、光大永明资管公司、根宁翰保险公估、五洲保险经纪、中铝保险经纪、全天候保险代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