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与观点
- 引 言 -
国际投资争议解决中心是世界银行下设的专门处理外国投资者和东道国投资争议的国际组织,是专业处理投资类仲裁案件的仲裁机构,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简称ICSID)是依据1965年《解决国家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而建立的世界上第一个专门解决国际投资争议的专业仲裁机构。
我国于1993年正式加入公约,成为公约正式成员国。该机构作为国际独立法人,不隶属于任何国家和组织,在处理国际投资争议领域,其出具的裁决拥有权威性和公正性,并依托世界银行,确保裁决在各成员国中得到承认和执行。
随着我国“一带一路”项目不断深化,对外投资的规模和范围不断扩展至世界100多个国家,由此而来的投资风险也与日俱增,加之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发展水平各异,法治保障水平也参差不齐,因此通过国际投资仲裁中心仲裁是目前保护自身利益最有效的方式之一。
- 探 讨 -
仲裁庭如何对待投资适格性问题
国际投资中的投资适格性问题由来已久,实践中,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外国投资”的准入和运营本身就存在一些法律问题,当出现投资争议时,仲裁庭如何对待投资适格性问题或者说如何理解投资合法性问题就显得非常关键。
迄今为止,《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将投资的合法性问题作明确规定,在此问题上始终保持中立立场。
公约第25条规定投资争议可以根据双方合意和协议提交给仲裁庭解决,但是却没有具体规定受保护的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
以我国为例,我国与大部分国家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都规定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的法律、法规。
例如2007年中国与韩国缔结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第一条就规定,投资”一词系指缔约一方投资者依照缔约另一方在投资时的法律和法规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投入的各种财产,特别是,包括但不限于等,因此可以得出的结论是我国的双边投资保护条约要求投资必须遵守东道国的法律,否则得不到投资仲裁庭的保护。
也有一些国家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中没有将投资必须符合东道国法律、法规的条款纳入条约中,那么在投资仲裁庭眼里,违反东道国法律的外国投资是否一定得不到保护,为此,投资仲裁法庭在长期的经验积累过程中形成一套完整识别投资合法性的方法。
首先,仲裁庭认为通过明显非法手段,虚构事实、采取行贿、贪污、造假、欺诈等手段,违反东道国刑事法律所形成的“投资”,是绝对不会得到仲裁庭的保护。当然具体在司法实践中是以拒绝管辖的方式还是以仲裁裁决的方式,各个仲裁庭做法不一。
其中最著名的案件是Phoenix公司诉捷克政府案件,该案件确立的几项裁决原则成为日后仲裁庭普遍接受的裁决准则。
Phoenix公司是一家根据以色列法律注册登记的以色列公司,它的创始人和实际控制人是捷克公民Beno,其在捷克拥有BP和BG两家公司的大部分股份,并且作为BP公司的首席执行官实际控制和经营上述公司,公司由于涉嫌逃税和商业欺诈被捷克司法部门调查,其本人也因此被捷克警方逮捕,后通过取保候审的方式逃至以色列并取得以色列国籍,并在当地注册Phoenix公司成功收购BP和BG公司,随后其通过Phoenix公司作为BP和BG公司的股东为由,援引《捷克和土耳其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将捷克政府诉至投资仲裁庭。
仲裁庭通过审核案件材料,裁定Phoenix公司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将原本的国内经济和刑事纠纷人为升级成国际投资仲裁,是典型的“条约挑选”和“仲裁投机”行为,Beno本人是捷克政府通缉的在逃刑事犯罪嫌疑人,BP和BG公司在捷克国内涉嫌严重的商业欺诈和逃税行为,当地法院已经对其开展刑事调查和指控,如果接受此类严重违反东道国刑事法律所获得的“投资”,将会是对ICSID仲裁程序和仲裁庭制度的滥用,因此仲裁庭最终拒绝审理此案。
由此可见,只有符合东道国法律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项下的投资才有可能得到仲裁庭的保护,对于那些恶意制造投资连接点,利用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将原本的国内之诉转变成国际投资仲裁的“投资”,ICSID明确拒绝保护。
投资适格性界限不明确
当然在仲裁实践中,对于投资适格性的界限有时候并不是非常明确,有一些“投资”虽然违反东道国的法律,但投资行为本身并不是非法的,这样的投资仍然有机会被仲裁庭视为适格的投资,从而得到保护。
这最著名的案件当属Tokios Tokelds诉乌克兰政府一案,该案件对我国目前海外投资者拥有较大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Tokios Tokelds是一家依照立陶宛法律注册在立陶宛的公司,它的实际控制人是乌克兰人,其公司2/3的员工都来自于乌克兰,该公司在乌克兰设立子公司,经营广告、出版、印刷业务。
后由于Tokios公司在立陶宛出版了一本关于乌克兰反对派领导人季莫申科的专著等,遭到乌克兰政府的调查,因此公司的财产和财务资料被扣押和调查,Tokios公司援引乌克兰和立陶宛1994年签订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针对乌克兰政府的行为提起投资仲裁。
此案中乌克兰政府抗辩称Tokios公司违反乌克兰的现行法律,在乌克兰的投资应当被视为“非法投资”而得不到保护。
仲裁庭在审阅案件材料后,认定单纯的文件瑕疵和违反轻微的行政法规的行为不构成“非法投资”,认定Tokios公司在乌克兰的投资属于适格投资,仲裁庭因此对“符合东道国法律”作了限制性解释。
在这里必须强调的是,尽管《华盛顿公约》并没有就仲裁裁决是由对未来的判例具有拘束力作出明确规定,但是实践中仲裁庭作出的裁决对日后的裁决具有现实指导意义。
我国对外投资规模进一步扩大,境外投资风险与日俱增
随着我国对外投资规模的进一步扩大,涉及的国家和领域越来越多样化,随之境外的投资风险也将与日俱增,特别是在一些发展中国家,由于法治建设的缺位,投资过程中经常出现商业贿赂的行为,许多投资标的本身符合东道国法律,但获取投资的方式是通过违反东道国法律法规获取的,这样的投资同样会被认为是“非法投资”而得不到保护。
对国内企业来说,最重要的是树立起正确的法治观念,必须遵守投资东道国的法律,切莫“因小失大”,不要试图通过非法的方式实现投资目的。当面对东道国政府非法制裁时,要勇于通过合法的手段维护自己的利益。
此外,传统社会“以和为贵”、“息事宁人”的文化传统是目前困扰我国海外投资最重要的障碍之一,一方面由于缺乏对当地风土人情、法律法规、文化习俗了解,习惯性用国内观念和做法来处理危机,另一方面过分依赖于政府谈判和调解的作用,在争议和风险出现的初期就指望公权力甚至是驻外使领馆的外交保护和调解,忽视通过法律手段,特别是通过国际司法争议解决争议。
在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海外投资涉及的领域非常宽广,投资者务必针对东道国的法律作充分了解,对于自身在海外的投资,务必聘请专业的人士做合规性审查。ICSID作为全球最权威的投资争议解决的仲裁机构之一,在积极维护外国投资者合法权益和防止仲裁程序被滥用方面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对我国的海外投资者具有非常现实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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